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新《民事诉讼法》已于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法从监督的范围、监督的方式、监督的手段、监督的启动方式等不同方面,强化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也大大增加了基层民事检察监督的难度和工作量,对基层民事检察人员理论素养、法律知识的掌握运用和实际办案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论文关键词 新《民事诉讼法》 基层法院 法律监督 公益诉讼 一、 新《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新职能 (一)检察监督的范围从原来仅限于审判活动扩展为民事诉讼全过程 原《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修改后的民诉法将此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该规定进一步拓展和明确了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不仅包括民事审判活动,还包括: 1. 调解监督。新《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首次将民事调解纳入到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扩大了抗诉的范围。 2. 执行监督。修改后的民诉法第25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明确了检查监管对于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职能。“执行难”、“乱执行”、“不执行”是制约民事诉讼效果的最大障碍之一。修改后的民诉法明确授予了检察机关对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权,结束了检察机关监督民事执行无明确法律依据的状况,有利于促进民事执行规范性和效率的提高。 3. 对审判人员渎职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新《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明确了民事检察对审判人员渎职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的职能。 (二)检察监督方式中增加了检察建议权 原《民事诉讼法》对于民事检察监督只规定了抗诉一种,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以检察建议的方式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新《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2款、第3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三)民事检察监督手段中明确了检察机关的调查权 修改后的民诉法第210条作出规定,“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为检察机关行使调查权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这将有利于更进一步调查和核实有关证据和案件情况,有利于提高检察监督效果。 (四) 增加了当事人申请抗诉启动检察监督的方式。 依照民事检察是对公权力进行监督的原理,民事检察并不是私权救济机制,抗诉自然不需要当事人的申请。过去的民事检察实践中,尽管事实上很多的抗诉是基于当事人的申请或申诉,但民诉法并没有直接赋予当事人申请抗诉权。新《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五) 规定了检察机关办理申请监督案件的期限 为了保证当事人的申请能够得到及时处理,提高检察监督的效率,修改后的民诉法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审查期限,要求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 这些新规定构建了更加完整的监督体系,对于加大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监督力度,保证检察监督的效果,都将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 新《民事诉讼法》给基层检察机关带来的挑战 新《民事诉讼法》明确将民事诉讼全过程纳入检察监督范围,并规定了公益诉讼制度,在强化基层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的同时,也大大增加了基层民事检察监督的难度和工作量,对基层民事行政检察人员理论素养、法律知识的掌握运用和实际办案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一) 监督范围的扩大,监督方式、手段的多样化,使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部门的工作任务更重、工作压力更大 在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民行部门只能通过抗诉的方式对生效判决和裁定进行监督,但基层检察院又没有抗诉权,其民行部门的工作主要是向上级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建议,并办理由上级检察院交办的案件,基层检察机关民行部门的工作仅对上级检察机关负责,并不直接做出法律文书,也不和当事人直接打交道。《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民事监督的范围扩大到民事诉讼的全过程,既包括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也包括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调解,既包括民事审判活动,也包括民事执行活动,同时还有对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的监督,基层检察机关将独立承担很大部分职责。
(二) 办案期限明显缩短 民事检察案件的办理有着严格的程序,一般办理一个案件需要十几个程序。民事诉讼法修改前,《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规定审查期限为立案调卷后三个月或提请抗诉后三个月,而修改后的民诉法规定,检察机关办理申诉案件必须从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结,立案审查时间、调卷时间均包含在三个月期限内,基层检察院民行部门作为提出抗诉建议机关的审查时间也一并计入上级抗诉机关的审查期限内,意味着基层检察院民行部门的办案期限明显缩短。同时,基层检察机关民行部门办理的非抗诉案件的办案期限也只有三个月,这对基层检察机关民行部门提高办案效率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三) 执行监督难度大 由于很多执行活动牵扯的利益关系比较复杂,一直也是困扰法院和胜诉当事人的一大难题。虽然在本次修改后的民诉法虽然明确了检察机关对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的检察监督权,但并无明确的程序指引监督权的行使。在行使执行监督权的过程中,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官首先要十分熟悉民事执行的业务,这样才能使监督权的行使到位高效。这对基层检察院民行部门的整体业务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甚至需要民行检察官的执行业务水平高于法院的执行法官。 三、贯彻新《民事诉讼法》的应对保障措施 在实践中,基层检察机关的民事诉讼监督职能长期受到忽视,民行部门检察人员和经费保障严重不足,检察人员的监督能力和专业化水平也难以达到修改后民诉法的要求。为了适应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新发展,完成民行部门日益繁重和专业化的监督任务,基层检察院应采取多方面措施加强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能力建设。 (一)充实基层民行检察队伍 增加基层民行检察人员编制,确保民事检察部门有充足力量开展工作。首先,可从本院或本地区检察系统抽调具备检察员、助理检察员资格且有民行工作经验的检察官从事民行检察工作。其次,可引进具有民商事法学教育背景或者法律职业经历法律人才,如律师等通过公务员考试统一招录到民事检察部门中,或可引进法院民事审判、执行人员充实到民事检察队伍中来。 (二)加强学习培训,加强民行检察队伍的专业化建设 一是定期组织业务知识学习、业务技能培训、岗位业务竞赛、精品案件评比、疑难案例研讨、专门型人才选拔等活动,提高民行检察人员在适用法律、证据审查、文书说理、再审出庭以及做好群众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形成一批民行检察办案能手、业务骨干。二是加强与兄弟检察机关、上级检察机关之间的业务交流,互相学习,汲取办案经验加强与法院的业务学习和交流,可选派民行检察人员到法院交流锻炼,学习业务知识,提高检察人员专业化水平。三是完善民行检察人才培养长效机制,建立民行检察人才库并经常进行调整和补充,做好人才储备工作,保证人尽其用,最终形成稳定的专业化的民行检察队伍。 (三)完善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工作制度 一是加强监督检察工作的规范化建设,严格依照修改后的民诉法及工作实际制订民行监督检察办案工作制度,完善各个办案环节的操作程序,细化工作流程,明确执法标准、办案责任,做到责任到人。二是建立健全民行监督检察案件管理制度,以科学、清晰的的案件管理制度提高办案效率,防止违法超期现象的出现;坚定落实案件集体讨论、逐级审批制度,确保办案质量。三是完善民行监督案件的监督指导机制,基层检察院民行部门要加强与上级检察院的联系,主动向上级检察院寻求监督制度,完善案件请示和抗诉案件、检察建议案件备案制度,继续实行案件质量检查和效果评查制度。四是深化检务公开,主动接受纪检部门、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总之,新《民事诉讼法》对基层检察院民行部门的检察监督工作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民行检察部门要自觉更新和转变执法理念,牢固树立正确的监督理念,正确处理加强法律监督和维护裁判稳定性的关系,坚持抗诉和息诉并重,监督和支持并举,为新《民事诉讼法》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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