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五权分立的宪法思想是孙中山先生对于宪法的重要思想成果,这一思想在反腐败方面的作用对于当今反腐败机制的构建具有启示性作用。当前,我国反腐败机制存在着选举用人机制不完善、反腐败权力监督机制各自为政,梗阻严重、权利监督机制极端乏力等问题,结合孙中山先生的“五权宪法”,改革公务员管理制度、建立新型反腐败领导机制、打造新的有机联系的权力监控机制,是当前切实可行的反腐途径。
【关键词】五权宪法;考试权;监督权;反腐败机制
20世纪初期中国资产阶级革命盛行之时,孙中山受国粹思潮的影响在考察了西方三权分立制度的利弊之后,结合中国封建社会的科举考试制度和台谏制度,提出了“五权分立”的理论思想,并以此为指导思想创立了中华民国的政治体制——五权宪法。虽然孙中山的“五权宪法”理论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是资本主义的治国理论,并且在中国没有真正实现,但这一思想汲取了中西方政治制度的有益部分,实现了中国具体国情下的有机结合。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权力分立不适合我国国情,但这一理论在某些方面值得我们深究,特别是其中的“考试权”和“监察权”,对我国反腐机制的构建极具借鉴意义。
一、孙中山先生五权宪法思想简介
孙中山先生所说的“五权宪法”是在吸收了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和中国古代任用官吏的考试、监察制度的合理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即所谓的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考试权、监察权五权相互独立,相互制衡,从而使得“权”与“能”分开,使“政权”与“治权”彼此保持平衡。
之所以要增加考试权,是因为孙中山看到西方单纯通过选举和委任两个途径产生的政府官员存在着两大弊端:一是这种“共进退”的选拔方式造成了政府组成人员的不稳定和混乱,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家政局的稳定;二是仅仅通过选举和委任的方式选拔官员难免会出现埋没人才和任人私用的情况,一些在财、权、势方面有优势却不懂政治的人就更容易“上台”,结果使得政坛乌烟瘴气。而在当时的中国,通过民选的方式选拔官员是行不通的,因此孙中山增加的“考试权”即借鉴了中国古代科举制度,也批判地吸收了西方一些国家的考试制度,他认为只有通过建立独立的考试机关执掌考选权,才可以最严密、最公平地选拨人才,才能使得优秀人才掌管国家事务。
之所以要增加监察权,是因为孙中山看到在西方的政治实践中,监察权没有从三权中独立出来,立法机关对行政首脑的弹劾权在某种程度上使得行政机关不得不对立法机关俯首听命,容易出现议会专制的局面。而监察权是中国历来就有的,孙中山五权宪法中的监察权是对中国古代御史监察制度的批判继承,他认为古代的御史地位很高,职权很重,他们“官品虽小而权重内外,上自君相,下及微职,儆惕惶恐,不敢犯法”,i起到了很好的监察作用。因此孙中山认为必须设立独立的监察院执掌监察权,专门负责向国民大会弹劾各院失职人员,但监察院同时也受到国民大会的制衡,国民大会可对监察院失职人员进行弹劾罢免。
二、当前我国反腐败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孙中山的五权宪法是对西方三权分立制度的批判与完善,从反腐败这个层面上讲,这一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权利的过于集中,官员手中的权利受到多方面的制约,从而使得官员不敢腐也不能腐。再看我国现有的反腐败机制,不得不说,在用人和监督方面存在着很大的问题:
(一)选举用人机制不完善
用人机制不透明,是困扰我国官员选拔体制的一大弊端。公务员考试作为我国官员选拔的第一步,近年来也开始偏离正常轨道。很多参考者将精力放在了请客、吃饭、送礼、送红包等“非常手段”上,即使有些受贿者受到了严惩,这股歪风邪气也没有削弱。再看官员内部的用人机制,为了达到当权者对所属部门或权利的控制,往往都是用以官选官的方式来选择自己的接班人或下属官员,而选拔出的官员很多都是在能力上不如当权者的人,或者是没有主见的“自己人”。虽然群众推荐、组织考察等等一系列程序看似公正,其实难以做到公开透明,领导的意志往往左右一个官员的升迁,官员们“干得好不如跟得好”,跑官要官、用人唯亲、暗箱操作等不正之风依然存在。
(二)反腐败权力监督机制各自为政,梗阻严重
监督制约机制的良好运行是反腐败取得成效的重要保障,只有对权力的取得、运行和行使的所有方面、各个环节都建立起严格有效的监控机制,腐败才能受到及时、有效地制止和惩治。遗憾的是,我国虽然在立法、司法和行政这三种权力之间进行了划分,但是行政权力较为强大,立法权、监督权和司法权相对弱小,这就使得监督机制受制于行政机制,无法形成一个良性的、权力机构内部的制衡机制,从而使得我国监督行政的主体看似很多也很完善,但实际上不能自成体系,基本上是各自为政,职能交叉,一遇到问题就“踢皮球”,互相推诿,结果就是谁都有权力监督政府,但到头来谁都没有监督好政府。
(三)权利监督机制极端乏力,腐败分子有恃无恐
在监督机制方面我国既有党内监督、人大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察、审计监督,也有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以及群众监督等,从现有的监督行政的机构来说已经足够了,但真正要落实监督职能却很难,主要原因是缺少权威。首先,无论是哪个监督部门,都只能对下级领导干部进行监督,而无法对上级党政领导以及同级党政领导进行有效监督,这种“同体监督”体系造成了监督机制的空白,对谁进行监督往往以领导的意志、个人素质和个人喜好为转移,反腐机关没有监督的主动权,监督的效果可想而知。其次,群众监督在官僚体制面前显得异常渺小,政府公务的不公开、不透明使得公民的知情权不能得到保障,监督难以有效进行。有时公民行使了监督权,却遭到打击报复,使公民监督存在较大后顾之忧。最后,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也受到官方的压制,基于我国现有的新闻审查机制,未经党组织通报或司法裁定,要在媒体上首先披露官员的腐败问题几乎是不可能的。当下,公民通过网络揭露腐败现象方兴未艾,但政府部门对互联网的不当管制又制约了其功能的发挥。总的说来,我国的监督机制在执行其职能时如果做不到“老虎、苍蝇一起打”,那腐败分子只会有恃无恐。
三、借鉴“五权宪法”实现我国反腐败机制创新
孙中山的五权宪法极为重视监督机制的构建,他主张监察权独立,以保证政府清正廉洁。在用人方面,孙中山认为官吏的好坏,德才状况,能力的高低,是直接关系国家前途和人民主权能否得到行使的首要问题,为此,政府官吏必须经过严格的考试,精心挑选。这两点对于弥补我国现今的反腐败机制的缺陷具有借鉴意义。
(一)改革公务员管理制度
孙中山曾赞赏中国古代的科举考试制度,他说:“中国历代考试制度不但合乎平民政治,且突过现代之民主政治……虽所试科目不合时用,制度则昭若日月。” ii孙中山在《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也规定:“人民有应任官考试之权。” iii可见,在孙中山看来,通过考试制度选拔官员尤其合理性。当下,虽然我国也通过考试制度选拔公务员,但公务员要逐步建立考核聘任、竞争上岗的制度,健全提拔机制。公务员招录时,对所招录的公务员采取订立聘任合同的方式,逐步建立对公务员的聘任制度,如果公务员有违反公务员法的行为,用人机关有权对其解除聘任合同,从而打破公务员“铁饭碗”体制。录用后的公务员队伍要加强思想品德方面的考核,将考核成绩与公务员的薪资、升迁挂钩,对于品德出现问题的公务员,要限制整改,违者将清除出公务员队伍。
(二)建立新型反腐败领导机制
孙中山五权宪法的一大亮点就是提出要构建独立的监察机关,并要求自成体系,而这一体系也正是打击我国现存腐败势力的关键途径。我国必须建立一个独立的“廉政委员会”,这一机构是集预防、教育、调查、查处为一体的的统一的、专职的反腐败机构,可以整合现存的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政府的监察部门、预防腐败部门、检察院的反贪污贿赂局、渎职侵权侦查局等机构的职能iv,并且廉政委员会成员只对最高行政长官负责,不受其他任何机构和官员的领导,廉政委员会可以自行招聘工作人员,对其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和监督。此外,还要在各级纪检委、监察部门实行垂直领导,人、财、物独立,直接对上级负责,各级纪检委不再依附于同级党委和政府。
(三)打造新的有机联系的权力监控机制,合力反腐
孙中山在五权宪法中指出仅仅建立一个专门的监督行政的机构还是不够的,关键是整个监督体系必须拥有权威,掌握实权,合力反腐。部门之间的相互制约是最为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我国的监督体系在这方面确实有待整改。首先,要完善立法监督体系,加强人大在立法和监督中的职能;其次,保证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司法机关作为裁判机关只有享有独立的司法权才能对行政机关实施法律监督,对于行政机关的不当行为做出裁决;最后,行政机关要通过对有关现实情况的调查总结,提出相关的立法或司法建议,通过法律程序使之上升为法律,从而形成监督职能。总之,反腐败机制是一个系统工程,只有系统内部各部门各司其职,彼此联通,优势互补,才能全面、充分和持久有效地预防和惩治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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