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离婚率高的原因(农村离婚现象)

中国论文网 发表于2022-12-18 17:45:47 归属于农业论文 本文已影响688 我要投稿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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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中国是个农业大国,党和政府历来重视农村问题和农民问题。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大批农民涌入城市,成为亦工亦农的农民工;他们为城市建设作出了贡献,也改变了自身的生存环境和生活环境。城市的新事物和新理念不断地冲击着他们传统的价值观和婚姻观,当前农村离婚率呈上升趋势已是不争的事实。离婚问题既是个人问题也是社会问题;它关系到农村的稳定及和谐社会建设,应引起全社会广泛关注。

   关键词:当前农村;离婚问题;原因及建议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关系是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作为社会最基本的构成单位,家庭发挥着其他组织无法替代的作用。当前中国正经历着前所未有的波澜壮阔的城市化进程,在这一历史进程中,不可避免地伴随着大量的农民富余劳动力涌入城市务工。广大农村开始了一场生产方式、思维方式、价值取向、生活习惯和社会身份的深刻变革,传统的婚姻观受到极大的冲击。据来自四川省广元市民政局的统计,该市2005年结婚4 697对,离婚1 198对;其中属于农村人口的510对;2006年结婚5 044对,离婚1 351对,属于农村人口的605对;2007年结婚5 446对,离婚1 740对,属于农村人口的867对,近三年的农村人口离婚率分别为42%、45%、49%,农村离婚率呈逐年上升趋势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家庭的稳定不仅关系到每一个家庭成员的幸福和安康,而且也影响到当地经济发展和新农村建设,应引起广泛关注。
  一、造成目前农村离婚问题日益突出的原因
  1.思想观念发生变化
  社会的结构性流动往往造成婚姻危机。在当代中国社会,结构性流动是社会流动与社会变迁中最为相关的个人的“社会位置的移动”。当人们从一个社会位置流动到另一个社会位置时,人们的价值观、生活方式都会相应的发生变化。这种变化将会直接影响到人们的婚姻。城乡分割的二元经济和社会制度使城市成为绝对的诱惑,吸引着无数的乡村男女成为它的“劳动力”,他们做工、经商,由纯粹农民变为亦工亦农的农民工,他们中的许多人通过自身的努力,已慢慢摆脱了贫困,甚至开拓出另一番天地。社会身份的转变,视野的不断开扩,城市新事物和新理念的不断融入,使他们的生活观、价值观及婚姻观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中国数千年来传统和相对稳定的家庭模式也正在经历有史以来少有的深刻变化。物质的需求已不再是他们的第一需求,夫妻从原来两性结合的经济合作共同体向感情伦理实体转变,感情在夫妻关系中的作用逐渐加大[1]。几年的城市生活改变着他们也拉大了与农村留守配偶的差距,特别是妇女自主意识的提高,“嫁汉嫁汉,穿衣吃饭”等传统观念已不再成为约束他们婚姻的枷锁,期待婚姻能给自己带来更多的满足和更好的发展平台,他们中的一些婚前基础较差、结婚年龄不长的夫妻,不可避免的要选择离婚。
  2.家庭暴力
  夫妻双方都是家庭平等主体,应互相尊重和互相体谅。由于男尊女卑的传统恶习还没有完全根除,大男子主义思想较重,特别是在一些经济欠发达、文化水平相对落后的地区夫权思想仍然很严重,动辄对妻子辱骂殴打和肆意虐待的事件时有发生。家庭暴力成为目前中国农村离婚率上升的主要原因之一。
  家庭暴力主要受害者大多是农村妇女,“对妇女最暴力,最隐蔽的家庭暴力正成为‘悄悄的暴力’”。家庭暴力主要表现为: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它大多发生在当事人的住所内,不易被外人发现。加之人们受“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思想以及“清官难断家务事”的社会冷漠态度的影响,认为不好管也不便管,致使家庭暴力没有得到及时快速的制止,久而久之,就会给受害方造成无法弥补的心理创伤。随着社会法制建设逐步推进,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妇女的法律意识在慢慢唤醒,越来越多的妇女已经摆脱了传统的“从一而终” 婚姻观念,勇于用法律所赋予离婚自由的权利去追求幸福婚姻。
  3.长期外出打工,两地分居,造成感情淡薄
  婚姻需要用感情来经营和维系,长期分居导致交流的减少和感情疏远,光怪陆离的城市生活的诱惑和长期的性压抑,加上外在社会监督的弱化,对那些感情基础本来就薄弱的夫妻而言,这种空间的分隔一旦形成,几乎不可避免会导致原有婚姻的破裂。目前外出打工的农民家庭呈现两种情况:(1)夫妻双方在外务工,因受客观条件的限制,他们很难找到能够同时容纳夫妻二人的岗位和巢穴,双方工作时间也不易统一,私人空间和家庭生活对他们来说是一种奢求。(2)一方在外打工,一方在家留守,造成了留守妇女增多。这些男人长期不在身边的留守妇女确实跟“寡妇”有几分相似,家中没有顶梁柱,更没有安全感。生活面临的问题,不仅仅在物质方面,还反映在生理和精神方面,她们被称为“体制性”寡妇。在此情况下,女方若在生活中遇到关心自己的人,心理防线极易冲破,婚变极易发生。
  4.赌博、酗酒、缺乏家庭责任感
  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和农业机械化程度的提高,使农村中的一部分人经济相对宽裕,农闲时间大大增加,生活变得较为稳定。但农村健康文化生活相对贫乏,这使得他们中的一部分人染上了赌博、酗酒等不良嗜好,占据其生活的大部分时间,使双方的交流日益减少,亲情、爱情被抛之脑后,对家庭及子女的照顾也随之减弱,造成了夫妻矛盾的加剧,婚姻关系亮红灯也在所难免。

  5.婚外恋
  农民工在获得丰厚物质回报的同时,面对外面的精彩世界及社会不良思想的影响,纵欲享乐思想开始滋生,他们中的一些人经不住各种诱惑,婚外情、婚外性行为增多,这必然造成另一方的情感伤害和精神痛苦,最终导致自己的婚姻破裂。
  6.动机不纯,恶意离婚
  在城乡一体化建设的过程中,城郊结合部的乡村土地大多被征用。农民被拆迁安置到政府集中修建的新型社区生活,这是配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它改善了农民的居住环境,提高了他们的生活质量,节约了土地、美化了环境。但是有些人,借政策的利好,打自己的小算盘,恶意离婚,以便获得更多的赔偿和拆迁费,这已成为部分地区离婚率上升的新原因,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
  农村离婚率的上升,一方面表明了农民对婚姻质量要求在不断提高,民主婚姻的觉悟在不断增强;但也应该看到,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不断增长的离婚率,势必影响其家庭关系,进而影响到农村的稳定及和谐社会的建设。
  二、为了改变现状,需要全社会的协同配合
  1.加快新农村建设,缩小贫富差距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把“生产发展,生活富强,乡村文明,村容整洁,民主管理”作为新农村建设的目标。为达到这一目标,各级地方政府应充分发挥其引导作用,适时调整农村生产结构,充分发挥农村经济潜力,加大农村基础建设,为农业生产发展提供条件;大力发展地方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缩小贫富差距,让农村青年致富在本地,离土不离乡,从客观上减少因两地分居而引发的离婚;加强劳动技能培训,拓宽就业渠道,提高农民工就业能力;开展适合农村地域特征,特别是针对农村留守妇女的实用新技术培训,引导留守方就地就业和创业,实现双方同步发展,缩小因环境变化带来的思想差异,增进夫妻感情。
  2.利用调解前置,充分发挥诉讼调解的功能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结婚自由受法律保护,离婚自由同样受法律保护。保护离婚自由,是为了那些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和好的婚姻,能够通过法定程序解除其婚姻关系。但并不意味着离婚就可以草率和随便。针对目前农村离婚案件具有很强地缘性和家族观念,容易引发双方家族矛盾和冲突的特点,法院在审理农村离婚案件过程中,应切实贯彻“能调则调、多调少判、慎用判决”的原则。加强对离婚案件的调解,多做夫妻双方的教育疏导工作,对尚有和好希望与可能的婚姻要尽量调解和好;对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希望与可能的婚姻,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同时,应及时公正处理,协调解决好子女、老人的问题,促使双方好聚好散。
  3.加强法制宣传,树立正确的婚姻观
  加强法制宣传力度,弘扬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新风尚。新闻媒体应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新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宣传力度。农村村民委员会,作为连接政策和农民的纽带,应充分利用其自身的优势,加强公民道德教育,倡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等家庭美德,反对践踏亲情、爱情、道德的家庭暴力。引导农村朋友树立科学的家庭观、婚姻观,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关系,尽量避免因草率结婚和草率离婚而引起的伤害,指导他们正确处理好外出务工与婚姻家庭、子女教育、老人赡养的关系,增强家庭责任感,建立文明、稳定、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
  4.严格婚姻登记制度,严把婚姻登记关
   中国把结婚登记作为男女双方形成夫妻关系的法定要件。实行婚姻登记制度,对维护中国的婚姻制度,避免违法婚姻的发生,预防和减少婚姻纠纷有着重要意义。在现实审理农村离婚案件中,登记时不符合结婚条件的,甚至诉讼时仍是无效婚姻的情况屡见不鲜。这就要求婚姻登记机关要严格按照婚姻登记程序,对男女双方情况进行认真审查,防止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违法现象发生,从源头杜绝无效婚姻和不适合结婚登记的情况发生,确保登记的婚姻符合法律规定;加强婚姻制度管理,对违法婚姻给予严厉制裁,充分发挥婚姻登记机关的管理、教育和服务的职能作用,最大限度地将婚姻家庭矛盾消化解决在诉讼之外。
  婚姻是家庭产生、发展的基础,在家庭关系中居于承上启下的核心地位。加强对农村离婚问题的研究,分析新农村建设中农村离婚问题的新动向,它关系到农村的稳定及和谐社会的建设,具有深远的社会意义。
  参考文献:
  [1] 唐孝忠.我市农村离婚率为何呈上升趋势[N].重庆法制报,2006-12-19.
   王维航.中国现代婚姻暴力问题及对策[J].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3,(2).
   张敏杰.中国的婚姻家庭问题研究:一个世纪的回顾[J].社会科学研究,2001,(3)
   廖保平.农村留守妇女:一群“体制性寡妇”[N].成都商报,2008-04-28.
   关信平.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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