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时代,司法审判工作置于网络舆情监督之下,其监督作用不可或缺。然由于历史、体制、思维逻辑差异、网络自身等相关原因,导致网络舆情与司法审判冲突不断。
为消减冲突,需构筑网络舆情与司法审判的良性互动机制。通过建立健全网络舆情信息监测预警应对机制、完善联动协作机制、拓宽网络舆情融入司法的渠道、完善司法公开路径等方式,实现网络舆情与司法审判的平衡关系。
随着法治建设地逐步推进,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不断加强,开始越来越关注在司法领域内公平正义是否实现的问题。而网络为司法公正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提供了平台,并成为公众参与司法的新途径。网络舆情之于司法实践,一方面有监督司法权力运行,促进司法的公平正义,敦促善法良治的作用;但另一方面,在舆情环境和媒体格局发生深刻变动的背景下,由于历史和体制、思维逻辑差异和网络等相关方面的原因,现状并不乐观,越来越多地呈现出了网络舆情与司法审判冲突性的一面,冲击司法审判的独立性、权威性和公正性。对于网络舆情监督司法审判,该如何着力,如何找到二者的最佳平衡点,构建一种良性互动和在彼此运作中的合理张力,使网络舆情对司法审判的监督自由而不过度,司法审判对网络舆情的排斥合理而不过分,是一个需要认真而深入研究的课题。
一、网络舆情与司法审判
(一)网络舆情之法治价值
任何权力都需要监督,司法审判权也不例外,作为国家公权力的一种,其权力行使者同样可能产生权力膨胀和腐败等后果。由于网络媒体自身的特点,促进了网络舆情的形成,在发挥监督功能方面的优势显而易见,网络舆情之法治价值不断彰显:第一,网络舆情监督正日益成为公众行使司法监督权利的一个重要途径。公众通过网络公共论坛(BBS)、新闻反馈板块、聊天室、博客、微博、微信、维基平台以及社交性网站等平台,自由发布信息和表达观点,把自身影响的小圈子扩大到整个社会。
基于网络媒体的技术优势及其传播特点,一方面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在网络监督过程中均能得到很大程度的实现,另一方面也促使司法部门需要有效处理、应对网络舆情,并及时公开司法审判过程和结果,这将使司法部门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增强司法工作的透明度,避免暗箱操作,防止司法的偏执与专横,进而有助于提高司法审判的社会可接受程度。第二,司法机关可以通过网络舆情了解社情民意,掌握司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调整和改进相关工作。
由于网络的开放性和隐匿性,可以使网民更自由地表达意见,网络舆情更接近于“原生态”的公众意见,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不同群体的价值观念和心态情感,反映了社会经济发展后公众期待获得新的社会安全感的心理需求,暗含了对司法正义期望的大众诉求,这种期待有利于促进法律的修改和完善。第三,网络舆情不仅是外部监督,也是让公众了解司法审判活动的过程和法律效果,增加公众对法院的信任,建构司法权威的保障力量。法院通过公开公正的司法审判过程和结果,能获得公众的支持和认同,树立司法公信力;法律规则的正确适用,裁判文书的透彻说理,能增强司法审判的可接受度和公信度。
(二)司法审判之公正
司法公正是司法的生命,司法者的独立程度决定着司法者与法律的接近程度。设立法庭的目的就是创造一个与社会保持适度距离的隔离空间,相对隔离各种公共权力、社会势力、社会情绪对法官的指令、干扰和影响。但是,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并不表示它可以回避舆情监督。然舆情具有双面性,既有正当性的一面——以朴素的正义观从应然角度对司法审判进行有效监督,又具有片面性和非理性的一面,从而对司法公正产生消极影响。
为此,只有实现有效的舆情监督,才能让社会正义所凭借的司法这一最后屏障从“应然状态”步入“实然状态”。而要使舆情监督到位并形成有效的监督体系和监督方式,就必须实现司法公开,让民众获取对称的信息。如没有司法公开,即民众看不到公正实现的过程,即便审判结果是公正的,那也不是监督下的公正。没有监督的公正实现方式,必然是一种恣意的实现方式。而公权力的恣意,必然引起民众的质疑。
(三)二者的关系
网络舆情与司法审判在价值追求上是契合的,二者统一于社会正义。司法审判需要网络舆情的有效监督,网络舆情对其具有衡平协调的内在功能。然网络舆情是一种权力监督形式,并不等同于权力本身,更不能代行审判之权力。且舆情往往夹杂了多元因素,包括案件背后群体性利益冲突所引发的“利益焦虑”、道德与法律、情理与法理相冲突所引起的“心理焦虑”、个人遭遇中包含的特殊因素与社会普遍心理之间的暗合关系等,容易形成倾向性的案件解读,更易形成道德审判和舆情危机。
为此,网络舆情需要司法审判的理性引领,尤其在舆情未能获悉或理解法律精神或精义的情况下,司法裁判者应严谨、专业、权威地释法和论证,以专业素养和法律智慧,将现代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和价值标准融入公众的思想行为和价值判断中,通过司法审判塑造新的民意,在民意中提升法意,有效规范和引导公众行为,积极引领舆情民意走向法治和理性的轨道。
二、网络舆情与司法审判形成冲突的成因分析
在司法领域,能够成为网络舆情监督焦点的案件,往往集中于以下几类:一是司法领域发生的负面个案;二是诉讼双方地位明显不对等的案件;三是涉及官员身份的案件;四是法理与情理冲突案件;五是法律与道德相冲突的案件;六是透过个案涉及政治、经济改革、社会管理创新等方面问题的案件。这几类案件的背后,往往隐含着某种“主题元素”,这个“主题元素”吸引了公众、媒体、为政者参与到个案的司法中来,成为他们不同程度地干预司法的合乎“目的正当”的理由。而在各方参与的过程中,由于以下三个主要原因,导致了两者的冲突:
1.历史和体制原因。法官队伍整体的职业化尚有欠缺,独立审判和抗干扰能力较弱,在高强渗透力的网络舆情面前,很难避免对网络舆情的接触。尤其是当某一个案已经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形成强大的公意合流时,即使主审法官可以不受网络舆情影响,权力部门也会从社会整体稳定的角度出发对司法审判提出意见。为此,本轮的司法改革也以体制性问题作为改革的着力点,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由于尚处于尝试阶段,在改革措施与现行法的协调、省院统管与司法行政化、司法权责统一与职业能力、员额制改革与办案压力等领域仍出现不少问题。2.思维逻辑差异的原因。网民与司法审判人员存在着思维的差异:首先,舆情“重果思维”与法律“重因思维”的差异。
网络舆情倾向于关心司法审判的结果,在朴素正义感支配下对案件的结果做出是非曲直、冤错善恶的实体性判断,进而评价司法行为及司法过程公正与否。而法律重视事件之因,强调正当程序原则,在严格程序控制下,通过对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逻辑地推导等,进而判断案件的结果,偏重追求法律真实和法律公正。鉴于思维差异,一旦网民认定的“坏人”通过合法的程序赢得了官司便会引来舆情的一片质疑。激愤的情绪往往会淹没理性的思考,道德的判断往往代替了法律的分析,严惩的愿望往往压倒了正当程序的要求。更有甚者,一些强烈的义愤情绪还有可能将群体道德引向另一个极端——突破道德的底线,违背实质正义。最终因思维差异导致司法审判陷入合法化危机。
其次,网络舆情对单向权利诉求的思维逻辑与法律多项权利(力)平衡的思维逻辑冲突。受专业知识所限,网民对于司法案件的理解,往往习惯于简化其中复杂的法律关系,甚至采用贴标签的方法对案件进行舆情监督。还常把同类司法案件和犯罪嫌疑人的案外行为纳入对案件的舆情评判之中。而法律只对案件本身进行审理,在综合衡量犯罪动机和结果等各种因素作出综合判断。且司法案件往往很复杂,涉及多种法律关系,需要以事实为依据,平衡各种权利(力)之间的冲突。但这种法律平衡并不易于网民的理解和接受。致使一些网民质疑司法审判结果,甚至产生对司法机关的不信任感。
3.网络相关的原因。随着网络的发展,信息传播媒介的传播渠道不断扩张,信源主体从传统的大众媒介扩张到大众的个体层面,新媒体的交互性打破了传播格局中传者与受者的界限,任何个人都可成为信息的发布者。为此,在庞杂的信息中既有还原事件始末的报道,也有对事件的评论分析,同时也夹杂着大量的夸张和讹传信息成分。信息的片段化和表达言论的情绪化如果不经过理性的思辨,很可能演化成舆情危机事件。
当信息不断汇集,直接指向事件主体,并在以事件牵扯的一个范围内向更大更深的范围扩展,在更广大的民众中间掀起程度更深、强度更大的连锁社会反应。在这一舆情态势不断扩大,波及范围更广的过程中,会有更多的局外人员加入汇集。由于网络舆情的匿名性、自发性容易产生“沉默螺旋”的效应,进而导致“群体极化”现象。后加入的人即使以旁观者的身份参与事件,也会随着已经形成的意见流去看待这一事件,最终舆情与事件刺激方形成强烈的对抗,随着对抗的博弈,舆情必然会向纵深发展。
三、网络舆情与司法审判良性互动机制
要消减网络舆情监督司法审判的负面影响,关键在于形成两者之间的平衡关系,构筑网络舆情与司法审判的良性互动机制。
1.建立健全网络舆情信息监测预警应对机制
(1)建立网络舆情信息监测系统。首先,利用现代化舆情监控技术,建设24小时动态采集涉诉涉法信息平台;建议借鉴商业分析监测软件研发出针对涉法涉诉案件的“舆情民意监测软件”,用来观察“舆情民意数据”及网民观点、现实动态等,进行梳理、分析、评判及走向预测。同时,借助社会上各类舆情研究所做的研究报告,建立涉及司法审判舆情案例的数据库,将舆情发展演变的特征规律进行总结,以便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及时对舆情作出监测分析,提早预警。
其次,设置专门机构负责舆情的监测工作。考虑到技术条件成熟程度等原因,可在市级以上法院宣传或研究部门中设立“舆情民意监测室”,作为专门负责机构;(2)健全网络舆情预警应对机制。按照负面网络舆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危害程度进行分级。一旦相关舆情突发成舆情热点,对敏感话题进行登记和汇总,迅速评估确定舆情危机等级,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对内,在第一时间向决策层汇报,并有针对性地制定初步处理措施。
同时印发给相关法院办案部门进行研讨,结合最初的分析判断建立二级分析机制,根据法院工作的实际,甄别真伪信息,找准法律依据和敏感点,写出二级分析报告,供个案审判参考。对外,向社会公布直接向法院反映信息的渠道,组织人员对事态发展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影响范围和强度,定时向社会发布调查情况和进展,有效澄清和批驳虚假信息和谣言,保障可靠、权威的信息在网上运行并汇总,拓展良性信息的辐射空间,形成良好的传播环境。
在此基础上,通过不同媒体之间议程设置的联动效应,联合“意见领袖”解疑释惑,有效牵引舆情关注的个案焦点和方向,纠正部分公众的认识偏差,化解或减缓出现危机的组织压力,修补因舆情危机事件受损的司法机关的形象。同时,在报道的传播过程中,尤其要做好反馈信息的搜集整理,以保证传播效果确实有效。(3)重视舆情消退后的总结梳理。在网络舆情彻底消退回落后,进行总结梳理,权衡得失,加强对司法公正的维护和救济作用。
2.完善联动协作机制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矛盾多发期,一些案件的背后代表特定社会阶层的利益诉求,单凭司法手段难以解决或解决效果不佳。需要聚合各部门力量,完善联动协作机制:(1)内部信息互通。尤其对那些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敏感案件,更应注重部门的衔接和合作,密切关注舆情进展,还要在关键时间节点制定出详细预案,做到未雨绸缪。(2)纵横两向联动。横向上,要取得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强化与公安、检察机关及宣传部门等其他相关机关的联动。
充分发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的优势,在综治委的牵头下,相关部门、社会团体协调一致,相互配合,运用综合治理的手段化解矛盾,平息事态;纵向上,上下级法院要实现科技、信息、经验等的互享互通,从而在有效联动中产生“1+1>2”的效果。(3)新旧载体并用。既要充分发挥报纸、电视等传统媒体的功能,也要娴熟应用论坛、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等新媒体,将司法宣传与关键时刻的解释引导有机融合,打造主流媒体,传递权威信息。
3.拓宽网络舆情融入司法的渠道
拓宽网络舆情融入司法的渠道,能够使更多人有机会参与、审视实现司法正义的过程,司法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在一个平等的载体上得到有效释放。使公众对个案直观的道德诉求与确定的司法程序相对接,消除当事人、社会公众自身认知能力与法律意旨之间的偏差,增强司法审判的可接受性。与此同时,司法审判也在这一过程中不断倾听民意,这样,枯燥的程序才会充满人情味,才会具有说服力。(1)完善并充分利用人民陪审制度。首先,建立陪审员候选人团体,最大限度地吸收民意。可借鉴河南省法院系统人民陪审团成员库的制度设计,由各基层法院通过乡镇或街道办事处,由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推荐基层群众组成人民陪审团成员库。
为保证陪审员来源的广泛性,县市区人民陪审团成员库人数不少于500人。其次,设置监督程序对陪审员候选人进行预先审核,以确保对被告抱有先入之见的候选人不能入选陪审员。再次,完善陪审制度的配套制度,包括对陪审员不当履职的处罚制度以及陪审员的经济补偿制度等。最后,充分利用陪审制度,开启网络互通“一对一,一对多”机制,即一陪审员对应一案件,各网友通过与陪审员在网络上进行互动,将自己的观点传达至陪审员,陪审员将这些意见予以过滤和整合,将真正合理的民意带入法庭,让司法人员适时感知民意并有效吸收,疏通和拓宽网络舆情沟通渠道。
(2)推行“判后释疑”制度。“判后释疑”是对法官释明义务的必要补充和延伸,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明确:(1)释疑方式。司法机关在其官网上建立一个“判后留言或谏言”通道。当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或网友对于判决结果有质疑的,可以通过这一通道留言或谏言;对于那些判决结果和社会认同相差较大,不能得到社会肯定的案件,司法机关也可主动通过这一通道释疑,回应社会的关切。缩小网民与司法人员法律问题的差距,更好地理解事实与证据要求,减少网民的非理性情绪,减轻网络舆情危机。通过这一通道,双方的意见都被充分重视,实现了彼此被需要,共同推进了司法进步。(2)释疑人员。释疑人员既可以由原承办法官负责,也可专门选定某一位释疑法官,还可邀请律师、学者负责释疑。
4.完善司法公开路径。
随着司法公开发展到纵深阶段,还需进一步完善司法公开路径:(1)进一步明确公开标准。对于那些法律规定较为原则、不够明确的,但现实中有必要公开的事项,建议从立法层面逐步明确,或由最高院、高级法院统一规定;一些告知内容,如诉讼指南,在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统一的模板,作为公开诉讼指南的最低要求,并允许各下级法院在此基础上根据本院的实际作一定的创新。(2)构建司法信息集约化公开模式。目前我国司法公开平台建设存在三种模式,即集中、局部集中和分散,导致信息重复上传、平台维护成本高、公众无所适从等问题。
有必要构建集约化公开模式:首先,应根据司法信息的类别区分公开模式。占用空间大、传送速度受限的,如庭审直播等,应采用局部集中或分散公开模式,其他的均采用全国集中公开模式,对于全国集中公开的司法信息,不再重复上传至本院网站或局部集中公开平台,只需在本院网站添加相应的链接即可。最后,随着大量司法信息上传至全国专项司法公开平台,在本院网站上公开的信息量锐减,无需再建设和维护基层法院网站,省级高院拥有一个三级法院共享的平台即可。
作者:孙鉴 来源:法制与经济·上旬刊 2016年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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