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正的实现作为公众关注的焦点是司法改革的应有之义,而现阶段的司法制度仍存在着体制不完善、人民参与度低、司法活动缺乏监督等问题,从而导致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较低。本文将通过分析我国司法不公的原因,从而为司法公正寻找实现途径。
依法治国是十八届四中全会的重要主题。早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上就已经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全面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我国现阶段的司法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使得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阻碍重重,这使得全面推进我国司法改革的任务迫在眉睫!
一、现阶段我国仍存在司法不公的原因分析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公众权利意识的觉醒,人们对法治中国的追求更加迫切,公众在欣喜于我国法治逐渐健全的同时,也随着社会矛盾和纠纷的增多,对司法公正赋予更多更高的期待。但现实生活中,我国司法公正的实现仍存在一些问题:
1.司法体制不完善
现阶段的司法体制存在一些问题,使得司法公正受到一定程度的制约。首先,法院仍然受制于行政管理的模式。比如,法院的各项经费开支包括干警的工资基本上由当地政府支付。这种经济上得依赖性,使得法院的审判权难以独立;其次,党委的领导权和人大的监督权缺乏协调,出现偏差。
再次,审判权和检察权对行政权的倚靠。据报道,其实有的地方法院、检察院并不像人们想象的那样渴望“独立”,除了经济利益的牵连以外,也有在司法工作中对地方政府的倚靠。最后,法院实行行政化管理,难以实现独立判决。
2.人权保障机制不完善
人权是人作为人依其本性所应当享有的权利,保障全人类的人权是社会主义的一个本质特征。长期以来我国的司法实践高度重视对人权的保障,也取得了一些成就,但是我国目前的人权保障机制尚不完善,在司法实践中也造成了一些不良后果。一方面,我国司法对特殊人群的人权保障不力。比如司法人员在处理案件时不能从其日后发展考虑,出狱后仍然可能从事犯罪行为等。另一方面,司法活动对人权保障的忽视容易造成冤假错案。
3.人民群众参与度较低
司法公信力的提高需要实现司法活动的民主,司法活动的民主相较于专制独裁更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而要实现司法活动的民主,首先就要保证人民群众的参与度。众所周知,为了提倡公众参与司法活动,我国也制定了人民陪审制度,公民也可以参与案件的审判。
首先,现行人民陪审制形同虚设,人民陪审制尽管披上了华丽的外衣,但政治造势的意味较浓,司法作秀的意思较重,听起来悦耳,却无法承担它被寄予的厚望。其次,现行人民陪审制度难以实现分权制衡。
二、实现司法公正的意义
司法公正是指在司法活动的过程中和结果中坚持和体现公平与正义的原则。司法公正是实现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发动机”,司法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第一,司法公正有利于促进社会安定。第二,司法公正有利于建立法治政府。只有实现司法公正,才能建立公正公开、廉洁高效的法治政府。第三,司法公正能够培养公民的法治观念,促使广大群众关心我国的法治建设,提高群众关注司法活动的积极性。
三、保障实现司法公正的途径
1.保障司法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应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首先,应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其次,规定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
加强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造成冤假错案等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后,要建立健全司法人员的保护机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离、辞退或者处分法官、检察官。
2.加强司法活动中的人权保障
第一,切实加强对当事人基本人权的保护。保障诉讼过程中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等权利。第二,切实加强对公民的人身权和自由权的保护。
监督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监督,预防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有效防止、及时纠正冤假错案。第三,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的权益得以实现。通过制定强制执行法、规范执行的司法程序和建立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制度等手段保障当事人的胜诉利益。
3.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权力得不到监督必然会导致腐败。因此,我国的司法改革应着重解决司法腐败问题:第一,检察机关应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第二,设立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的执法活动。第三,在鼓励社会监督的同时,规范媒体对案件的报道,防止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的不良影响。
4.努力实现程序正义
在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充分认识正当程序对司法公正的价值是必要的,也是迫切的。首先,应培养司法人员的程序理念。程序正义除了在制度上有成文的体现外,应该从思想上内化为司法人员的一种伦理要求。
其次,司法人员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官应中立、无偏私、遵守回避。薄熙来案的公开程度和程序化程度是前所未有的,希望该案能够成为引领我国司法改革走向关注程序的突破口。
综上所述,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的确,我国的法治建设,制定一部良善的法律是首要前提,但是“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而实施法律归根结底是为了实现公正。
因此,司法改革应从以下几点着手:保障审判权、检察权的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加强人权保障,加强司法民主和司法监督,并努力实现程序正义。只有这样,才能提高人民群众对我国司法活动的公信力,保障司法公正,从而推进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
作者:张辰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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