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与传统的农村合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

中国论文网 发表于2022-12-18 17:45:28 归属于农业论文 本文已影响672 我要投稿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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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自我发展过程中逐步完善,基本形成了一套较为合理的保障体系。在此背景下,对其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成为必要。一方面,法律所具有的特点,我国未来长期城乡“二元”的现实,以及其本身发展存在的问题都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立法提出要求。另一方面,我国加速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建设,立法主体和层次的多样性,新农合试点过程中取得的巨大成效及农民群体权利意识和法制观念的进步都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立法提供了条件。因此,我国应尽快出台较为完善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方面的法律法规,为相关权利义务主体提供行为规范。

  关键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立法;必要性;可行性
  一、 背景介绍及问题的提出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① “新型”是相对于旧的合作医疗制度而言;“农村”是相对于城镇居民的医疗保健而言;“合作”是相对于自助而言,体现了风险共担互助共济的社会保障基本原则,使农民在互助过程中获得自助。“医疗”是相对于养老、失业、工伤等项目而言的;“制度”是指具有普遍意义的、比较稳定的、有一定强制性和正式的社会规范体系。②
  2002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确定了农村卫生工作的目标、重点和主要措施。文件明确提出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到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基本覆盖农村居民。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国家从2003年起进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试点工作。截至2007年6月30日,共2429个县市区开展新农合,占全国总数的84.87%,参合人口7.2亿,占全国农业人口的82.83%。③经过四年的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仅扩大了覆盖面,而且在制度的完善方面也取得了很大的进展,更好地与农村的实际相结合,满足农民的需要。但是,在制度推广发展的过程中也暴露了诸多的问题,例如筹资困难,制度的稳定性、可持续性的脆弱,管理监督的弊病等等。针对这些问题,无论是学界还是政府相关部门都做了很多研究,以期取得较好的解决方案。尤其是卫生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评估小组在调研的基础上,对中国新农合的发展做出了详细的评估报告,分别指出了新农合医疗提供、组织管理、医疗服务提供、目标人群对新农合和基本医疗服务利用等各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供了解决对策。但是,笔者认为,归根结底,这些问题的存在都是没有强制性的制度立法规范约束的后果。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立法的必要性探讨
  (一)法律的特点有利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法律具有硬性的规范性,即强制性的特点。我国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过四年的试点发展,已经逐步规范为一项制度,在此基础上应该上升到法律或者至少是行政法规的层次,才更有利于制度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工业化国家的先例也告诉我们,立法先行是保障制度有效性和延续性的必然选择,只有有了法律的保障,才不会出现人治社会通有的朝令夕改现象。
  (二)我国现阶段城乡“二元”社会经济结构要求立法保障农民的医疗权益
  1.从户籍统计来说,我国乡村人口仍然占总人口的很大比重。1994年以后,我国乡村人口数量在逐步下降,但无论是绝对人口数还是相对比重数都还很庞大。截至2005年,还有57.01%的乡村户籍人口④。
  2.从就业领域来说,我国第一产业从业人员仍占总就业人员的很大比重。到2004年,中国农业人口比重仍达64.3%④,不仅高40.8%的世界平均水平和50.7%的亚洲平均水平,也高于非洲国家平均农业人口比重。据联合国粮农组织的统计数据,2004年世界平均农业从业人员是40.8%,而我国同期的农业从业人员比重为64.8%,远远高于世界平均水平⑤。
  3. 我国城乡居民的收入及医疗消费支出有很大的差距。1992年,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绝对数之差为1 242.6元,2005年,同指标绝对数之差增加到7 238.1元。同时期,城市家庭的恩格尔系数为36.7,农村家庭的恩格尔系数为45.5,后者明显高于前者,这也反映出农民生活水平相对于市民来说较差。另外,根据2005年统计数据,城镇居民平均每人医疗保健支出为600.85元,同期,农村居民平均的个人医疗保健支出为168.09元①。
  综合以上三方面论据,中国在一段时期内仍将呈现城乡“二元”结构的社会经济特点,并且短期内这种状况不会有彻底改变,因此,不可能在近期实现城乡医疗体系的一体化,也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我国农村会是一项长期的医疗保障事业。所以,立法来保证制度的长期性、稳定性和可持续性是必要的。
  (三)农村居民的生存现状,需要有法律约束合理的制度为其提供医疗保障
  1990年以来,农民的医疗保健支出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逐渐增大。到2004年,国家统计局的统计资料显示我国农村居民消费的恩格尔系数为47.23%,证明农民生活基本达到小康水平。但是,如果没有健全的医疗保障体系,这种小康是一种极其脆弱的小康,农村中并不乏“因病致贫”或“因病返贫”的案例。原因不言而喻,农民收入的增加相对于昂贵的并且不断上涨的医疗产品供应价格来说太微不足道,对于城镇中等收入家庭尚且难以克服的医疗风险,农民又如何克服。
  (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过程中暴露的诸多问题,要求立法从根本上明确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保证制度畅通运行
  1.筹资渠道不畅、执行不顺利
  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采取农民、集体和国家三方共同负担的方式。由于大多数地区的集体经济能力脆弱不足以负担基金筹资需要,因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际上主要由农民缴费、中央拨款加地方各级政府补贴构成。
  筹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包括以下几方面:(1)农民不愿意缴费。(2)地方政府财政补贴不能及时下发、中央财政拨款迟迟不到位等等。当然,国家已经加大了对新农合的补贴,截至2007年6月30日,中央和地方财政年度补助资金实际到位148.5亿元②。要继续推进新农合的发展,只有通过立法来保证政府筹资来源的稳定性。

  2.管理监督不到位
  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的地区,基本按照中央要求建立了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合作医疗管理监督委员会。但是在这些机构的组织构成方面却存在很大问题,并不是所有机构都依照中央要求吸收参合农民代表参加。由卫生部组织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评估组,对257个试点县(市、区)的调查发现,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主要由卫生、财政、民政、农业、审计部门人员组成,有参合农民代表参加的县比例只有63.4%,有大约23%的试点县(市)合作医疗管理监督委员会中没有参合农民代表,农民的权益却没有农民来管理监督。以法的形式来规定农民加入委员会的权利显然是必须的。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立法的可行性探讨
  (一)我国加速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举措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立法提供了背景支持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的建设和发展,我国依法治国的方略得到了切实的执行,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建设深入到了从政府到普通民众的各个群体中。尤其近年来,保障公民生存发展权益的法律、行政法规相继出台。这一方面说明,中央政府对公民权益保障更加规范,另一方面,也说明公民的法制意识和自我权益维护意识不断提高,对立法提出了要求。在此背景下,推动社会保障及应该作为其子项目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立法,是大势所趋,顺势而为。
  (二)立法主体和层次的多样性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立法提供了多重选择
  我国现有的法律层次由高到低排列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地方行政法规等。就社会保障方面的立法来说,主要还停留在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地方立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发布的地方性法规的阶段。鉴于以上情况,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立法在多样性的选择中现阶段比较适合选择的立法层次应为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行政法规虽然没有法律稳定和权威,但至少可以保证合作医疗相关主体的权力义务关系有法可依。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以来取得的成效使其可以上升到法律的层次
  经过四年的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取得的成效主要有:(1)政府职责基本到位,制度框架基本形成。(2)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认识在不断提高,参合农民对合作医疗的利用不断得到改善。他们对自己的权利更加清楚,对合作医疗的利用率提高,尤其是在住院服务的利用率有了明显提高。卫生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评估组对32个县的入户调查结果表明:与未开展合作医疗的样本地区相比,开展合作医疗的地区住院率提高了52.7%。
  (四)农民文化程度提高以及文化传媒的作用,农民的权益意识和法制观念逐渐觉醒、深化
  新中国成立以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文盲率呈快速下降态势,到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时,全国文盲率只有6.72%。由此推及我国农民的文化程度必然也是呈提高的趋势。农民文化程度提高,当然有利于其对国家各项制度政策的理解。另外,现在发达的文化传媒,加快了信息的传播速度,拓宽了信息的传播渠道,使农民可以足不出户就了解到中央以及地方发生的重大事件。在以上两个过程中,农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和法制观念的深化是必然的。这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法律的推广提供了群众基础。
  四、小结
  综上,笔者认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应该且可以进入立法程序。建设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国家,首要一点是“有法可依”。权威的强制性的规范,为社会组织、机构、成员提供了明确其在各个领域必须严格遵守的权利义务地位的标准。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域,理应尽快建立相应的法律或行政法规。
  参考文献: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评估组.发展中的中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评估报告[R].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6.
  郑功成.社会保障学——理论、制度、实践与思辨[M].北京:商务图书馆,2000.
  郑杭生.社会学概论新修:第3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国家统计局数据网[EB/OL]..
  卫生部网站[EB/OL]..
  卫生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研究中心网站[EB/OL]..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网[EB/OL]..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EB/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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