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文章从律师行业在社会上的不良形象为切入点,分析律师行业产生不良形象的原因,借此来阐述为什么要塑造律师行业良好的主流形象,以及律师行业的主流形象的评价内容以及如何来塑造律师行业良好的主流形象。笔者希望通过这篇文章,抛砖引玉,引起每位从业律师的思索与共鸣,对于改变目前律师行业形象的现状能够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论文关键词]律师;形象;正义;社会责任
一、律师行业形象的现状
律师历来是一个颇有争议的职业,律师既能上天堂又会下地狱。西方有句名言:立法并不能使一个律师变得诚实,必须打动律师的良心,而人们又是因为缺乏良心才去当律师,说明律师在一些西方民众中是个没有良心的群体。但同时在西方国家中尤其在美国社会中律师不仅属于高收入的群体,而且还有很高的政治地位,有许多律师出身的总统、大法官、议员等等,这说明律师行业在西方社会中的主流形象是一个令人十分羡慕和崇尚的行业。
中国的律师制度自从1979年恢复重建以来,从小到大,经过30多年漫长的发展,律师的队伍逐渐扩大,律师的综合素质得到明显的提高,律师的形象也呈多面性的展示和发展。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一提起律师,在眼前浮现的既有为弱者呐喊、向强者抗衡的正义形象,也有颠倒是非,助纣为孽的邪恶形象;律师既有西装革履、富有激情的自由群体,也有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的无奈之徒;但律师做伪证、律师赚黑钱、黑律师等等,却成为了许多民众对律师形象的认识。故在业界或者一些学者在不断地发出呐喊,律师职业是光荣而神圣的,辩护是律师的职责,是人权平等在法律上的体现,希望民众能正确理解律师职业,并树立律师行业的良好形象。律师在呐喊着的同时,也在反思着,律师的形象为什么在民众中会有着如此不良的形象呢?有以下三个原因:
(一)由于法律服务市场的不规范,管理松散
假律师、黑律师、以公民身份代理案件泛滥,许多老百姓也称他们为律师,但由于这些人很大部分没有受到专门的法律教育和职业道德的培训,也没有专门的机构在监督管理,他们唯利是图,极大地破坏了真正的律师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形象。律师个体户式的单兵作战,律师事务所只是一个挂靠的单位,律师自由散漫、无组织、无纪律的单个形象也破坏了律师在老百姓心目中的整体形象。
(二)律师职业本身具有两面性
律师时而代理原告,时而代理被告,角色的变换混淆了民众的视线;为刑事被告人做罪轻、无罪等辩护,被不明事理的老百姓误认为律师是同流合污,替坏人讲话;代理诉讼争议的律师,官司的输赢必然会导致一方律师被当事人埋怨,甚至认为是道德败坏,黑白颠倒的无耻之人;这些导致了民众认为律师只是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的讼棍,是没有是非标准,是没有正义的,是一个不值得尊重的行业。
(三)律师收费高低成为律师优劣的唯一评价标准
在律师业界,律师自身以追求商业利益为唯一目的的不计其数,当初选择做律师很多人的初衷也是认为能够赚大钱。所以律师一入行,为了赚钱不择手段,他们利用信息不对称等有关情况,欺骗老百姓,收费不办事,夸大事实等方法赚到了钱,他们在律师业界被称之为大律师,他们风光无限,老百姓却深恶痛疾,这些对律师行业造成极坏的影响。
以上的种种原因导致了现阶段律师行业的不良现象,导致民众对律师行业的不信任。律师行业要健康发展必须塑造律师良好的主流形象。律师行业百花齐放,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允许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形态的发展,但现阶段浮躁的律师行业中把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创收高低作为评价律师优劣的唯一的标准,导致律师业界竞相追逐创收,许多不良形象由此产生,长久下去,律师就会成为商人形象。但律师不应当只是商人,如果商人形象是律师行业的主流形象,民众将不会相信正义,也不会相信律师,律师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与正义就无从谈起,国家设定律师制度的初衷就要为此落空。
1875年,在美国律师协会第一次会议上,美国著名律师吉尔顿说过一段名言。他说:“先生们,毋庸置疑,我们中间的任何一个人,都不可能看不到这样的一个事实,即在本世纪的最后的25年里,我们律师的地位、培训、教育和道德都存在着严重的衰落趋向,该协会所要做的第一件工作,就是把律师职业提高到更高、更好的水准。如果律师事务所仅仅变成了一种挣钱的方法,一种尽可能方便而又甘冒任何风险的挣钱方法,那么律师就堕落了。如果律师事务所仅仅是一个试图打赢官司,并且通过向司法机关走后门而打赢官司的机构,那么这一机构不仅堕落而且腐败了。”尖锐指出律师不应当简单地成为商人,所以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人形象不应当成为律师行业的主流形象。
二、律师行业良好的主流形象的评价内容及塑造途径
笔者认为忠诚和正义、具有良好稳定的业务、具有社会责任感才是我们提倡与塑造的律师行业良好的主流形象:
(一)忠诚与正义应是律师行业良好的主流形象的基本原则
第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是做人的基本道德规范。而且忠诚原则也自始自终贯穿在律师法及其他有关律师执业规范中,如《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中第5条规定:“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第28条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等等都是忠诚原则在法规上的体现。
第二,律师的法律服务活动具有社会性、政治性的特点。律师制度本身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负有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重要使命。《律师法》中第2条明确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所以律师具有正义感也不仅仅是道德上的要求,也是法律上所规定的一项要求。
忠诚与正义原则相辅相成,两者浑然一体,是不能顾此失彼的。但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律师为了取悦当事人,达到胜诉的目的,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等违法行为,表面上很忠诚,但显然是违反了正义原则,这种情况下,律师应该很容易判断和取舍的。但律师如果在办案过程中,发现了当事人还有其他犯罪行为,如何取舍,困扰了许多具有正义感的律师,“律师——委托人特免权”(Attorney—client privilege)就很好地诠释了忠诚和正义在发生冲突时的取舍问题,律师负有的保密义务,很好地体现了律师的忠诚与正义原则的统一。
(二)具有良好稳定的业务应是律师行业良好的主流形象的价值基础
律师是一门实践性和综合性很强的职业,处理法律事务不是法律条文的简单加减,而且涉及到律师的协调能力、组织能力、思维能力、谈判能力及多种能力的综合。这些能力的培养,就是律师通过不断做业务而锻炼出来的,所以律师有着良好稳定的业务一方面说明律师有一定的处理纷繁复杂的各类社会矛盾和纠纷的业务能力。另外一方面良好稳定的业务也是每位从业律师孜孜不断追求所获得的成就感及价值感,是律师通过自己的业务获得收入后使自己及家庭获得了物质基础,从而使律师能够为自己职业具有长期发展的目标和打算,律师就会珍惜爱护自己的职业,去维护律师行业的声誉。
(三)具有社会责任感应是律师行业良好的主流形象的核心内容
具有社会责任感的律师不仅关注自己的精神和物质生活,同时也会以宽容的心态关注周边同事及年轻律师的发展,从而以点带面带动整个律师行业的发展。具有社会责任感的律师会关注民生、关注社会的发展,他们会积极建言献策、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可持续发展。具有社会责任感的律师在社会上容易树立权威,得到社会上的认可,赢得社会的尊重,扩大律师行业在社会上的影响力,从而为律师行业在社会上赢得一定的地位。所以具有社会责任感的是律师从实现小我到实现大我的升华过程,他们具有“居庙堂之高则忧其民,处江湖之远则忧其君”的胸怀和精神境界,他们能够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起到标杆作用,从而促进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有了律师行业良好的主流形象的评价标准和评价内容后,如何在社会上去塑造律师行业良好的主流形象,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第一,要多层次、多方位挖掘、引导与宣传具有主流形象特征的律师,塑造起律师行业良好的主流形象。
多层次可以是资历深的、也可以资历一般的,可以具有良好教育背景的、也可以是一般的学历的、可以做出惊天动地事迹的、也可以是默默无闻甘于奉献的等等,我们认为只要符合主流形象特征的都可去挖掘。多方位就是根据律师的个性形象对主流形象的特征可以有轻有重、有主次地去挖掘。引导与宣传就是我们要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去规范管理、去宣传报道,树典型、抓先进,展示律师行业中的主流形象,这样才能塑造律师行业的主流形象。
第二,组织律师参加公益活动,展示律师正面形象,树立起律师行业良好的主流形象。
律师参加公益活动不仅能够体现律师的无私奉献精神,更是能够反映律师服务社会、回报社会的社会责任感。律师应积极承担法律援助义务、举办法制讲座、捐资助学等公益活动。在公益活动的场合上,律师的身影越是活跃,就越能净化律师行业浮躁的心灵,越能彰显律师行业的仁义之心,也就能消除民众对律师行业的片面理解,展示律师行业的正面形象,树立起律师行业的主流形象。
第三,选任律师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通过参政议政,提高律师行业的政治地位,提升律师行业良好的主流形象。
律师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后,一方面律师行业可以通过律师代表、律师委员参政议政,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可以发出本行业的声音,为律师行业的发展建言献策,从而推动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另外一方面可以充分发挥律师在反映社情民意、创新社会管理、民主法治建设等方面的积极的促进作用和优势作用,扩大律师行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影响力,从而提高律师行业在政治上的地位,进而提升律师行业的主流形象。
综上,我们在社会上只有塑造了律师行业良好的主流形象,才能吸引一批批年轻的学子加入到律师行业中,才能带动年轻律师的发展,才能促进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和持续发展,律师才能在构建和谐社会、化解社会矛盾中作出杰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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