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年来,平台经济、共享经济迅速崛起,各种新就业形态不断涌现,创造了大量就业机会。与此同时,相关从业者的劳动权益保障问题也日益凸显。研究发现,由于劳动关系限制、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缺乏维权途径等方面的原因,该群体不仅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比例相对偏低,参加城镇职工养老、医疗保险的比例更是明显低于在职职工,而且大都未参加工伤保险,这给社会发展带来了极大的隐患。研究建议,调整现有劳动关系认定模式、强化顶层法律设计、推动平台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作用,以促进新就业形态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关键词]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工会
近年来,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在中国蓬勃发展,正在对经济和社会结构产生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平台经济、共享经济迅速崛起,各种新就业形态不断涌现,创造了大量就业机会。与此同时,相关从业者的劳动权益保障问题也日益凸显,其中社保方面尤为突出,大量的快递员、送餐员、网约车司机等群体未参加社会保险。为此,2019年以来,全国总工会中国工运研究所组成专门课题组,先后赴北京、广东、浙江、江苏等地,就新就业形态人员社会保险状况开展了实地调研并进行了相关研究。
一、新就业形态人员劳动合同签订情况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和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中都提到“加强对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的支持”,并提出了新就业形态的概念,但迄今为止,尚未出现对新就业形态的官方解读。本研究将新就业形态界定为:通过网络平台获得工作机会、提供服务并获取相应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灵活就业方式。新就业形态虽然就其本质来讲也属于灵活就业的范畴,但和传统灵活就业相比又有显著的区别,它是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背景下产生的一种全新的就业形式和劳动交换方式。其特点可以归纳为工作机会互联网化、组织方式平台化、工作地点灵活化、工作时间碎片化、全职就业兼职化、就业契约去劳动关系化、收入不确定等几个方面。需要指出的是,与平台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直接服务于该企业的“平台员工”并不属于新就业形态人员,不在本研究的讨论范围之内。当前,我国存在面向两类人群的基本社会保险,即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在参保类型的选择上,考虑到新就业形态人员城市就业者的身份,本研究主张其应当参加职工社保,而不是选择保障层次更低的城乡居民社保,从而切实增强他们的获得感和社会保险制度的吸引力。同时,鉴于该群体参加失业和生育保险的条件尚不成熟,本研究所探讨的“新就业形态人员社会保险问题”也仅限于其参加的养老、医疗和工伤保险。(一)我国新就业形态人员规模已达。1.1亿左右“互联网+”带动的新就业形态,其外延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当前,新就业形态主要分为零售电商平台、共享交通、共享知识技能、共享生活服务等几个就业类型。零售电商属于平台经济的范畴,近年来各大电商平台依托新零售新消费业态,创造了大量就业机会。根据《阿里巴巴零售平台就业机会测算与平台就业体系研究报告》有关数据,2018年阿里巴巴中国零售平台创造了4082万个就业机会。[1]其中,属于新就业形态的交易型就业机会和支撑型就业机会分别为1558万个和602万个。a两者合计,阿里巴巴新就业形态人员规模达到2100多万(已扣除平台员工)。参考阿里巴巴58.2%的市场份额可以大致推算出,2018年中国零售电商平台新就业形态从业规模约为3600万。共享交通、共享知识技能和共享生活服务则属于共享经济的范畴,《中国共享经济发展报告(2020)》数据表明,2019年我国共享经济提供服务者人数约为7800万人。[2]在不考虑零售电商平台2019年从业人员规模同比变动的情况下,零售电商平台和共享经济两者合计,2019年我国新就业形态从业规模约为1.1亿(鉴于新就业形态的多样化,此为不完全统计)。(二)新就业形态人员劳动合同签订率明显偏低。新就业形态更多地呈现出劳动关系多重化、灵活化、虚拟化等特征,平台企业与新就业形态人员之间签订的往往不是劳动合同,而是劳务合同、承揽合同等其他形式的合同或协议。本次调研和其他有关调研数据显示:新就业形态人员与平台用工企业之间劳动合同签订率明显偏低。具体情况如下:1.快递员、送餐员、网约车司机的劳动合同签订率远低于全国企业整体水平根据2018年全国总工会调研组《关于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下从业者劳动经济权益问题研究情况的报告》有关数据,快递员、送餐员、网约车司机等三类群体的劳动合同签订率仅为43.0%,远低于人社部发布的同期全国企业劳动合同90%以上的签订率,签订劳务合同的比例为29.0%,未签订任何形式的合同或协议的比例为21.0%,签订其他协议的比例为5.0%,其余2.0%情况不明。b此外,全职的快递员、送餐员和网约车司机的劳动合同签订情况也不容乐观。江苏省总工会提供的《平台经济从业人员社会保险权益状况调查报告》有关数据表明,有53.0%的样本群体与平台用工主体之间签订了劳动合同,其中快递员和送餐员劳动合同签订率较高,分别达到80.2%和60.5%。有44.9%的样本群体未与平台用工主体签订劳动合同,其中网约车司机的情况最为典型,有81.2%的网约车司机“直接在网络平台注册,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c[3]30-322.大多数快递员未与民营快递企业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目前,国内快递企业经营模式主要有直营和加盟两种:一是以邮政EMS、顺丰快递、京东专营为代表的大型快递企业,快递人员直接与快递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专门为其收派件,用工较为规范。二是本地注册的中小型快递物流公司,通过加盟的形式,代理韵达、圆通等快递公司的收派件业务。由于加盟商是直接用工主体,出于降低用工成本等考虑,往往不与快递员签订劳动合同,而是以劳务合同、承揽合同等其他形式代替。浙江省是中国民营快递之乡,全国快递业20强城市浙江省独占6席,其中本课题组实地调研的杭州市和义乌市快递业务量居全省前两名。调研发现,除顺丰速运主要采取企业直招(但仍有一定数量的其他用工形式),并与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快递员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外,其他民营快递企业基本采用的是加盟合作、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等用工模式,快递公司与快递员之间普遍没有直接签订劳动合同。3.网约车司机与平台企业一般签订的是《服务合作协议》,而不是劳动合同根据滴滴公司提供的数据,2018年有1166万名网约车司机在平台上获得收入,但公司与所有的网约车司机都不是劳动合同关系。司机在平台注册时会与滴滴出行签署《服务合作协议》,明确公司与司机为“服务合作关系”,即:平台为司机提供乘客出行信息,并在司机准入、安全宣贯、服务规范等方面与司机达成服务约定,以及在发生司乘纠纷、安全事件时及时介入协调解决;司机在完成平台注册并通过背景审核后,可随时选择登录或者下线,可根据自身时间安排决定在线时间、接单频次,以及选择接受或拒绝乘客订单,也可以在同一时段选择接受不同平台的订单。a4.货运司机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较低全国总工会中国工运研究所与广东省总工会联合开展的“新业态新模式新领域工会工作调研”有关数据表明:江门市共有道路普通和危险货物运输企业1598家,个体户14,367家。全市共有货运车辆19,344辆,货车司机约20,000人。其中,建立与未建立劳动关系的人数之比约为1:5,有55.6%的人月平均收入达到3000—4999元,对工作比较满意和一般的比例分别为27.8%、61.1%。5.个人网店店主与平台企业之间没有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在平台经济条件下,个人网店店主与平台企业之间没有一对一的关系,一个网店店主既可以在淘宝开店,也可以在京东开店。网店店主与平台之间签订的一般是服务协议,而不是劳动合同,彼此之间不存在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关系。作为自雇型劳动者,网店店主通常拥有自己的生产资料或工具,自主经营、自担风险,各种社会保障也主要靠店主自己购买。
二、新就业形态人员参保状况及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覆盖率总体较高,但新就业形态人员参保比例却相对偏低,参加城镇职工养老、医疗保险的比例更是明显低于在职职工。此外,新就业形态人员大都未参加工伤保险。(一)新就业形态人员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基本情况及存在的问题。1.新就业形态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比例均相对偏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比例相对偏低。人社部《2019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底,全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为9.67亿人,按照基本养老保险法定参保人数10亿人推算,目前全国基本养老参保率大约为96.7%。针对未参保群体,2018年时任人社部部长的尹蔚民曾表示,养老保险“无保者”主要包括三种人:一是灵活就业人员;二是新业态就业人员,比如互联网业、快递业等行业从业人员;三是中小企业人员,特别是以农民工为主体的从业人员。[4]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比例明显低于在职职工。根据人社部数据,2019年全国城镇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为4.35亿,其中参保职工为3.12亿(其余为参保离退休人员)。2018年《第八次中国职工队伍状况调查》数据显示,全国职工总数为3.91亿。[5]由此推算,目前在职职工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比例约为79.8%,而且参保人数还在以每年1000万左右的速度较快地增长,可见,在职职工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情况还是比较好的。然而,由于普遍未建立劳动关系,新就业形态人员不计算为职工,因此上述职工养老保险参保水平并未反映新就业形态人员的参保状况。目前,官方还没有发布过新就业形态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统计数字,我们只能通过实地调研等形式了解新就业形态人员参加各类社会保险的大致状况。实际上,除部分从业者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或从原单位渠道参保外,新就业形态人员从平台企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途径并不畅通。总体来讲,新就业形态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比例明显低于在职职工,大部分从业者只能选择加入保障层次更低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2.新就业形态人员参加基本医疗和职工医疗保险的比例均偏低根据国家医保局《2019年医疗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快报》最新数据,截至2019年底,全口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为13.54亿,参保覆盖面稳定在95%以上。其中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数约为3.29亿,其余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在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中,在职职工为2.42亿(其余为参保退休人员)。按照全国职工总数3.91亿推算,在职职工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比例大约为61.9%。官方目前尚未发布过新就业形态人员参加各类医疗保险的数据,不过有关调研数据表明,新就业形态人员参加基本医疗和职工医疗保险的比例均偏低。根据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的一项调查,新业态下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占35.7%,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仅占6.0%。[6]部分平台公司正在尝试通过商业保险为新就业形态人员提供医疗保障。滴滴公司在2017年启动“点滴医保”健康保障计划,该保障涵盖了门诊、住院和重大疾病。加入计划的车主每接一单,即进行一次小额度的投入,保障额度就会相应地增加一份,持续累加。数据显示,已有超过180万个网约车司机家庭加入了“点滴医保”计划。3.新就业形态人员大都未参加工伤保险快递员、送餐员、网约车司机等平台类新就业形态人员,由于行业性质以及薪酬制度等原因,事故发生率较高。《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覆盖人群为有劳动关系的职工人群。由于平台从业人员只是通过平台企业提供的商务平台获取收入,双方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目前平台企业普遍没有为从业者缴纳工伤保险。与职工养老和职工医疗保险不同,目前政策层面,新就业形态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工伤保险的途径基本上是关闭的,这无疑加剧了送餐员、快递员、网约车司机等新就业形态人员因工作遭受人身伤害时面临的风险。全国总工会中国工运研究所与广东省总工会联合进行的“新业态新模式新领域工会工作调研”情况表明,广东一些城市大部分快递人员与快递企业(主要是中小型快递公司)或快递点签订的都是承揽合同,未签订劳动合同及参加社会保险。部分平台企业出于对社会责任和降低经营风险等方面的考虑,为平台从业人员购买了商业综合险,涵盖人身意外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等。以滴滴公司为例,公司通过技术手段保障平台司机安全,为司机提供“关怀宝”安全保障。“关怀宝”由滴滴公司承担费用、第三方保险公司承保,其中司机意外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20万元,意外伤害医疗赔偿限额为50万元。该项目通过“应急响应、垫付救援、住院探望、主动保障、人道救援、公益帮扶”六大安全保障机制,为平台司机提供更加安全可靠的意外风险保障。(二)不同行业、不同群体参加社会保险的基本情况及存在的问题。1.共享经济服务提供者中专职和外地户籍人员缴纳社保比例偏低北京市总工会开展的共享经济平台劳动者就业状况、劳动权益状况调查情况表明,共享经济平台的服务提供者以兼职为主,占51.1%。兼职人员缴纳社保的比例较高,占90.1%,其中个人与本职工作单位共同缴纳的占58.2%,全部个人缴纳的占25.0%;专职人员缴纳社保的比例较低,为65.8%,其中全部个人缴纳的占41.7%。本地户籍缴纳社保的比例较高,为92.8%;外地户籍缴纳社保的比例较低,为65.1%。[7]2.快递员、送餐员、网约车司机等新就业形态人员从平台企业缴纳社会保险的比例不足四分之一根据2018年全国总工会调研组《关于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下从业者劳动经济权益问题研究情况的报告》有关数据,从平台企业缴纳社会保险的快递员、送餐员、网约车司机的比例为24%(见图1)。虽然饿了么、滴滴等平台企业试图通过购买商业意外伤害险来降低风险,但是仍然无法替代社会保险制度在养老、看病等方面的保障作用。平台为全职的快递员、送餐员和网约车司机办理社会保险的情况也不理想。2019年江苏省总工会《平台经济从业人员社会保险权益状况调查报告》有关数据显示,仅有18.0%的样本群体通过平台用工主体参加了社会保险,其中参加五险、三险和其他参险情况的比例分别为12.9%、5.0%和0.2%。分职业看,快递员、送餐员、网约车司机样本群体参保率分别为38.1%、11.0%和4.5%,其中,快递员因与快递公司劳动关系比较明确,参保率相对较高。此外,样本群体的参保质量也有待提高,有65.8%的参保者是按照社保缴费基数下限缴纳社会保险的,还有24.8%的参保者不清楚本人社保缴费标准。[3]30-323.网约车司机普遍未在平台公司参加社保,而往往是通过其他途径自行参保根据工作性质的不同,网约车司机又可分为兼职网约车司机和专职网约车司机两种。对于兼职网约车司机,其社会保险可以由其本职工作的从业单位来提供。但对于专职网约车司机,因其自身与平台的劳动关系界定不明,相关法律也未有提及,司机普遍没有与平台签订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合同,平台公司也没有义务为其交纳社会保险。本次调研中,滴滴公司提供的数据显示:55%的司机已在城市缴纳了社保。具体来看,48%的司机为城市户籍,其在城市缴纳社保的比例达到76%;52%的司机为农村户籍,其在城市缴纳社保的比例仅为36%,但是农村户籍的司机在户籍地往往还有新农合和新农保,其中的63%投了新农合、31%投了新农保。4.大部分民营快递企业没有为快递员办理社会保险根据本次对浙江省杭州和义乌两市有关快递企业的调研情况,顺丰速运主要采取企业直招的用工模式,并为这些员工普遍缴纳了“五险一金”。此外,顺丰速运使用的劳务派遣工也大都参加了社会保险。但其他民营快递企业的情况则不容乐观,一些快递企业经常通过劳务公司招用属于外包用工、临时用工性质的快递员,个别业务量较大的快递企业则由劳务公司常驻工作人员现场提供劳务派遣业务。因没有直接劳动关系,快递公司普遍没有为这些快递员缴纳社会保险,也不掌握其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5.货运司机参加居民社保的比例较高、参加职工社保的比例明显偏低根据《中国卡车司机调查报告No.1》的有关数据,大部分卡车司机都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比例达到74.4%。但是卡车司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比例却不高,仅占50.7%。在参加养老保险的卡车司机中,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职工养老保险的比例分别为70.0%、15.7%、7.7%。[8]全国总工会中国工运研究所与广东省总工会联合进行的“新业态新模式新领域工会工作调研”有关数据显示,江门市物流企业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人数共5119人,与市交通运输局和快递行业协会提供的2万货车司机、1万快递从业人员样本比较,参保比例只有17.1%。
三、新就业形态人员参加职工社保比例偏低的原因分析
(一)劳动关系限制。在工业化时代,劳动者受雇于工厂或者公司。而互联网时代,“平台+个人”新型灵活用工模式兴起,各种新就业形态层出不穷,从业者与平台之间往往不签订劳动合同,而代之以其他形式的各种合同或协议,使得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承揽关系等多种不同的劳动法律关系杂糅在平台公司的用工模式中。当前,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对平台用工性质的认定也较为审慎,在促进行业发展和实现有效监管之间往往寻求一种“平衡保护”。比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也就是说,平台公司和网约车司机之间既可以是劳动关系,也可以是劳动关系以外的其他关系,这实际上是对不签订劳动合同予以默认。现有城镇企业职工养老、医疗和工伤保险是针对正规单位和正规劳动关系设计的,社会保险和劳动关系捆绑,存在劳动关系是参保的前提,没有劳动关系不能参加社会保险。而我国新就业形态人员普遍未与平台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从业者和平台之间的劳动关系难以认定。a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平台企业为其办理职工社保缺乏制度支撑。不仅如此,由于没有明确的劳动关系,对于新就业形态人员而言,一旦与平台出现劳动纠纷,往往只能通过民法而不是劳动法调整彼此之间的利益关系,这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是十分不利的。(二)现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制度不完善。当前,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参加社会保险,但我国尚未建立针对灵活就业人员的专门法律法规,现有的规定散见于《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条文当中。总体而言,这些规定还不够详细和完善,新就业形态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存在可参保项目少、缴费负担偏重、户籍限制、社保转移接续困难等问题,导致该群体参保积极性不高、参保比例普遍偏低。比如,《社会保险法》仅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因此灵活就业人员目前尚不能参加社会保险的其他险种,而且现有的两个险种也是自愿而非强制参加的。再比如,由于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费用全部由个人缴纳,缴费负担较重,部分工作不稳定或收入不高的从业者往往更看重眼前的收入,而不选择参加社会保险。此外,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目前还普遍存在户籍限制,从而造成无法在工作地参保的窘境。以本课题组调研的江苏省为例,从省级制度层面上,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并不受户籍影响,但南京、苏州等地出台政策,对非本地户籍人员参保作出了限制。南京不允许非本地户籍人员在该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而苏州则要求省内非本地户籍人员在该市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满10年后才能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三)当前快递员、送餐员、网约车司机等高风险人身伤害群体参加工伤保险存在制度障碍。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该条例,有明确劳动关系是从业者参加工伤保险的前提条件,这就把没有劳动关系的新就业形态人员排除在了工伤保险体系之外。快递员、送餐员、网约车司机等群体在工作中往往面临着较大的安全风险,当这些劳动者因工作原因遭受人身伤害时,目前只能通过民事诉讼要求人身损害赔偿,但问题是诉讼所需要的时间与费用成本往往较高,赔偿也具有不确定性。此外,新就业形态人员还可以通过购买商业保险降低人身伤害风险,但商业保险的营利性原则决定了其并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受伤害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应根据送餐员、快递员、网约车司机等群体因工遭受人身伤害的情况探索新的赔偿与救济途径。在这方面,我国建筑行业项目险的有关做法值得借鉴。建筑业属于工伤风险较高的行业,施工人员流动性大,又是农民工集中的行业,为维护建筑业职工的工伤保障权益、减轻建筑工人发生工伤后企业和工人的负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委2014年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其中明确规定:“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从近几年的执行情况来看,建筑业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保障权益得到了较好的维护。(四)为降低运营成本平台企业不愿意甚至刻意规避为平台从业者缴纳社会保险。对于许多平台企业而言,通过灵活用工平台发包任务,不与劳动者形成常规劳动关系,减少社保缴纳,可以大大降低企业运营成本。以滴滴公司为例,从月度平均值考虑,日均在线4小时及以上的滴滴出行注册司机数量为99.5万人(月均收入8100元),如针对这部分司机要求强制缴纳社会保险,按照北京市社保缴纳比例标准测算,企业每月成本将增加35亿元,会直接导致滴滴出行运营成本上升28.8%,这对滴滴出行这类共享经济企业而言是难以承受的。在本次调研中,滴滴公司也一再呼吁,要充分考虑平台企业的生存压力,将对新业态从业人员的权益保障与劳动关系认定脱钩。此外,劳动领域法律法规修订的相对滞后、平台经济经营小微化的发展趋势等新情况新问题,使政府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难度日益加大,客观上也为平台用工主体规避社会保险责任提供了条件。最典型的情况就是平台企业以形式平等的商务合作协议或者承揽协议规避劳动关系,这样既甩掉了劳动关系这个包袱,又将从业者捆绑在其运营模式之中,对从业者权益保护非常不利。(五)新就业形态人员参加工会组织比例偏低、缺乏维权途径。近年来,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蓬勃发展,极大拓展了劳动者的就业空间,但他们中的相当部分还游离于工会组织之外。当前,地方工会组建工作仍以传统的规模以上企业为主,对新就业形态人员关注较少,更不要说发展其入会了。从业人员与平台企业普遍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也给新就业形态人员入会造成了障碍。《工会法》关于入会条件的规定是“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平台企业认为与从业人员没有劳动关系,所以不存在平台建会入会问题。在此背景下,平台企业从业者加入工会的比例较低,社保权益的维护缺乏集体力量的支持。
四、促进新就业形态群体参加社会保险的对策
当前,就业形态的多样化迫切要求调整以标准化劳动关系为基础的社会保险制度。考虑到我国国情和新就业形态的特点,促进新就业形态群体参加社会保险,应坚持分类施策的原则,根据不同类型的劳动用工关系,出台针对性的单行法规,实现各类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应保尽保。(一)探索设立非标准劳动关系,科学合理界定平台与从业者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按照国务院有关“创新监管模式,避免用旧办法管制新业态”的要求,建议调整现有劳动关系认定模式,在典型劳动关系(标准劳动关系)之外,探索设立非标准劳动关系,并将现行劳动法保护手段有选择地适用于非标准劳动关系就业者。部分组织从属性、外部经济从属性、继续性、平台企业从从业者劳动中得利,这四个要素兼备且部分组织从属性较强的,可归为非标准劳动关系。[9]传统标准劳动关系是工业化大生产时代所形成的、以标准工时制度为特征的、劳工对雇主的人格和组织从属性明显的用工方式。在互联网时代,从业者只需一部手机并在平台APP上注册后即可获得工作,不需要经过面试、签订劳动合同等复杂环节。从表面来看,通过这种方式,平台公司降低了管理成本,从业者也获得了较大的独立性,可以不受传统劳动关系中诸多工作规范的限制。但在实质上,从业者需要接受平台公司传递的信息,并依据信息的指示才能完成相应工作。在此过程中,平台对从业者劳动行为等方面的控制是必不可少的,双方必然存在一定程度的从属性,只是由于工作的临时性、短期性、流动性等特点而会使劳动关系的从属性和继续性有不同程度的减弱。劳动关系认定涉及劳动法律法规体系的配套完善,是一项系统工程。在当前平台经济、共享经济发展的起步阶段,劳动者与平台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复杂多元,简单“一刀切”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会对各方带来不利影响,应视实际情况慎重界定。一是具有实质劳动关系的类型,要防止某些用工主体假借平台化规避传统劳动关系的情况大量出现;二是纯劳务关系或合作关系类型,比如,一些与平台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的网约工,其使用的是自己的劳动工具,有权自主决定是否接单,工作的方式、上下班时间等方面都由自己掌握,可以认定为纯劳务或合作关系;三是非标准劳动关系类型,以兼职或者以合作方式加入平台企业并依其信息、受其指示而提供劳务的新就业形态人员,其与平台企业的关系都可以认定为非标准劳动关系。(二)针对非标准劳动关系,建立平台和从业者共同缴纳社会保险的制度。在认定新就业形态人员与平台企业之间的关系为非标准劳动关系之后,应注意到非标准劳动关系毕竟不同于标准劳动关系,后者严格的劳动法义务对平台企业将是一个沉重的负担。建议国家出台有关保障新就业形态人员社会保险政策时,既要考虑从业者的社保权益,又要考虑企业目前的生存压力,针对非标准劳动关系的从业者,采取平台企业和新就业形态人员共同缴纳的方式,平台企业的分担比例可以低于职工社保中由单位缴纳的份额,以体现新型劳动关系的特点。此外,目前税务代征社会保险费的政策,使税收与社会保险建立了互通机制,也可以税收情况作为确定社会保险缴费责任主体和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的重要参考因素,提高平台经济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覆盖率。(三)完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制度。从事独立或自营劳动、与平台企业之间具有纯劳务关系的新就业形态人员,仍可以灵活就业者的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为促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建议完善现有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制度。一是鉴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保的有关法律法规过于零散、不具体的情况,建议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等法律法规,或出台针对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单行法规或条例,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作出更为详细的规定,明确其参加社会保险的各项权利和义务,使这部分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保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二是针对灵活就业人员目前大都只能在户籍地参加职工社保的现状,建议在国家层面出台统一规定,取消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户籍限制,保障外来人员属地参保权利。在工作地参保的从业者,社会保险可以按规定转移至户口所在地或新的工作地。同时,建立全面完整准确的社会保险参保基础数据库,并实现全国联网和实时更新,为新就业形态人员社保缴纳、转移、接续、支付提供便利。三是建议调整现有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参保的政策,建立更富有引导性的“全民参保登记制度”。这就是说,重在“引导”,而不仅仅是“自愿”,确保实现人人享有社会保险的目标。(四)适时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把快递员、送餐员、网约车司机等群体纳入工伤保险体系中。出于对“非职工”群体工作的尊重及工伤保险保障功能的不可替代性的考虑,应优先将工伤保险与劳动关系脱钩,给予新就业形态人员一定程度的工伤保险倾斜保护,即便是兼职劳动者,只要通过平台的信息撮合为消费者提供了服务,即应当就该项服务享受职业伤害保险。参照我国建筑行业的有关做法,建议适时扩大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准予快递员、送餐员、网约车司机等人身伤害高风险的新就业形态群体参加工伤保险。具有非标准劳动关系的新就业形态人员,保险金可以由平台企业和从业者个体共同负担。鉴于新业态从业人员灵活性强、流动性强的特点,建议按个人订单的标准统筹考虑保险金缴纳。由平台提供基本保障,劳动者缴纳部分可以作为其工伤保险待遇的依据。同时,由于新业态从业人员可以自主选择不同平台提供服务,建议可以考虑由政府统筹一人一个账号,不同平台代扣代缴的保险金汇缴入同一账号,从而更好地保障新业态从业人员的权益。(五)加强政府监管,推动平台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加强政府对平台企业责任的监管,科学合理界定平台责任,明确平台在劳动者权益保护方面的责任和义务。龙头平台企业要主动制定企业用工标准,积极参与制定行业用工标准,以规范平台企业和从业者之间的劳动用工关系。平台企业要强化劳动合同管理,凡是应签订劳动合同的都要签订劳动合同。平台企业应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把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统一起来,兼顾企业健康发展和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龙头企业要认真落实政府有关部门出台的各项社保政策,创造条件为平台从业者参加城镇各项社会保险提供便利。有条件的平台企业要积极作为,通过购买有关商业保险分散风险。(六)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作用,维护新就业形态人员社保权益。工会作为劳动者权益保护的重要组织,要不断调整工作思路,立足行业现状和新就业形态群体的工作生活特点,推动入会和服务工作“双提升”。一是创新建会入会方式,把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最大限度地纳入工会组织,形成维护社会保险权益的群体力量。加强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建设,实现对平台从业人员的二次覆盖。积极发挥龙头企业的带动示范作用,通过平台企业总部工会实现对平台从业人员的“先服务,后组建”。有条件地开放“网上入会建会”通道,使平台就业人员通过所用APP就可以便捷地找到工会组织。二是加强源头参与,推动完善劳动领域法律法规体系。推动完善《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科学合理界定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建立健全各类新就业形态群体参加社会保险的制度;推动修改《工会法》,突破“建立劳动关系”的会员资格限制,将新就业形态人员纳入工会组织,明确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享有组建和参加工会、要求集体协商等权利,从源头上保障新就业形态人员相关劳动权益。三是充分发挥工会在新就业人员社保权益维护方面的作用。利用各种形式宣传有关社保政策以及权益受损时的救济途径,积极协调和化解各种社保争议,加强对平台企业社保事项的监督,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人员合法权益。
作者:袁朝辉 单位: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工运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