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社会各领域的深化改革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国民教育质量以及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升,使得我国人民群众开始拥有必要的法律意识,并对于司法公信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转型阶段的社会矛盾频发也对我国的司法实践提出了更为严峻的挑战。
因此,必须要深刻反思当前我国法治目标下司法公信力存在的问题,积极探寻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路径,从而真正落实依法治国的战略决策。
一、当前我国司法公信力的现状
从当前我国的司法公信力的现状来看,存在着法律信仰薄弱、司法从业者自律意识缺失以及对于司法实践监督不足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着我国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必须要得到高度的重视和妥善的解决。
(一)社会法律信仰薄弱
当前我国正处于转型的攻坚时期,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种种不足仍然客观存在。尽管我国社会成员的法律意识有所提高,然而依法治国的效果还有待加强。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我国司法从业者与社会成员法律信仰的严重不足。司法人员将法律视为是一种工具,社会成员则视法律为一种惩戒的手段,而对于法律的意义与内涵却了解甚少。
由于缺少法律信仰,多数人对于法律缺少敬畏,一些从业者明目张胆地亵渎司法的公正性与权威性,利用职务之便钻法律的漏洞,另有一部分社会成员对于法律的唯一性、强制性以及公正性抱有侥幸心理,忽视甚至蔑视司法,继而做出违法犯罪的错误行为。
社会法律信仰的缺失尽管有着历史遗留问题的影响,但与当前我国民主法制不健全,法律运行成本过高也有着必然的联系。而法律信仰的不足则严重制约司法公信力的提升,使社会成员不能够发自内心的认同和支持司法实践。
(二)司法从业者自律意识缺失
司法从业者自律意识的缺失是司法腐败问题的症结所在,司法腐败对于司法公信力的提升来说是最为严重的打击与创痛。从当前来看,司法人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贪赃枉法、裁判不公的现象时有发生,由于缺少自律意识,使得司法从业者知法犯法的问题屡屡出现,一些司法人员一再触碰法律公平公正的正义底线,甚至超越底线做出被法律与道德所不容的恶劣行为。
使得人民群众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了对于我国法律的信任,产生了“有权有势”之人便可以玩弄法律、凌驾于法律之上的错误印象。司法人员的一举一动都影响着社会成员对于司法公信力的认知,因此司法从业者自律意识的缺失是造成我国司法公信力下降的最主要原因之一。
(三)对于司法实践的监督不足
由于监督体系的不完善,我国是司法实践仍然缺少科学有效的监督,同时市场经济体制的不完善以及民主法治的不健全更加剧了司法执行力的弱化,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立法不公、执法不严等问题加深了社会成员对于司法公信力的质疑,更使群众对于司法产生了否定心理。
从当前来看,一些司法从业者尚存有浓厚的“官本位”思想,一些司法人员特别是司法领域的部分官员任意行使司法权力,将自身的角色定位置于人民群众之上,严重缺少服务意识,在这种思想的干扰下,一些司法人员依仗职权寻求“灰色收入”,直接造成了社会成员在群求司法救济的过程中,第一时间想到的是托关系、找熟人,这种现象的背后埋藏的是部分司法人员不良作为所引发的“特权”思想,致使群众误以为“打官司就是打关系”,从这一点来看,要想提高我国司法的公信力还需要对于司法实践进行全面的监督和鞭策。
二、法治目标下提升司法公信力的路径选择
从当前我国司法公信力的现状来看,进一步采取科学的方式培育和提升司法公信力是非常必要的,必须要通过法律信仰的培育、加强司法人员的职业自律与道德教育以及加强社会监督等途径切实提高司法的公信力,促进依法治国战略决策的有效落实。
(一)促进社会法律信仰的培育
在法治目标下,要想提高司法公信力,首先必须要在全社会加强法律信仰的培育。首先,法律信仰的培育要以公平公正的法治理念为指引,“在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准确把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个重要主题,也就是把握了司法工作的主旋律。”[2]要有效地引导社会成员树立法治意识。
长期不懈地将对公平正义及依法治国的宣传开展下去,引导全民自觉守法,并习惯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利;其次,以人民群众的真实诉求出发,有针对性地加强法律信仰培育。卡多佐曾提到:“法律应当对人类深层而迫切的情感做出真切的回应,对于失却人类情感的法律充其量不过是统治者的工具,甚至是暴虐的走卒。”
[3]因此,培育法律信仰,必须要从人民群众的切身诉求和现实生活为出发点,只有使群众的问题能够得到合理的司法解决,才能够让司法真正地为人们所信仰。
(二)加强司法从业者的职业自律与道德教育
我国司法公信力的不足反映出了我国司法从业者自律意识的不足以及职业道德的弱化,这与整体社会的诚信缺失不无关系。然而要想解决这一问题,在重塑社会诚信的基础上,还必须要进一步加强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使之能够做到职业自律,用严格的要求来约束和鞭策自己。司法职业道德是司法人员所必须具备的应然素养,同时也是我国公民道德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必须要采取有效的思想政治教育手段加强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与自律教育,使之牢固树立“有权力就有责任、有权利就有义务”的司法观念,自觉地约束自我行为,不断提升抵御外界物质诱惑的抵抗力,从而形成司法领域弘扬职业道德、重视职业操守的良好风气,更好地提升我国司法的公信力。
(三)加强社会舆论对于司法实践的有效监督
随着以网络技术为支撑的新媒体平台的快速发展,高速传播的社会舆论对于司法实践的监督和影响力不容小觑。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监督手段,社会舆论需要通过包括网络平台在内的多种渠道加强对于司法实践的有效监督。要重视对于社会舆论的有效引导,将那些秉公执法、依法办案的实例作为正面疏导内容进行有效的宣传,同时要将那些徇私舞弊、知法犯法的司法不良作为公诸于众,使人民群众真正地参与到法治目标下的司法监督中来,积极开辟新媒体平台的举报和监督渠道,使每一位社会成员都能够成为司法实践的观察员,进一步增强司法实践的透明度,使司法行为的每一个环节都能够接受群众的监督,真正满足公众的知情权,促进司法公信力的提升,更好地推进我国民主与法治建设的进程。
总之,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程度的加深,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都开始与司法产生千丝万缕的联系,客观社会发展的实情要求我国的司法要具备高度的公信力,然而目前我国司法实践的过程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这些问题对于司法公信力的提升产生了极为消极的影响。
因此,必须要全面梳理法治目标,以依法治国为理念,积极通过法律信仰的培育,加强司法人员的自律意识与职业道德教育,同时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等途径,有力地推进我国司法公信力的提升,促进我国民主与法治建设的深入发展。
作者:赵丹阳 来源:中国科技博览 2015年2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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