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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论文网 发表于2024-03-29 22:11:41 归属于经济论文 本文已影响684 我要投稿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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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WIND数据显示,2013年以来证券公司在公开市场的发债规模已达3390亿元,为2012年全年规模的6倍。在证券市场不景气的大环境下,证券公司为何大规模融资,宁愿承担较高的债务风险和财务费用、仍要增加财务杠杆?

  【摘要】据WIND数据显示,2013年以来证券公司在公开市场的发债规模已达3390亿元,为2012年全年规模的6倍。

  【关键词】证券论文投稿,证券公司,融资

  证券公司的传统利润点主要来自经纪业务、投行业务,不消耗自有资本,对外融资需求不大,因此杠杆率一般不高。但进入2013年以来,一方面在 IPO暂停、投行业务萎缩的局面下,证券公司只能大力发展融资类业务(融资融券、股票质押式回购、约定式购回等),通过向客户放款获得利息收入,由于融资 业务极度依赖自营资金,造成证券公司大规模对外筹资;另一方面,最近一段时间银行间市场的资金面持续紧张,也导致证券公司融资需求加大。

  证券公司大量融入资金的主要用途之一即是向客户放款,大力拓展融资类业务的规模,其作用有二:一是直接获得放款的利息收入,二是通过做大交易量 提高经纪类业务的手续费收入。在证券市场价格波动较大、交易量低迷的市场背景下,融资类业务成为证券公司保持业绩增长的重要手段。

  目前19家上市券商的11月成绩单已尽数出炉,净利润排名第一的是招商证券(1.95亿元),光大证券、方正证券、长江证券、华泰证券依次为二 至五名。大型券商海通证券、广发证券、中信证券均跌出前五。原因是11月份债券市场创年度最大单月跌幅,导致自营性债券投资业务占比高的大型券商业绩表现 不佳,而中小券商自营性业务规模不大,包袱较小,通过发展融资类业务迅速实现了业绩暴涨。

  证券公司的融资类业务可具体分为三种类型:融资融券业务、股票质押式回购、以及证券约定式购回,其业务模式和风险特征各有不同:

  (一)融资融券业务,指投资者向证券公司(交易所会员)借入资金购买上市证券、或借入证券卖出的行为。与现有证券现货交易模式相比较,投资者可 以通过向证券公司融资融券,扩大交易筹码,具有一定的财务杠杆效应。今年以来融资融券规模大幅增长,与标的证券的增加、准入门槛的降低以及资金来源扩宽有 关。2012年四季度,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开展转融资业务,增加了融资融券资金来源。融资融券业务的主要特点是:

  1.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交纳的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投资者融券卖出时,交纳的融券保证金比例也不得低于50%。

  2.融资融券获得的现金和证券,在整个交易完成后投资者才能取回,之前作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覆盖率必须维持在130%以上,低于 130%须在2个交易日内补缴至150%。履约保证金比例超过300%时,投资者可以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充抵保证金的证券,但提取后履约保证金 比例不得低于300%。

  3.标的证券为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基金和债券,沪深交易所对标的证券有严格的标准,并实行名单制管理。其主要标准为:标的证券为股票的,上市时 间应超过3个月;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日均换手率不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15%,且日均成交金额 不小于5000万元;日均涨跌幅平均值与基准指数涨跌幅平均值的偏离值不超过4%;波动幅度不超过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5倍以上;股票发行公司已完成股权分 置改革,且股票交易未被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标的证券为基金的,上市交易超过三个月;近三个月内的日平均资产规模不低于20亿元;基金持有户数不少于 4000户。

  目前上交所公布了400支融资融券标的股票和7支基金,深交所公布了300支标的股票和5支基金。为了控制集中度风险,对于单只标的证券的融资 /融券余额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25%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资融券业务;当该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余额降低至20%以下时,交易所方 可恢复该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业务。

  4.投资者融入的资金只能用于在二级市场购买证券,不得用于个人消费、企业经营等其它用途。

  5.融资融券业务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半年。

  (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指投资者以约定价格向证券公司卖出标的证券,并在约定的日期按另一约定价格从证券公司购回。作用是为投资者提供不超 过一年的短期融资。2011年10月我国正式推出股票约定式购回业务,2012年12月上交所约定式购回交易常规化运作,2013年1月深交所约定购回交 易上线。约定购回式交易的主要特点是:

  1.标的证券必须过户,即投资者先将证券过户给证券公司,到期如不履行回购业务,标的证券直接归证券公司所有。

  2.交易所对标的证券范围有一定限制,不得为B股、非流通股、限售流通股和个人持有的解除限售存量股、及持有存量股账户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该品 种流通股;此外,上市公司高管、以及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超过5%的股东,不得将其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票进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

  由于交易所对于标的证券未进行名单制管理,证券公司对于标的证券的选取拥有很大自主权。

  3.交易所对标的证券的折算率不做统一要求,由证券公司自行控制风险。

  4.投资者融入的资金既可以继续用于证券投资,也可以从证券账户转出,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等用途。

  5.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三)股票质押式回购,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行为。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的主要特点为:

  1.类似于股票质押贷款,如投资者到期不履行回购义务,证券公司可自行处置质押物。

  2.标的证券的选择范围比约定购回式交易更广。由于标的证券只需质押、无需过户,因此交易所对于标的证券的范围不进行限制,可以是上市交易的A 股股票或其他经上交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选择范围比约定购回式交易更广。3.资金融出方不仅包括证券公司的自有资金,还包括证券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照适用。

  4.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5.其他特征与约定购回式交易基本类似。

  上述三类业务统称为证券公司的融资业务,其实质是为客户提供融资服务,类似于发放股票质押贷款,通过向客户贷款来收取利息收入。证券公司发展融 资业务能够扩大收入来源,保持业绩增速,在激烈的同业竞争中保持领先地位,不失一种在证券市场不景气背景下的良好战略选择。但另一方面,融资业务是近两年 刚刚兴起的创新型业务,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必须特别注意防范相关风险。经研究,证券公司办理融资业务的主要风险点如下:

  (一)盲目跟风做大融资业务规模,产生过度负债风险。融资业务与经纪、投行业务不同,必须使用证券公司的自营性资金。而证券公司资本金普遍不 高,若要做大业务规模,只能向商业银行大量贷款,导致杠杆率升高,财务负担加重。若负债规模过大,将对盈利水平与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影响。

  (二)资金短借长用,产生流动性风险。90年代初历经证券公司倒闭潮以后,国内商业银行对证券公司授信十分谨慎,授信产品一般以资金拆借、人民 币账户透支额度等短期产品为主。而证券公司融资类业务为中长期业务,其中融资融券业务期限最长6个月,约定购回式交易最长一年,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长达3 年。由于资金来源与用途的期限错配,如在银行间市场流动性紧缺、无法获得再融资的情况下,易出现流动性风险。

  (三)证券市场不景气,导致客户违约风险。目前证券市场价格波动大,投资风险较高,上述三类业务虽然归类为融资类业务,但风险特征不同。融资融 券业务有严格的业务流程,投资者从事融资融券业务获得的现金和证券,在整个交易完成后才能取回,之前作为履约保证金(保证金覆盖率须维持在130%以 上),业务风险相对可控。而股票质押式回购和约定式购回交易业务相对灵活,监管机构对于标的证券的质押率不做统一规定,由证券公司自行控制风险。如证券公 司为了在激烈的同业竞争中胜出,采用高质押率的手段来吸引客户,当遭遇证券价格持续下跌或“黑天鹅”事件时,质押物无法覆盖损失金额,导致客户违约,损失 由证券公司自行承担。

  (四)法律文本有漏洞,产生操作性风险。现阶段中国证券投资市场的投资者教育尚不充分,本应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的投资风险容易转嫁至证券公司。近 些年此类事件屡见不鲜,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加上证券公司的法律文本出现纰漏,或在办理业务时未充分尽到风险提示义务,未来在强行处置标的证券时极易发生 纠纷。

  鉴于以上风险事项,提出建议如下:

  (一)证券公司宜根据自身的负债能力适度融资,不过分依赖银行贷款。从业务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适量发展融资类业务,避免盲目做大规模,导致提前透支资本金,失去核心竞争力。

  (二)合理制订资金使用计划,避免短借长用。证券公司传统业务为自有资金消耗少的经纪、投行类业务,不需要大量融资,因此政府部门批准的融资工 具不多,且多为短期产品,如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商业银行资金拆借、银行账户透支等。而融资类业务需向投资者发放长期资金,因此易发生严重的资金期限错 配,进而导致流动性风险。在此情况下,证券公司应谨慎应对流动性风险,控制融资类业务规模,尽量减少资金期限错配。

  (三)对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与约定式购回交易业务规定质押率上限,严控信用风险。提前制订切实可行的风险处置措施和流程,一旦标的证券价格低于规定的质押率,严格执行风险处置措施,果断对标的证券进行处置,减少损失。

  (四)审慎制订法律文本,以正式合同的形式规范双方权利义务;加强投资者教育,签订合同前须向投资者说明投资风险自担,充分尽到风险提示义务,避免未来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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