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众所周知,公证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是国家预防纠纷、维护法制、巩固法律秩序的一种司法手段。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我国公证行业的发展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了。当前,我们急需为我国的公证行业寻求一条新的发展思路,确定一个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新方向。本文主要介绍了关于我国公证制度改革创新方面的一些思考研究。 论文关键词 公证制度 改革 创新 我国的公证事业伴随着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各项事业的发展也进入到一个新的发展时期。但是,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加强和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公证事业的发展也遇到了瓶颈,公证行业在干部队伍、运行体制、服务质量等多方面都呈现出与现代社会需求背道而驰的态势。因而,中国公证制度的改革已经是箭在弦上,不得不发。中国公证制度急需改变与当前的经济发展不相符的旧模式,寻求一条公证制度改革创新的新路子。 一、我国公证行业的现状 与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完善、成熟的公证制度相比较,我国的公证制度起步晚、规模小、相关的法律制度的发展还很不成熟。我国的公证制度开始于1951年,由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条例》中规定了公证事务由各级人民法院负责管理和办理。到50年代末期,受到左倾错误的影响,我国的公证制度一度被取消,一直到1979年,公证制度才得到了恢复;《中华人名共和国公证法》于2005年颁布。但是,随着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我国公证制度的改革却没有什么明显的成效。公证行业的发展也越来越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公证制度改革成效不明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证机构不独立 公证机构能够独立自主的行使相关的国家公证职权,进行公证证明活动是确保公证制度公平有效和维护国家公证机构独立性的惟一途径。但是,目前我国实行的是以司法行政机关即司法局的行政管理为主的公证机关管理模式。这就意味着公证机关的行为准则不只是相关的法律法规,还包括公证机关的直接管理机关,即各级司法局。司法局对公证处的人事、职权和公证活动等都有直接的参与权和决策权。此外,公证机关在经费的运用上,也没有独立的使用权和管理权,这就使得我国的公证机关成为了司法行政机关的一个下属职能部门,彻底失去了其存在的独立自主性。 (二)存在多种公证体制 当前,我国存在多种公证体制,主要有合作体制、事业体制、行政体制这三种公证体制。并且随着公证体制的多样化,伴随的公证体制的运作方式也是不同的,主要以行政管理体制和创收型的自收自支运营体制为主。在同一个地区,常常存在着多种不同体制的公证机构。各个体制的公证机构的并存,加剧了市场竞争,经常导致公证机构的功能混乱、公证行业发展失衡等现象。 (三)公证活动随意性大 当前,虽然我国已经颁布了《公证法》,但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多种不同的公证机构对相关的国家公证职权和公证证明活动的认识也不尽相同,各个机构所采取的公证程序也有较大的差异。公证人员在公证活动中的随意性较大,导致公证质量得不到保证。社会对公证机构的信用度普遍不高。而许多自收自支的公证机构为了获得经济利润,常常盲目接收公证业务,甚至不惜违法违规,干一些违法勾当,使整个工证行业一片乌烟瘴气,被社会所诟病。 (四)公证行业管理的混乱 目前,我国公证行业在管理上呈现一种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混乱交织的状态,行业管理责任不明确,分工不合理。且行业管理多被行政管理所取代,公证行业自身的管理并不能切实有效的开展。整个行业的管理被完全行政化。而公证机构本身的管理职权则被行政管理架空,降低了公证机构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也导致了公证行业管理的混乱。 (五)公证队伍的发展受到限制 由于我国的公证体制的不健全导致了机制的不顺畅。公证机构的工资、福利待遇与其他行政部门相比,较低;其激励机制与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相比,没有职业的吸引力。一些公证人员经公证机构多年培养,在考取司法职业资格后,仍然选择离开公证处,致使公证队伍发展一直处于不稳定状态。同时,在行政体制的管理下,公证体制既是“公证员”又是“公务员”的现有情形,导致一批公证员先后因提拔、流动等,调任到其他行政机关,造成公证机构人员流失。随着公证员责任进一步加重,而权利和责任不对等的情况导致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受到严重的挫伤。 同时,在我国的公证队伍中,还存在着公证人员职业素质不高、道德水平较低等不良风尚。一些公证员为了谋求私利,不顾职业操守,在公证活动中运用手中的职权造假舞弊,弃法律法规和社会道义于不顾,败坏社会风气,扰乱了行业规则。 二、我国公证制度的改革创新 (一)建立健全公证行业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于2005年8月28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公证法》是为规范公证活动,保障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依法履行职责,预防纠纷,保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律。《公证法》比较详细的规定了我国在公证业务方面的相关内容。因此,公证行业应该严格按照《公证法》的有关规定,紧密围绕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旗帜,按照适应科学发展观的现代化发展方式,以奉献优质服务为重点,正确行使国家公证职权,进行优质的公证证明活动。 同时,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的深入发展和改革开放进程的加快,我国的公证事业也逐渐与世界接轨。这就要求从法律上使公证制度得到确切的认可,给公证制度以法律的真实保障。当然,我国的公证制度要被国际社会认可和接受,树立一定的公信力,就必须得到国家立法的支持,只有以法律的形式给予认可,才能让我国的公证制度有实际的立足依据。而在国际社会,只有以国家的名誉对公证制度进行担保,我国的公证制度才有足够的说服力,公证行业才有继续生存的空间。
(二)树立公证服务理念 树立公证服务理念的核心就是要以人为本,树立真正为人民服务的的理念。要积极主动的给老百姓进行公证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活动,帮助百姓群众了解公证事业的重要性,为公证行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氛围和环境。开展多种形式的公证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如:开展公证知识的专家讲座、举行特定公证项目的宣传活动,进行社区公证知识演讲等,还可以定期发宣传单、小册子、以及运用网络宣传手段等,广泛宣传,重点把握公证行业的服务理念,增强百姓对我国公证行业的了解和信任。同时,还要注重与市场经济的结合,要增强公证行业的服务水平,使其在维护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上发挥积极的作用。公证事业的发展既要注重对社会公益的责任、社会的公平正义和社会的稳定,又要充分维护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秩序,为国际国内的经济事务提供良好的服务,使我国的公证事业走上国际化、优质化、服务化的道路。 (三)明确公证业务范围和公证程序 我国公证行业的业务范围常常是模糊和混乱的,这就导致了公证活动不能良好、有序的开展。要加强公证行业的改革,必须明确规定公证行业的业务范围,立法机构要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对公证业务进行详细的规定和规范。在公证程序上,要结合法律的规定和具体的公证案件的实际情况,对公证案件进行灵活处理。此外,在公证案件的选择上,只要符合法律的规定,是可以进行公证处理的。这既服务了老百姓,又有利于公证事业的发展,还有利于为我国公证事业建立良好的公信力。 (四)加强公证队伍的建设 1.提高公证人员的入职“门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九条规定:“相关人员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且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通过。”如此严格的规定意味着公证行业对于公证员的素质要求是非常高的。只有切实提高公证人员的入职“门槛”,才能在从开始阶段为公证队伍的建设打下良好的基础。 2.强化岗位人员的职业技能 对在职的公证人员要定期进行职业技能的培训,组织相关的业务考核,建立考核奖励惩戒制度,只有通过考核的工作人员,才能继续在岗位就职,不能通过考核的公证员要接受定期的业务培训和学习,在培训期结束后,要再次接受业务考核。只有最后通过考核的人员才能继续上岗工作,一直不能通过考核的相关人员要接受一定的惩罚,如降职、扣薪等,同样,对于业务技能娴熟、工作表现突出的工作员工,要给予一定的奖励,升职或者加薪等。各个公证机构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来制定业务考核计划和奖惩制度。 (五)加强公证行业的整体建设 1.加强公证诚信建设 诚信制度体系建设是公证行业评估体系的基础,要根据公证行业的特点和规律,进一步完善公证行业的诚信制度体系,包括信用档案制度、信用信息披露制度、信息交换制度、信息利用制度等;要将公证评估公开化、透明化,并最终转化为社会评价和市场评价。 2.推进公证行业信息化建设 要建设全国公证数据库中心,构建全国统一的公证信息管理平台;要适时公布公证行业的重要信息,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改变信息不对称的状况,为社会监督和市场评价奠定基础,为公证行业的评估体系创造条件。 3.建立公证行业评估体系 要完善公证行业评估体系,在制定评估标准时,应将公证机构和公证员遵守职业道德和从业纪律的情况作为重要标准,既要考虑公证业内的重要信息,又要充分注意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评价,增强透明度和公信力。 4.规范公证行业的自律行为 公证机构、公证员应当自觉遵守公证程序。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要严谨,认真负责地办理公证业务,保证公证质量;公证人员还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公证行业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公证行业的不正之风;要时刻维护公证行业的利益和公证行业的形象,密切合作,相互尊重,同业互助,共谋发展。 (六)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 社会管理是社会发展中不可缺少的一项实践活动,要形成和保持一定的社会秩序,就必须有一定的社会管理。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根本目的,就是要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改善社会服务,激发社会活力,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这与社会主义的公证事业维持社会的公平和正义、维护社会稳定的核心目标不谋而合。我国的公证事业在其运行实践中起到了独特的规范协调作用,对于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关系的良好发展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都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日后的公证事业的发展过程中,公证部门要继续发挥其协调和解决社会矛盾的法治职能,积极参与到各种社会事务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各项工作之中,切实充当起维护百姓利益和社会发展的“润滑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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