摘要:随着可持续发展以及绿色理念的不断提出,绿色建筑以其环保性、节约能源和降低污染的优势在建筑领域的应用越来越广泛。绿色建筑作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关乎人与自然的和谐与个体本身的居住质量。如何完善相关法律规范以保障绿色建筑健康发展是当前我国一项极其重要的任务。本文从立法和制度层面进行了深入剖析,为构建合理、体系化的绿色建筑法律制度提出了完善建议。
关键词:绿色建筑;法律法规;信用管理
一、绿色建筑的界定
林宪德教授将绿色建筑界定为一种生态、节能、减废、健康的建筑。根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中定义,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生命周期内,最大限度的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这一定义,明确了绿色建筑的基本内涵:1.绿色建筑的判断标准是降低对环境负面影响、减少建筑对土地能源及材料的消耗。2.绿色建筑是贯穿于建筑整个全周期的概念。3.绿色建筑以人为本,关注个体的使用感与体验,旨在为人们提供健康舒适的生活环境、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二、我国绿色建筑的现行法律规定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绿色建筑的现行法律规定
1.国家层面。目前,我国关于绿色建筑的规定散见于建筑、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中,如《建筑法》《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而不是由一部专门法律进行调整的。与绿色建筑有关的行政法规分散在《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条例中。2.地方层面。作为绿色建筑的第一梯队,江苏、浙江、深圳、上海等地发展得较快,绿色建筑的法制支撑体系与管理机制相对完善。例如,为推动城市建设转型升级,全面促进绿色建筑发展,2006年深圳出台了我国首部建筑节能法规——《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该条例提倡对现有建筑实施节能改造,更多利用可再生能源而非消耗性能源。
(二)我国绿色建筑现行法律规定中存在的问题
1.法律体系不完备。(1)国家层面缺少直接调整绿色建筑领域的专门法律。我国现行法律《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建筑法》《城乡规划法》等均未涉及绿色建筑,而适用法律时缺少针对性将会直接影响法律的约束效力。此外,我国绿色建筑领域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大多是原则性与倡导性的规定,直接导致相关活动主体的执行力度较低。(2)地方层面相关立法缺乏可操作性。通过分析已经出台的《河北省绿色建筑促进条例》《广州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等地方立法可以发现,我国绿色建筑的地方立法以引导与鼓励为主,对于绿色建筑的具体实施主体、方式以及行政机关不作为的后果没有明确的规定。2.对绿色建筑的监管不力。(1)绿色建筑监管体制不健全。目前,我国对于绿色建设的监管,采取的是住建部门主管,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质监等相关部门分管的“统分结合”的管理体制。但是,既有的监管体制既可能在实施阶段造成多头管理、职能交叉,又可能在其他阶段出现管理上的空白、追责不明,使得部门间的协调合作不能起到实质性作用。(2)绿色建筑的全周期监管不力。与一般建筑类型不同,绿色建筑的全生命周期性要求在绿色建筑的整个生命周期内都贯彻绿色管理理念。但是,现行法律规定对各个阶段的运营管理存在侧重。比如,绿色建筑监管多集中在设计阶段,对绿色建筑运营阶段管理存在缺失,没有涵盖整个生命周期,对于施工过程的监管也限于事后把关。
三、绿色建筑的法律完善建议
(一)完善我国绿色建筑法律体系
1.国家层面出台专门立法。在国家层面,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专门立法《绿色建筑管理法》,其内容应当涵盖从绿色建筑规划到设计、使用、维护、翻新,直至拆除的全过程,包括绿色建筑的标准、认证、评估、监管、绿色建材等方方面面。该立法在内容上应明确相关主体的权利和责任,避免因不同法律规定而导致的各部门之间职能空白或重叠现象的发生。此外,还应该结合实际需要对绿色建材、绿色建筑的管理、认证、评估等方面制定单行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旨在在保持法律体系系统性的同时,又可以增强法律制度的灵活性。2.增强地方立法的可操作性。在地方立法层面,各地应结合本地发展情况加快建立本地区的绿色建筑法规体系。具体而言:首先,在地方立法创立时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对于上位法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本地区发展需要采用单独立法。如已出台的《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可在全国范围内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作为其他省市地方立法的参考案例。其次,及时修订滞后的法规、规章,特别是应当用表述明确的强制性规定及标准代替条文中“鼓励”“提倡”等用词,以此增强立法可操作性。
(二)加强对绿色建筑的监管
1.理顺监管体制。(1)明确统管部门的职责。住房与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绿色建筑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其职责包括编制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对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实施情况实施专项检查,公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以及总体安排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工作等。(2)明确相关分管部门的职责。其中,发展改革部门要联合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的并联审批;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绿色建筑的土地信息公开和相关保障工作,严格执行绿色建筑的验收工作,对于不按绿色建筑设计和施工的绿色建筑项目取消工程评优资格;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管建筑节能和环保材料的应用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财政部门负责制定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同时负责绿色建筑引导、补助资金管理。2.对绿色建筑实施全周期监管。绿色建筑的全周期监管的质量监管模式需明确各阶段责任主体及监管部门职责。(1)建筑工程投资决策阶段。责任主体建设单位应当研究和评估项目可行性,分析评价建筑工程在安全、节能等方面是否合理、是否达到建筑工程强制性标准,并作出包含项目的目标、效益和风险的项目评估报告。(2)工程勘察设计阶段。责任主体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应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在建筑工程方案涉及、初步设计等设计文件中落实相应绿色建筑等级标准,使设计的绿色建筑项目契合居住者的使用需求。政府监管权力归施工图审查机构,主要负责对勘察设计阶段的勘察设计文件实行监督管理。(3)施工阶段(包括竣工阶段)。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负责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工程质量问题,对于施工中使用的各种原材料、构配件等的性能等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作出评价,并规范所属人员的施工质量及质量行为,并督促相关部门及时改正。出现重大质量问题的施工应结合有关部门,认定质量问题,督促采取拆除重建等相关措施。(4)建筑使用阶段。工程的质量责任承担主体是使用单位(或个人),没有超出工程质量保修期的保修责任由施工单位负责。政府监管主体房管局负责对建筑产权产籍等实施登记管理。社会监管主体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机构负责对房屋质量的完损等级进行评定,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依照合同对使用单位在房屋装饰装修及使用过程中实施质量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并制止非法装修,同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具体的违法主体及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参考文献
[1]林宪德.绿色建筑[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7:3.
[2]王俊等.我国绿色低碳建筑技术应用研究进展[J].建筑科学2013,29(10):9.
[3]李莉.完善我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探讨[J].中国住宅设施,2011,(7):27-29.
作者:李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