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在中国,随着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学界越来越关注法与社会的关系,法社会学的研究也在不断深入,特别是关于法价值的追问。法社会学的法价值研究,使法价值含义具体化、现实化,注重法价值在实际中的表现及效果;使法价值的内容进一步深化和扩展。法除了秩序和正义这两个基本价值以外,还有一个动态的、多元的社会价值体系。另外,法社会学流派及法社会学的发展,也使其他法学流派的发展更为社会化,特别是其对自然法学派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批判,从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现代法学思潮的形成。
【关键词】价值;法价值;价值体系
通过对法社会学关于法价值的研究,笔者发现法社会学对法价值理论发展的贡献不在于它是否建立了法价值理论体系,而在于它研究问题的独特性,即将法置于社会之中,注重法的实效,用社会学的理论及方法分析法及法价值的独特性。这种独特的方法扩大了我们研究问题的视野和范围,丰富了我们对法价值的认识和理解,也对其他法学流派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一、使法价值的含义具体化和现实化 法社会学的研究,使理论与社会相结合,使法价值实践这一环节进入法价值理论体系,从而使法价值的含义更加具体和现实。韦伯、庞德、塞尔兹尼克等法社会学家将法价值问题集中在价值的实现途径、评判标准及作用上,体现了法价值重在实践的特点。而马克思主义的实践论更充分地说明了这一点。在此基础上对法价值含义的理解就应该从三个方面进行:第一、法的客观属性;第二、法价值主体对法的需要及法对主体需要的满足;第三、法价值实践。正是这第三个方面的加入,使得法价值理论更加生动、具体和现实。当代很多学者看到了法价值的这一层含义,都给予了足够的重视和研究。 另外,对法价值的含义,法社会学除了将法价值实践引入其中之外,还对“法”做了更广阔的界定,进一步引导我们用社会学的方法来分析法价值。 埃利希作为西方法社会学的“奠基人”和自由法学的创始人,提出了“活的法律”概念。所谓“活的法律”,照埃利希的话说,就是指“支配生活本身的法律,尽管这种法律并不曾被制定为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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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斯·韦伯将法律分为国家法律和超国家法律。韦伯关于法律的定义,打破了传统的“应然与实然”、“事实与价值”、“主观与客观”的二元对立,创造性地提出“社会行动”、“社会常规”等概念作为界定法律定义的逻辑起点,从而构筑其法社会学理论框架。进一步说,法社会学不探究法律体系本身的内在效力,不追问法律内容是否符合社会公平与群体价值,而是以价值中立的态度来探讨法律的应然对社会实践的实然之影响,也是法的实际效果与社会的反应。庞德对“法”的理解被称为“法律社会工程说”。在他看来,法律是一种“社会工程”,是“社会控制”的工具,衡量法律优劣的惟一标准就是社会效果。塞尔兹尼克认为法律是一种权威性的规则。他主张法律概念应与国家概念分开并不是指法律和国家是两个不同的现象,而是指不应将法律看作仅仅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他要将非国家的一切权威性规则都称为法律,也即他所说的法律是狭义的政府和广义的社会控制之间的东西。 通过以上法社会学家对“法”的不同理解,不难看出,法社会学的“法”概念是多元的,打破了“国家法”、“自然法”、“应然法”的界限,更注重研究实然的法,注重法在社会中的实际作用和效果。而在这种对法的理解上,来探讨法价值就会从“应该是什么”而转向“实际上是什么”、“该怎么做”这样具体而实际的问题上。 二 、使法价值的内容更加深化与扩展 法价值是法的属性的体现,是法对人及社会需要的满足及意义,而且法价值不能脱离社会和实践。根据对法价值这样的理解,可以将其内容分为两类,即法的基本价值和法的社会价值。法社会学的法价值研究使法价值含义更加具体和现实,同时也使法价值内容更加深化和扩展,无论是在基本价值上还是在社会价值上。 (一)法的基本价值 法的基本价值是指根据法的属性法应该具有的价值。法的基本价值至少包括秩序和正义。在阐述了自己对“法”的理解的同时,埃利希对“活的法律”的价值做了概括,认为“人类联系和内在秩序不仅是法律最初的形式,而且直到现在为止,还是它的基本形式”;活的法律知识还具有一种独立的价值,它构成人类社会法律秩序的基础。”通过这段话可以推断,埃利希所谓的“活的法律”的价值就在于维护人类的社会秩序。法的这种社会秩序价值在埃利希以后的法学家那里也具有重要的地位。也正因为如此,所以秩序价值总是被放在法的价值的第一位,是法的基础价值,法没有不为一定秩序服务的。在秩序问题上,不存在法是否服务于秩序的问题,所存在的问题仅在于法服务于谁的秩序、怎样的秩序。 正义是法的基本价值,也是法的终极价值。一部法律只有秩序没有正义,就不是一部好的法律。对作为正义的法的基本价值,是自然法学派研究的主要内容。法社会学家塞尔兹尼克大胆地将自然法观念引入法社会学的领域。塞尔兹尼克的理论说明法的正义价值的实现,需要其他价值相配合,其实现程度也受到客观条件的制约。作为终极价值,法追求的不是个别的正义,而是一种普遍的正义。日本现代法社会学家川岛武宜说“......在各种社会领域、社会集团、阶级等层次中,各种价值互相关联并形成为一定的体系,在这些价值之中,法律所保障的或值得法律保障的价值,我们将其称之为‘法律价值’。而各种法律价值的总体,又被抽象为所谓的‘正义’。”法社会学的研究表明,法的这种普遍的正义价值的确立和实现要求适用者要做到“价值无涉”,要将个人的情感置于其外,以社会秩序和社会利益为前提,寻求一种社会整体的正义。(二)法的社会价值 法的社会价值是法社会学关注和研究的重点,也是法的基本价值在社会中的体现。法的社会价值根据法社会学内部不同派别对法的不同理解而表现为不同的内容,呈现不同的特点,概括为以下三点: 第一,法的社会价值是一个动态体系。法的社会价值是一个变动的价值体系,随着社会的发展及需要,这个价值体系的内容也不断丰富和扩展,到现在,除了自由、效率、利益以外,权利、平等、和谐、道德等也被纳入到法的社会价值之中。这些价值的提出,一定程度上都受到了法社会学研究的影响。川岛武宜就认为法的价值不是一成不变的,它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发生变化。
第二,法的社会价值如自由、平等、利益、人权等都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而且也不是某个人的,应该是针对某个群体或整个社会而言的。马克思、恩格斯将法、个人、自由置于真实的社会之中,放在当时社会背景之下来考察,是唯物主义的,也是社会学的。他们这种分析问题的方法是正确的,得出的结论也是客观的,不管是自由,还是平等、权利、利益等其它价值,都是相对的,都不是针对某一个人的,其实现也要受到社会其它条件的制约。 第二,法的社会价值没有层次之分。不存在自由或平等或其他的某个价值优先于其他价值的问题,或者当社会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应优先选择哪个的问题。法的所有社会价值内容都处于同样重要的地位,是一个并列的价值体系。法的社会价值的动态属性也决定其不能有层次之分,要视具体问题在坚持法的基本价值的基础上来确定取谁舍谁!在进行价值判断的时候,不是根据已有的价值层次来选择,而应该在“价值中立”或“价值无涉”方法的指导下,综合平衡各种利益,做出一种最有益、最合法的价值选择。 三、 使其他法学流派的发展更为社会化 在西方法学流派中,尽管法社会学流派的出现比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要晚一些,但其出现后对其他法学流派的批判及影响促使其他法学流派的思想发生了很大变化,发展也更为社会化。 法社会学流派对自然法学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及其他法学流派都进行了批判,这些批判有些是片面和激进的,但是却在不同程度上促进了其他法学流派完善和发展,使其后来的思想和观点发生了很多变化,更多的跟社会现实结合起来。19世纪末20世纪初复兴的新自然法学对古典自然法学进行了改造,与法社会学不再处于严重的对立状态,具有了融合其他法学流派的倾向,吸收了其他法学的许多观点和成果。其中的代表人物马里旦持有的新自然法学被称为社会自然法学。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确立起来的新分析法学,其代表人物哈特的思想也受到了法社会学流派的影响而与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有所区别和发展。西方法学家普遍认为,由于哈特把语义分析哲学和社会学方法引入法理学,并谨慎地吸收自然法法哲学的一些方法和观点,新分析法学家克服了早期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和纯粹法学的诸多缺陷,提高了分析主义法学的能力,阐明了一直困惑着法学家们的某些问题。⑥ 总的来说,从研究方法来看,法社会学流派吸收了19世纪以来一系列科学进步的成果,把社会学、心理学、生物学、数学、计算机科学和系统信息论、工程论等研究方法引入到法学领域,开拓了其他法学流派研究法学的新思路和新视野;从研究对象来看,它把各种社会现象与法联系在一起,对法进行社会学的分析,从而使其他法学流派的研究范围更为广泛,内容也更加深刻。而其对法价值的肯定论述,也促使其他法学流派更积极地对法价值进行研究和理解。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对西方学术界颇有学术影响力的,将反思、批判的矛头直指现代法学所弘扬的基本原则和法治理念,藐视并挑战现代性法学话语中的确定性原则、传统范畴、宏大叙事以及包括学术研究领域在内的各种不可逾越的界限和陈规,认同、探求甚至拥抱法学研究中可能存在的悖论,主张多元视角观,提倡知识考古学、系谱学、权力微观分析、小型叙事、悖论分析、反讽诘问、解构等研究方法,试图运用各种新的方法,采用不同于现代主流法学的认识论进路,来颠覆体现于西方现代法学领域之形形色色的流派中的那种一脉相承的形而上学的本质的后现代主义法学思潮,它的许多观点和理论都是以法社会学的理论和研究方法为基础而得出的,也正是因为它将法与社会现象联系的更密切,本身具有更强烈的社会性,所以才能发挥出那么大的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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