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侦查措施是证据收集的重要保障,其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及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息息相关,而公民基本人权的重要地位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侦查策略的限度。至此,为确保新形势下我国刑事侦查具有高度的正当性,则准确界定侦查策略和非法取证,恰当区分何为侦查策略,何为非法取证,不仅有助于侦查策略限度的把握,也为侦查策略的合法性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论文关键词 新刑诉法 侦查策略 非法取证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是现代法治视野下刑事司法的主要目的,正确处理二者间价值维度的冲突,确保它们之间的平衡,不仅是现代国家刑事立法的一项重要内容,更是国家刑事司法的核心环节。不过,当前我国刑事司法的重点在于惩罚犯罪,而对人权的保障还不够好,这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的程序权利的保障极其不利。同时,侦查实践中非法取证行为比比皆是,错拘滥捕、刑讯逼供现象更是屡见不鲜。至此,为实现既惩罚了犯罪又充分保障了人权的目的,重新界定侦查策略与非法取证至关重要,如此才能确保非法取证行为的发生率降到最低。 一、侦查策略与非法取证的界定标准 作为收集犯罪证据以及查获犯罪人从事专门活动的重要手段的侦查不仅是司法机关准确运用刑法来惩罚犯罪的重要依据,更是社会安定有序的坚强后盾,其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不容小觑。证据线索具有时空有限性,收集证据与维护社会道德风尚、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与维护其人格尊严息息相关,则侦查人员在收集证据过程中不仅必须学会利用最短的时间对证据加以收集与固定,且要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来选择适当的侦查策略。然而,侦查实践中,许多侦查人员不讲侦查策略,不能正确界分侦查策略与非法取证,只知道蛮干,长此以往,陷入了非法取证的“泥潭”,则为确保侦查手段的适当性,以新刑诉讼法为切入点,科学界定侦查策略与非法取证界线十分重要。 (一)充分尊重与保障人权是界定侦查策略与非法取证界线的理论依据 刑事司法的直接目的是以理性的姿态来解决严重的冲突,为实现正确惩罚犯罪的目的,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适用刑法是关键,且在此不能忽视充分尊重与保障人权的基本精神。而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这次修改专门增加了“尊重和保障人权”,正是这一精神的集中体现。至此,为实现最低限度保障下惩罚犯罪的目的,科学分解刑事司法权,继而达到控、辩、审之间的制约与平衡是首要。在刑事司法运作过程中,侦查阶段不仅是动用国家公权力最全面、最严厉的阶段,也是介入公民生活最广泛的时期,其成为司法控制与法律规制的重要领域无可厚非。如何赋予、适当限制国家专门机关的刑事侦查权以尊重、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成为刑事诉讼法乃至宪法的重要内容。同时,在公民的众多权利中,有许多权利是不能被取代的,则承认普遍意义上的人格、人性与人权就成了尊重、保障这些权利的重要手段。在犯罪行为发生后,侦查机关可以采取必要的对公民个人基本权利影响较小的任意侦查行为,但是如果涉及的是干涉公民人身、财产甚至是隐私的严格意义上的强制侦查行为,就要进行严格的法律限制。 (二)是否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是划分侦查策略与非法取证的法律依据 刑事程序的严整化、体系化是国家展开刑事司法活动的重要依据。宪法、刑事诉讼法赋予公民基本权利的主要方式是设立保障性条款与确认性条款;赋予司法机关在必要条件下进行刑事侦查、起诉、审判的方式是设立授权性条款;约束司法机关司法权不被滥用的方法是设立禁止性条款。在此,仔细翻阅世界各国宪法与刑事诉讼法甚至是国际公约,其设定了许多禁止性的条款以保障那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的公民权利。比如不允许强迫自证其罪、不能对公民刑讯逼供、不允许随意逮捕与羁押公民,这些规定均是刑事程序规范的要求与内在独立价值的重要体现。在此,为尽早实现保障公民基本人权与国家权力科学运行的目标,合理应用违反刑事程序后果制裁机制十分重要。同时,为及时收集、固定犯罪证据,刑事侦查同样需要严守宪法、刑事诉讼法设立的禁止性条款的规定,因为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是划分侦查策略与非法取证的界线的法律依据。 二、我国在界定侦查策略与非法取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刑事司法在维护社会稳定与惩罚犯罪方面成绩卓越,在专门机关收集证据、控制犯罪嫌疑人过程中,侦查策略措施发挥了其效用,但在制衡国家公权力与充分尊重、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方面仍有多种问题。 (一)侦查策略措施的法定性不充分 现代刑事司法的根本原则是罪刑法定原则与程序法定原则。由刑事诉讼法预先设定刑事程序是程序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刑事司法机关在其没有设定的情况下不能恣意妄为。然在我国法律没有规定而侦查实践中却被经常使用的侦查策略措施比比皆是,这些侦查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值得我们仔细推敲。一是作为国家政治生活的一项重要的行为规范的“双规双指”没有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它是纪检机关对党内那些违反政纪、党纪的领导干部采取的一项重要的调查取证手段,虽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侦查,但是实质上与侦查行为没有区别。二是刑事侦查过程中被变相运用的留置盘查的法律属性不明确。在我国,盘查是行政强制措施之一,其并不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列明的侦查手段,然却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被广泛使用,这实质上是有悖于我国法律规定的。三是法律对特殊侦查手段的规定依然不够细致。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被广泛使用的测谎、采样、监听、诱惑侦查与卧底侦查等侦查手段现行法律并没有详细的规定,仅仅是在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订中简单予以列明。 (二)侦查策略措施欠缺足够的程序正当性 从程序上制约侦查权,为公民权利的维护提供程序性保障,是侦查策略具有程序正当性的重要表现。但我国刑侦制度规定的不够细腻,刑侦策略的运用欠缺明确的系统化、法定化的程序规定,程序违法现象极其常见。一是严重违反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一方面有罪推定思想根深蒂固,没有将无罪原则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列出,且充分尊重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合法权益的意识不强;另一方面,刑事诉讼中补充侦查次数繁多、搜查与扣押缺乏约束,羁押、超期羁押现象比较突出,程序正当性问题发人深省。二是侦查策略严重忽视了比例原则的重要地位。我国,不但没有将比例原则纳入刑事诉讼法中,而且在司法实践中有为数众多的规定、做法严重违反了这一基本要求。四是没有司法审查原则做后盾,权力面临被滥用的危险。
(三)欠缺恰当的阶梯状的侦查策略措施体系 为尽力与刑诉法中的比例原则和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相契合,我们必须将保障最低限度人权作为选择刑侦手段与采取侦查策略措施的基本原则。在此,不但要赋予侦查机关采取多种侦查手段应对犯罪的权力,且重点衡量国家公权力对限制、干预公民个人权利的程度与范围,即必须按照比例原则设计阶梯状的侦查策略措施体系。我国刑侦策略制度也不例外,其也应以对公民个人干预与侵犯的严重程度为基点来设置科学、合理的阶梯化的侦查策略体系,否则保障人权的精神就无法在侦查策略中得到体现。 三、准确界定我国侦查策略与非法取证的可行性对策 为准确划分侦查策略与非法取证的界线,树立正当法律程序的理念,排除落后的程序工具意识的干扰,强化国家刑事立法是关键。长期以来,无论是学界还是实务界都十分关注取得与运用非法证据这一问题,新刑诉法也明确列出了哪些非法言词证据需要排除。至此,笔者认为准确界定我国侦查策略与非法取证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制定、实施侦查策略应以保障最低限度的人权为基本尺度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是刑事司法的重要功能,且后者是前者的最终落脚点,如此才能维护社会的安定有序。正确处理行使国家职权与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之间的关系是实现刑事司法公平、正义的核心,也是依靠法定程序,行之有效地解决刑事诉讼争端的重要手段。为实现刑罚的目的,在刑事侦查过程中侦查策略不可避免地会给公民的一些权利造成一定的损害,那么,就需要我们仔细权衡两者,在无法回避的情况下,允许侦查行为适度干预乃至限制公民的个人权利。相应地,最低限度的人权标准在世界范围内依旧存在,为给侦查程序的正当化提供一个坚强的后盾,在制定与实施侦查策略的过程中切实地坚守、贯彻“最低限度的人权标准”的理念是关键,这也是确保刑事司法充分保障人权的重要体现。至此,基于对构建刑事司法程序制度与国家尊重、保障人权的状况之间关系的考虑,调整、强化我国刑事司法领域内的人权保障制度势在必行,如此才能充分保障、真正维护公民的最低限度的人权。 (二)制定、实施侦查策略应遵循最低限度的程序正义规则 在刑事侦查过程中,运用侦查策略是否必要、合理备受犯罪人趋利避害心理与侦查在惩罚犯罪中重要作用的影响,且侦查策略的限度与国家维护社会优良的道德风尚的责任及公民人权的重要地位息息相关。至此,制定、实施侦查策略应当综合考虑二者的价值需要。虽然程序正义没有一个理想化的标准,但最低限度的程序正义规则成为国际社会最低限度保障人权的重要标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低限度人权是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的出发点、落脚点,它为各国制定一套体现最低限度程序正义的合乎人情、常理的能被常人所接受的刑事诉讼规则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最低限度程序正义集中体现了最低限度的人权保障制度准则,其是在充分考虑各个国家现实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当然,我国也不例外。尤其是制定、实施侦查策略更应遵守这一准则,这是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继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的重要步骤。 (三)制定、实施侦查策略必须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的有机统一 受历史、文化及民族风俗习惯的影响,当今世界各个国家刑事司法的运行各具特色。同时,为实现公平、正义、效率等刑事司法的价值目标,程序性规则也是千变万化。那么,我国立法机关在制定侦查策略程序性规则的过程中必须做到:一是真正地遵守国际准则;二是在充分考虑我国现阶段基本国情的基础上,结合现行侦查法律制度与侦查实践的具体状况,改革、完善我国的侦查策略措施。简而言之,程序性规则是否与我国刑事诉讼结构相符合、是否与我国刑事诉讼相关原则配套是我国制定侦查策略相关程序必须考虑的问题,这是确保刑侦活动的基本规律在制定、实施侦查策略的过程中得到集中体现的必然要求,也是具有普遍意义的原则性规定的集中写照。侦查实践中,为取缔、减少非法取证行为,我们在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十分明确的前提下,构建相关司法审查机制,逐步规范程序性制裁措施是关键。如此才能更好地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人权,继而实现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 四、结语 在社会转型与各种矛盾凸显的关键时期,界定侦查策略与非法取证必须以新刑诉法为切入点,这不仅是刑事侦查具有高度正当性的基本要求,也是降低非法取证发生率的重要举措,其有助于侦查策略的合法性的提高,更是现代法治视野下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核心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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