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与文化:不同文化生长出不同的生态伦理
伦理与‘‘哲学”一样,在本质上是一个‘‘文化的”概念。人文的思想文化是由民族的价值观、思维方式、社会心理、风俗习惯、信仰、伦理、传统等文化因素构成的一个自协调性的系统。伦理正是人文思想文化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因此,伦理的形成,离不开文化的价值观和信仰,也离不开社会心理、风俗习惯和文化传统。伦理正是在所有的文化要素的综合作用下形成的。也就是说,任何现实存在的伦理,都不可能离开它赖以生存的文化系统而独立存在;伦理的性质和特征也必然与文化总体的性质和特征相适应。文化是伦理得以生存的“家”,离开了特定的民族文化,伦理就将成为无家可归的“孤魂野鬼”。
科学是人类对外部世界的认知,它提供给我们的是关于外部世界的知识,即真理性的认识。科学不具有民族性:不同民族可以具有共同的科学文化;任何一个民族产生的科学文化也都可以直接为其他任何民族所用,因此,科学文化是真正属于全人类的。但是,人文的思想文化就不同了:任何人文的思想文化都是属于特定民族的。人文的思想文化是在特定民族的地理环境、生存方式的基础上形成的,是以特定的价值观、信仰为核心的,是通过传统固定下来并通过不同的思维方式、风俗习惯存在的。因此,不同民族具有不同的思想文化;人文的思想文化都具有民族性,都是属于特定民族的思想文化。
伦理属于人文的思想文化。伦理同哲学一样,不是对外部世界的认知,也不能为我们提供具有普适价值的知识,而只是为我们提供价值观、信念和道德规范。伦理不属于科学范畴,而是1个文化的范畴。一个民族的社会文化系统的总体性质和基本特征,决定了该民族的伦理的总体性质和基本特征。因此,没有超民族的、具有普世意义的般伦理”不同的民族具有不同的思想文化,也就具有不同的价值观、信念和道德规范。西方宣扬的所谓的“普世伦理”只不过是西方文化为推销自己的价值观制造的‘‘虚假广告”而已。任何一个民族的伦理,都不可能成为(作为)“一般伦理”的模板,也不能取代其他民族的伦理。生态伦理也是一样:西方学者提出的‘‘生态伦理”也只能是在西方文化地基上生长起来的‘‘西方的”生态伦理。它既不能成为“一般生态伦理”的模板,也不能取代在其他民族的文化基地上生长起来的其他民族的“生态伦理”,当然也就不能取代生长在中华文化基础上的中国的生态伦理。
但是,过去我们却没有真正理解伦理的文化属性和民族属性。因为‘‘生态伦理”概念是西方学者首先提出来的,我们就认为西方的生态伦理学是正宗的、“普世”的‘‘一般生态伦理”。因此,要研究生态伦理学,我们就只能按照西方生态伦理提出的问题和概念框架去研究。在这种观念的支配下,我们在生态伦理研究中提出的问题,就是西方学者提出的那些问题(如‘‘人类中心论”与“自然中心论”的问题、自然的‘‘内在价值”问题、“自然作为伦理客体的权利”问题和‘‘人作为伦理主体的义务和责任问题”等);我们对这些问题的回答,同西方学者的回答也基本上没有原则的区别。虽然我们也承认,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也包含生态伦理思想,但是,我们往往把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生态伦理思想看做是一些没有逻辑体系的、朴素的‘‘思想片段”,并把它作为研究西方学者提出的生态伦理学的例证和逻辑体系的‘‘填充物”,没有看到这些生态伦理思想的独特价值。因此,尽管也有少数学者默默地做着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生态伦理思想的研究工作,但是,这种研究在我国的生态伦理学的研究中始终处于被大多数人遗忘的角落。
在生态伦理学的研究中,我们不是在做着把西方的生态伦理中国化的工作,反而是要把中国的生态伦理思想‘‘西方化”。在我们的观念中,既然‘‘生态伦理学”概念是西方学者首先提出来的,那么,我们所能够做的,就只有努力向西方靠拢,按照西方文化和西方的生态伦理学思想重新解释和改造中国的原生态的生态伦理学思想;似乎只有把中国的生态伦理学思想按照西方的文化模式改造之后,才能获得理论上的合法性①。于是,我们就按照西方生态伦理学的理论原则和思维框架来重新“修理”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生态伦理思想。例如,人们总是用西方的文化精神重新解释中国文化:把中国文化中的‘‘道”解释为西方哲学的知识论的“规律”或‘‘本体”概念,把中国哲学的‘‘道论”解释为西方哲学的实体论的、知识论的‘‘本体论”。人们还把中国文化中的‘‘天”和‘‘地”的概念笼统地、简单地解释为西方哲学的‘‘自然界”概念,把中国文化中的“天”、“地’、“人”“三分”的文化结构,重新改造成适合于西方哲学的人与自然“二分”的文化结构。当中国哲学、文化、伦理经过这样的改造之后,中国文化特有的“中国魂”就变成了“西方鬼”,中国的穿着粗布长衫的老子,也就变成了一个西服革履的欧罗巴老头!
当今世界是一个不断走向全球化的世界。在这个潮流中,中国文化也不可避免地要‘‘世界化”。然而,要真正实现中华民族文化的‘‘世界化”,就必须首先把外来文化‘‘中国化”。民族文化走向世界的过程决不是以毁灭民族的“文化自我”为代价的。简单的‘‘拿来主义”、以外来文化“取代”本民族文化的做法只能造成本民族的“文化自我”的丧失,最后被外来文化所吞噬,成为他民族的‘‘文化殖民地”。只有把外来的优秀文化同化到自己的文化之中,才能不断壮大和发展自己的民族文化;只有自己的民族文化发展了,我们才能以积极的、而不是消极的姿态融入世界,才能成为世界文化的一个积极的部分。相反,一个失去“文化自信’、“文化自爱”和‘‘文化自尊”的民族,是不可能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如果我们只是向世界乞讨,而不是以自己特有的文化为全人类的文化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世界就不会有我们的立足之地。
二、从中国文化的视角看:西方生态伦理学的理论困境
西方的生态伦理学是建立在西方的文化基础上的,而西方的传统文化在本质上是以主体形而上学为核心的、“反生态”的思想文化。西方学者构建的生态伦理学一方面要在价值观上反对西方传统的人本主义的价值观,另一方面,在伦理的性质和范式上又不可能完全摆脱西方传统哲学和文化的影响,因此,站在中国传统文化的立场上,用中国人的眼光去看,西方生态伦理学不可避免地在下面的问题上陷入理论困境。
(1)关于自然中心主义与人类中心主义两极对立的困境。西方的生态伦理学者们首先从哲学上提出的一个问题是自然中心主义与人类中心主义的关系问题。但是,这个问题仍然是从属于西方传统形而上学的问题一无论是自然中心论还是人类中心论,都是西方传统哲学形而上学内部的两个基本派别。形而上学的基本逻辑是从多中追求一,从变中追求不变,从现象追求本质,从暂时追求永恒,从有限追求无限,从相对追求绝对。因此,一、不变、本质、永恒、无限、绝对,就成了它的价值理想和终极追求。西方哲学追求的价值,是一种单极的、纯粹的、排除一切杂质的理想价值。这种理想的价值是‘‘一”,而‘‘一”是‘‘高、大、全”是绝对,是完满,是永恒,是终极。在存在论哲学中,存在是‘‘一”,在意识哲学中,意识是在认识论中,理性和感性也是水火不相容的:唯理论把理性看做“一”,经验论把经验看做“一”,于是就形成了唯理论和经验论两种完全不同的哲学派别的对立。总之,当西方的形而上学把‘‘一极”(一端)作为“全体”和“绝对”的“一”看待时,它的“另一极”就完全失去了存在的空间。在这种思维模式下,是无法全面地理解人与自然的关系的。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西方形而上学不是把自然看作‘‘一”(自然中心论),就是把人看作‘‘一”(人类中心论)。所谓“自然中心论”与‘‘人类中心论”的两级对立,就是这种形而上学思维方式的产物。虽然西方的生态伦理学看到了西方传统的‘‘人本主义”哲学把人绝对化和神化的严重后果,企图以‘‘自然中心论”与之相对立,在存在论和价值观上对西方传统哲学提出了挑战,然而,在思维模式上,它仍然沉醉于西方传统形而上学的思维框架之中。它同西方传统哲学的区别,只不过是用自然的取代了人的‘‘一”而已。在这种形而上学的思维模式下是无法合理地、全面地解决人与自然的关系的:当“人类中心论”把人看做“一”时,“自然”就失去了存在的“自在性”,成为满足人欲望的对象或客体;而当‘‘自然中心论”把自然看做时,人的合理的实践活动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合法性。在这种情况下,人就只能消极地做“自然的守护者”(海德格尔语)了。因此,无论是西方传统哲学还是西方的生态伦理学,都不可能合理地、全面地解决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
(2)关于伦理对象的扩展问题的理论困境。西方近代哲学所理解的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一种二元对立的关系。人与自然在本性上就是两种不同的存在:自然的世界(物的世界)是按照“物道”和“物理’“合规律”地形成和变化的,而人的世界则是按照“人道”和“人理’“合目的”地形成和发展的。这样,人与自然就被人为地分割成两个完全不同的世界:物的世界是一个‘‘自在的世界”,即‘‘自然的世界”,而人的世界则是个‘‘自为的世界”,即超自然、有目的的世界。这两个分离的世界之间的关系,被理解为主客体关系。在这个关系中,人是主体,自然是客体。这种‘‘人与物(自然、“人理与物理”二元对立的思维框架,决定了要把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关系‘‘扩展”到人与自然之间,就缺乏逻辑的可能性:由于西方传统哲学为人们在‘‘人理”与‘‘物理”之间划分了一条严格的界限,因而‘‘人应该如何对待他人”这一伦理关系(即“人理”)也就不可能扩展到人如何对待自然(物理)的关系。这样,生态伦理遭遇到的伦理困境就是不可避免的。
西方的生态伦理学者们无法超越西方文化在人与自然之间设置的这个‘‘逻辑屏障”在回答‘‘如何把伦理对象扩展到自然界”的问题时,就陷入了理论困境。逻辑上的论证已经是不可能了,因而只能用历史叙事的方式取代逻辑的推演,背叛了西方理性主义的思维传统。他们说:在历史上,伦理的对象本来就是不确定的,伦理的适用范围也是不断扩展的。例如,在奴隶社会中,奴隶只是被看做“会说话的工具”因而是不属于伦理对象的,但是到资本主义社会,伦理对象就已经扩展到了一切人。由此西方学者们得出结论说,伦理对象的不断扩展是历史的规律,把伦理对象从人扩展到自然是合乎历史的逻辑的。这种论证忘记了:在历史上发生的伦理对象的扩展始终都只是在人类社会内部的扩展,因而并没有触碰西方传统文化设下的横在人与自然之间的“逻辑屏障”。但是,要把伦理对象从人扩展到自然(物)时,就必然触碰到这一设置在人与物之间的‘‘逻辑屏障”。正是在这个问题上,西方的生态伦理学者们没有能够拆除这一“逻辑屏障”。西方文化的性质已经决定了拆除这一屏障是不可能的,因而西方的生态伦理学最终陷入理论困境是不可避免的。
(3)关于自然界的“内在价值”问题。按照西方传统的人本主义文化的价值观,自然对人仅仅具有“消费性价值”,这是一种功利性价值,即满足人的消费需要(无论是生产性消费需要还是生活性消费需要)的价值。按照这种价值观确立起来的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一种人对自然的征服、掠夺和消费的关系。为了反对西方传统的人本主义哲学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这种理解,以便确立起人对自然的伦理关系,西方的生态学者们提出了自然的‘‘内在价值”说。其主要观点是:自然之物的价值就在于它们的存在本身;这种价值不是由人类赋予的,而是它们的存在所固有的;自然之物的存在本身即代表了它们的价值。人类不能去规定它,而只能去认识它、利用它。在人类认识它、利用它之前,它们的价值已经存在。
“内在价值论”把自然的价值理解为与人无关的“自在价值”,从而在价值问题上割断了人与自然的联系,陷入了人与自然之间的“价值二元论”。这说明,西方生态伦理学仍然没有超越西方传统文化的人与自然之间的二元对立的思维模式,企图用自然价值对人的独立性来论证保护自然的‘‘应当性”。这个思路存在的问题是:自然的‘‘内在价值”只能证明自然‘‘存在”的合理性一自然是有(自己的)价值的,它的存在‘‘对于自身来说”不是无意义的。但是“内在价值论”却不能证明人对自然应该有伦理关系:“既然自然的内在价值与我无关,我有什么理由要保护它呢?”在这个问题上,西方生态伦理学陷入理论困境的根本原因,是它无法超脱西方文化的人与自然二元对立的思维方式。如果立足于中国文化的立场,这个困境就迎刃而解了。
(4)关于能否从‘‘是”中推导出‘‘应当”的问题。按照‘‘内在价值”说,自然的内在价值是自然物本身的存在所‘‘固有的”,自然物的‘‘存在本身即代表了它们的价值”。这实际上是把西方哲学的价值论和存在论等同起来了,即以存在论解释价值论。按照这个逻辑完全可以得出下面的结论:只要是存在的,就是有价值的;只有“无”才是没有价值的。这样,价值论与存在论的区分就没有什么意义了,对事物的价值评价也没有任何意义了。如果只要是“存在”(有)的就是“好”的,只有“无”才是“不好”的,那么“存在’(“有’、“是”)就成了价值评价的尺度。这种存在论与价值论的等同,并没有解决休谟提出的那个伦理难题一从‘‘是”中不能推导出“应当”的难题。在西方生态伦理学家那里“是”与‘‘应当”的区别被不加证明地轻而易举地就消除了。例如美国学者罗尔斯顿就认为,从‘‘是”到‘‘应当‘‘是一个瓜熟蒂落的价值飞跃’。“这里的‘应该’并不是亦步亦趋地从‘是’中推导出来的’,“但同时,‘是’与‘应该’的截然二分又不复存在了”。罗尔斯顿也承认,这的确“令伦理学家困惑而又惊奇”,但是,他仍然坚持认为:人们之所以认为从‘‘是”(事实)中不能推导出‘‘应当”,是因为在‘‘事实”上蒙了一层灰尘遮住了人们的视线“我们只要拂去了盖在‘事实’上的灰尘,那里的‘价值’似乎就自然而然地显现出来。”①
总之,西方学者提出的生态伦理学之所以会陷入理论困境,根源于它没有完全摆脱西方文化传统的束缚。虽然它提出了一种与西方文化传统完全不同的生态价值观和生态伦理观,但是,其思维方式和理论构架还停留在西方文化传统设置的藩篱之中:他们提出了自然中心论与传统文化的人类中心论相对抗,但与人类中心论一样,自然中心论仍然是一个建立在人与自然二元对立基础上的形而上学的命题;他们提出了自然的“内在价值”论,力图摆脱功利主义的价值观,要寻找一种与人无关的自然价值,但也仍然无法证明保护自然的合理性;他们力图在人与自然的二元对立的思维中把伦理对象扩展到自然界,这就决定了他们不可能迈过把伦理对象从人的内部关系推进到人与自然关系的门槛。因而,在西方文化的思维模式下,要构建生态伦理是十分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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