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长期以来司法实践的重要经验总结,贯穿于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的全过程,是司法机关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的指南。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工作中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具有重要意义。 论文关键词 宽严相济 刑事政策 审查逮捕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长期以来司法实践的重要经验总结,贯穿于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的全过程,是司法机关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的指南。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对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工作的必然要求,也是检察机关审查逮捕部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基本手段。 逮捕作为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为严厉的一种,正确运用可以有力地打击犯罪,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反之则可能严重侵犯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审查逮捕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肩负着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双重使命。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贯彻于审查逮捕的过程中,对于发挥逮捕强制措施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双重功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一、在审查逮捕案件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原则 (一)全面把握原则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宽与严两个方面,宽与严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在审查逮捕案件中,既要防止只注重严而忽视宽,造成够罪即捕的情况,也要防止只注重宽而忽视严,放纵犯罪,影响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二)区别对待原则 区别对待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核心,在审查逮捕案件中,应当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后果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依法作出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三)严格依法原则 在审查逮捕案件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责相适应原则,无论是从宽处理还是从严处理都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不能逾越法律,做到宽严合法、于法有据。 (四)注重社会效果原则 在审查逮捕案件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当做到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的有机统一,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有机统一,执法办案与化解矛盾的有机统一,以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的稳定,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审查逮捕案件中的具体适用 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导下审查逮捕的具体办案过程中,应当从以下几点严格把握、区别处理。 (一)要根据犯罪主体的不同,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对犯罪主体是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老年人、盲聋哑人、怀孕或哺乳期的妇女的,应当与其他犯罪主体区别处理。特别是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在审查逮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过程中,要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有无帮教条件等情况进行调查,除了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严重的情况外,应尽量从宽,少捕慎捕,切实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还要注意区分犯罪主体是初犯、偶犯,还是惯犯、累犯,初次实施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有的是临时起意而犯罪,有的是因为对自己的行为没有正确的法律认知而犯罪,对这些人适当的从宽处理可以有利于其改造、挽救。而对于多次犯罪、曾经故意犯罪的人,其人身危险性较大,有较大的可能会继续犯罪、再次犯罪,应当依法逮捕,体现从严的刑事政策。 (二)要根据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的不同,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严重犯罪从严惩治,轻微犯罪从宽处理。对于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以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严重暴力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主义犯罪,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安全犯罪,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该坚决打击,绝不手软,对于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严重犯罪,应当依法予以逮捕。而对于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轻微刑事犯罪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并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自首、立功、中止、未遂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做到慎用、少用逮捕强制措施。 (三)要根据犯罪的动机、目的、主观故意的不同,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行为人主观恶性程度的大小往往是通过犯罪的动机、目的的性质以及主观故意的内容反映出来的。对于因家庭、邻里矛盾等民间纠纷引起的犯罪,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例如亲友、邻里间因生活琐事或其他纠纷引起的轻伤害案件,事后双方一般通过协商可以达成刑事和解,这时如果逮捕犯罪嫌疑人,反而会激发他们之间的矛盾,不利于弥补双方关系,从而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也不利于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要根据悔罪表现的不同,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在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如果能够认罪悔过,并积极对被害人予以赔偿的,得到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如此能够有助于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化解社会矛盾,对于此类案件,应当尽量减少适用逮捕措施。而对负案潜逃,拒不赔偿造成的损失,伪造、毁灭证据,实施打击报复的犯罪嫌疑人,这些人并没有意识到自身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缺乏悔改之心,如若放纵,可能影响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应当从严处理。
三、完成审查逮捕工作机制、办案方式的转变,适应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 (一)转变执法理念,树立正确的执法观 宽严相济是一项重要的刑事政策,宽不是法外施恩,严也不是无限加重,而是严格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来惩罚犯罪,做到该严当严,该宽则宽,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在审查批捕案件中,一是要转变重打击轻保护的观念,检察机关应承担起对适用强制措施的审查把关职责,发挥刑事诉讼法律的权力制约、权利保障功能,有效的维护公民人身合法权利。二是要转变以逮捕代惩罚的观念。逮捕的主要目的是防止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要摒弃认为只要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就要逮捕的观念。 (二)提高办案效率 一是公检法三机关应当加强协调,确立统一的逮捕证据标准,在审查逮捕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上形成共识,统一执法力度,形成执法合力,提高逮捕案件质量。二是要完善快速办理机制,轻微刑事案件被判处缓刑的可能性较高,如果审查逮捕办案用时过长,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要实行案件繁简分流、流程提速,实现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统一。 (三)加强案件审查能力,提高办案质量 一是要严把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关,查明案件事实、核实相关证据、准确适用法律是在审查逮捕案件中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前提,如果事实、证据没有查清,法律适用错误,就有可能出现错捕、漏捕的情况,影响检察机关的公信力。二是要加强逮捕必要性审查,在审查逮捕案件的过程中,除了注重审查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够罪、是否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外,还要重点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有逮捕必要。新刑事诉讼法对逮捕必要性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在审查案件的过程中应当严格对照新刑事诉讼法,审查侦查机关提供的说明逮捕必要性的证据材料,对于可捕可不捕的尽量不捕,真正做到少捕慎捕。 (四)积极推行刑事和解制度 刑事和解是指案件的当事人之间在自愿和协商的基础上,就犯罪嫌疑人因刑事犯罪给对方造成的伤害和损失达成协议,自愿和解并切实履行的行为。推行刑事和解机制能够更好地维护被害人的利益,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有利于帮教和改造罪犯,减少危害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也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审查批捕工作中体现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应当将刑事和解纳入到日常工作中,对于轻微刑事案件,在审查逮捕阶段,如果当事人自愿和解,检察机关可以以无逮捕必要作出不批准逮捕处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同时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降低诉讼成本,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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