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理论与实践研究,金融风险管理研究

中国论文网 发表于2024-03-29 22:43:01 归属于经济论文 本文已影响380 我要投稿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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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金融控股公司有其独到的财务优势,但同时也面临着风险。因此,在采用这种控股结构发挥其财务优势的同时,还应提高企业集团的财务控制水平。本文探讨了金融控股集团的财务风险控制与财务监管控制。

关键词:金融控股集团,财务风险,财务控制,财务监管

金融控股集团是指以控股公司为形式,以金融业务为主业,在两个或两个以上金融行业提供服务的企业集团。自20世纪70年代中后期开始,随着金融全球化和金融创新的发展,金融产品的行业界限逐渐模糊,金融企业的功能趋向融合,金融混业经营成为了一种发展趋势。在这种背景下,金融控股集团应运而生。金融控股集团在一个集团内分设多个子公司,由不同的子公司从事不同的金融业务,每个子公司都是独立的法人机构,这样既满足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制度要求,又实现了集团层面的综合经营。这种金融企业的股权结构安排具有财务方面的优势,但同时也存在一定风险。如何对金融控股集团进行有效的财务控制管理,是金融控股集团可持续发展的关键。一、金融控股集团财务风险控制  金融控股集团虽然具有一系列财务优势,但也同时面临特殊的风险。在金融控股公司中,各子公司从事不同的金融业务,在各金融领域面临不同的风险,如商业银行业务风险、证券市场业务风险和保险市场业务风险等。另外,由于金融控股公司的内部结构比较复杂、管理层次较多,在各类金融业务的交叉运行中,又产生了由特殊的控股结构引起的特殊风险。1、从多方面降低金融控股集团的流动性风险  金融控股集团应做好资产负债管理,使资产负债的数额和期限尽可能匹配,降低二者的缺口;应利用金融衍生工具对冲流动性风险;应将金融控股集团内部的关联交易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降低由控股集团内某一子公司的流动性风险引发的风险。2、对金融控股集团及其分行业子公司实施严格的资本充足率监管  首先,从监管对象来看,不仅包括控股公司本身、被控股子公司或其他持股公司,而且包括金融控股集团整体。前两个层次的资本充足率可按照对单一机构资本充足率的监管对待;第三个层次的资本充足率是金融控股集团资本充足率监管的核心。监管部门应在合并报表的基础上,运用适当方法剔除在整个集团层次上资本的重复计算和以债务投资的部分,准确计算出整个集团真实的自有资本金和对外负债,并对不同类型的金融集团制定出相应的资本充足要求。其次,引入预先承诺法等制度安排,激励监管对象积极改进资本充足性管理,主动分担监管责任,既节约监管成本,又造就了更为宽松的经营氛围和更为协调的风险监控体系。此外,改变我国资本充足率仅覆盖信用风险,尚未覆盖市场风险的现状,按交易对象科学划分风险资产,升级内部评级体系,考虑风险缓释作用,准确度量风险资产。3、在并表监管的基础上进行适度的审慎性监管  通过并表监管可以及时发现母公司和整个集团过高的财务杠杆,防范金融风险。在并表监管的基础上还要进行适度的审慎性监管,例如金融控股集团发债融资必须具备较高的信用等级,同时设定发行债券的受偿顺序和最长期限等;要求金融控股集团定期披露子公司的重大经营状况变动等事项;要求控股母公司定期披露财务杠杆融资总额、占长期债务的比率等指标。二、金融控股集团财务监管控制1、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财务监管制度(1)正确计算资本充足率   资本是保护债权人免受金融机构经营失败和偿付能力风险的缓冲器,同时也是盈利能力的象征,各国都将资本充足率作为金融监管的核心指标之一,也是金融监管中最重要的财务指标。近年来我国金融监管也引入并应用了这一指标,促进我国金融机构在国际规则下开展国际竞争。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2001年1月拟订的《新资本充足率框架》(征求意见稿)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全面并表后的作为银行集团母公司的控股公司,并说明通常并表的范围包括银行集团从事的所有银行业务和其它相关的金融业务。其中,拥有多数股权和具有控股地位的银行实体、证券实体和其它金融实体应包括在并表范围内;非全资的银行、证券和其它金融实体并表中的少数股权,监管当局应评价其作为并表资本的合理性。我国对金融控股公司运用资本充足率进行监管应注意金融控股公司的最低资本充足率必须建立在《巴塞尔协议》、《多元化金融集团监管的最终文件》等国际协议的基础上,保证我国金融控股公司不受歧视地进入国际金融市场。(2)识别财务杠杆效应   从金融控股公司母公司层面看有三种形式:一是母公司通过举债筹集资金,投资控股子公司;二是母公司以其资产向银行抵押套取资金,投资控股子公司;三是母公司为下属子公司作担保向银行套取资金,投资控股另一子公司等。上述一系列复杂的投资、借款、担保等资金链中,只要有一个子公司经营稍有不慎,其风险即刻传播到母公司或其他子公司。因此,需要建立必要的财务监管制度,识别上述财务杠杆效应。(3)识别关联交易风险   金融控股公司最大的隐患在于因关联交易使不同金融业务引发的风险在金融机构内部传递,致使整个金融机构陷于危机。金融监管机构可采取如下方法:一是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内部财务控制包括资本和偿付能力指标提出要求,促使集团自觉关注内部交易。二是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对自己的组织结构和重大的内部交易进行披露,特别是披露那些将对集团财务健康带来不利影响的内部交易,并监测这些内部交易的规模和水平。三是制定合并财务报告和纳税方面的规则,增强内部交易的透明度。2、建立金融控股公司内部财务监管制度  尽管金融监管机构要求所有金融控股公司按照上述统一的财务监管指标进行管理,但各家金融控股公司具体如何执行监管机构的指令,还需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内部财务控制制度,并与公司的表内、表外业务活动的性质、复杂程度和内在风险相适应。只有当金融控股公司形成了严格的内部财务控制,外部监管才可能发挥效用。因此,监管机构也应当把评估金融控股公司财务控制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监管内容。金融控股公司具有现代企业制度的共性,即产权明确、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情况下,由于信息不对称,子公司经营者有可能损害出资者即金融控股公司利益增加自身效用,这就要求控股公司了解自身的权利和维护自身权益的方式和方法。金融控股公司以资本的最大限度增值为目标,关心的是子公司经营者所确定的利润的真实性,子公司权益资本的保全程度,以及子公司的整体价值和长远利益。而子公司经营者以自身效用最大化为目标,往往更关注公司内部分配和公司的眼前利益。要解决作为出资者的金融控股公司母公司与作为经营者的子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关键在于建立和完善财务控制制度。在金融控股公司规模扩大和资源有限的情况下,科学合理地进行财务控制,才能确保组织目标的实现。财务控制以制度管理为主要特征,从财务制度上解决金融控股公司管理中的各财务主体的激励与约束不对称问题,协调并指导各部门、子公司的财务活动以实现控股公司的总体目标,防止资源浪费现象和败德行为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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