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人格权”是一种全新的权利种类,该权利的提出具有很高的制度价值,使得我国法律的覆盖范围更加广阔,尤其对人格权的研究具有巨大影响。随着当今社会各方面商品化的发展,民事主体在进行商业活动时,不仅仅利用物质资料来运作,人格权中诸如姓名、肖像、声音等权利也被用来进行商业活动,变成一种盈利的手段,而在此过程中会出现很多纠纷,为了维护相关利益,“商事人格权”出现并发挥相应作用,所以,了解“商事人格权”非常重要。
一、“商事人格权”内涵界定
一般认为,自然人(法人)在进行商业活动时,利用其依法享有的人格权的相关内容运作并获利,维护这种利益的就是“商事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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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事人格权”的内涵,专家学者有以下两种看法:第一种认为商事人格权是一种商事权利,目的是为了维护以人格权的内容来盈利的行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具有特定的商业价值,简言之,就时人格权的商业化;第二种认为商事人格权是指从商的相关商事主体所特有的基本权利,其客体是商事人格利益,且经法律的允许,并不包括自然人。作为一名高三学生,我们本身就具有姓名权、肖像权等人格权,但目前我们还不具有商事人格权,因为我们没有从事商业活动。商事人格权最大的价值就在于其经济价值,且具有转让性,这也是普通的人格权没有的特点。并且还具有可转让性和传承性,经济价值和财产价值不可忽视。
二、“商事人格权”的种类
1、我们所具有的的肖像权、姓名权、声音等人格权利
我们的肖像权、姓名权等可以被利用来盈利。比如,我们在平时的学习中借用其他人的姓名和知识成果时,必须要经过对方允许,否则就是违法的。我们有些同学是追星族,明星的代言广告等就是利用他们的姓名权、肖像权来进行宣传盈利,逐渐变成一种商业使用权。在平时的学习生活中我们也要保护好自己的姓名、肖像权,防止被利用来进行商业活动。
2、商标权
当今社会商业竞争异常激烈,我们对于商标都不陌生,一个商标看似很简单,但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是专属于某一公司主体的,除非经相关主体允许,否则擅用其他公司的商标是一种侵权行为。
3、商业秘密权
我们都知道,就像我们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秘密一样,每个企业也都有自己的商业秘密,这也是很正常的,并且是受法律保护,具有专属性和不可侵犯性。它具有商业价值性、不可公开性和有效性三个特点。
4、商业形象权
商业形象对于一个法人来说非常重要,每一个商业都具有其形象,且不容侵犯。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商业形象权与我们自然人的肖像权很相似,区别是商业形象权的经济性更强。
三、“商事人格权”的特点
1、是人格权商业化的表现,具有人格权与财产权两方面的特征
商事人格权是人格权商业化的表现。人格权与我们紧密相关,是不可转让、不可丢弃的权利,而财产权是外在的一种物质权利,可以转让,可以丢弃。商事人格权就是将人格权的内容商业化,使其可以转让,可以盈利,可以丢弃。
2、固定性
商事人格权是相关主体的一项固定权利,类似于我们的人格权,是伴随我们的出生而存在的,商事人格权伴随着它的相关主体的产生而产生的。相关主体一旦取得法人资格就具有商事人格权,这就是其固定性的表现。
3、具有可转让性和传承性
商业化的人格权与普通的人格权的区别就在于可转让性和传承性。普通的人格权是与我们自己是一一对应的,我们都具有该权利,但是商业化之后其特征就相应改变了,变得可以转让,因为财产是可以转让的,因为这也是盈利、从事商业活动的前提,是当前市场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
4、是一种在过程中产生并生效的权利
商事人格权是在人格权商业化的过程中产生的,如果没有这一过程,该权利也不会出现。无论是对于我们普通人还是企业老板,都是由于盈利性的活动进行时该权利才会发挥作用。
三、“商事人格权”的法律保护
1、民法
民法的保护主要是针对与人格权相关的权利内容,《民法》中多处内容提到对人格权的保护,例如合同制度等,这些同样适用于商事人格权的保护。
2、知识产权法
我们的姓名权、肖像权,企业老板的商标权和商业形象权都是受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法中也有相关内容的规定,那么商事人格权利中的相关内容同样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
3、商标法
商事人格权中的姓名权、商标权等都与商标法的规定内容相关,商标法主要是保护商业主体在进行商业活动时的企业商标权利,商事人格权中的姓名权、商号权也可以受到商标法的保护。
四、结语
综上所述,商事人格权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新型的权利,种类多样,并且突破了普通的人格权的局限,具有很大的经济财产价值,适用范围更广。所以,不论是在法律理论方面还是法律实践中,都不可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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