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本文在对社会保险内涵进行阐述的基础上,对我国社会保险统筹层次低的原因进行分析,提出使保险普惠于民的措施。
关键词:社会保险;内涵;统筹层次;原因;普惠于民;措施 一、社会保险的内涵 (一)社会保险的定义 社会保险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计划由政府举办,强制某一群体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从基金获得固定的收入或损失的补偿,它是一种再分配制度,它的目标是保证物质及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的稳定。 (二)社会保险的特点 第一、保障性 实施社会保险的根本目的,就是保障劳动者在其失去劳动能力之后的基本生活,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 第二、法定性 法定性,就是国家立法,强制实施。保险待遇的享受者及其所在单位,双方都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并缴纳社会保险基金,不能自愿。 第三、互济性 互济性,是指社会保险按照社会共担风险原则进行组织的。社会保险费用衽社会统筹,建立社会保险基金。 第四、福利性 社会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它以最少的花费,解决最大的社会保障问题,属于社会福利性质。 第五、普遍性 社会保险实施范围广,一般在所有职工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中实行。 二、我国社会保险统筹层次低的原因 (一)城乡之间的社会保险制度建设差距较大 正在试点的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改革,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民看病的经济压力,但是农村的社会保险制度建设仍然滞后,农村劳动者的养老、失业、医疗等问题基本上还是靠农民自己解决,城乡之间的社会保险差距非常大。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长期存在,社会保险资源过多向城市倾斜,导致农村社会保险无论在覆盖范围、保障水平,还是层次结构、社会化程度都远远落后于城市。 (二)社会保险法律体系不健全 由于种种原因,我国还没有出台一部全国性、综合性的社会保险法,有关社会保险的各种制度也多散见于不同的法律文件中。这些零散的保险制度之间缺少必要的有机关联和统一的执行标准。鉴于我国的社会保险系统都是由各个省和直辖市独自建立起来的,而大部分的社会保障法规则是由国家或地方相关部门制定的,相互间通气不够,往往造成相关标准差异较大,带来不少矛盾和不安定因素。 (三)管理机制的“三多”、“三少”现象突出 我国目前的各种社会保险基金,分散在各级政府的多个部门管理(包括筹集和支付)。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既负责政策和法规的制定,又要负责基金的操作经办,互不通气,造成很多问题,可称之为“三多”、“三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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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多”是指“头绪多、关心自身多、忧虑多”,“三少”则指“对策少、扶持少、监管少”。“头绪多”是指社会保险的管理涉及劳动、人事、卫生、民政、财政、计划生育、银行、商业保险、审计、司法、教育、工会、妇联等诸部门;“关心自身多”是指各部门考虑更多的是自身利益;“忧虑多”是指在国家统筹下,各级财政需要实行“兜底”承担责任,各级政府尤其是中西部地区在自身财政尚不宽裕的情况下,必然顾虑重重,不愿率先试行改革。“对策少”是指由于基金过于分散而不能通融调剂,致使基金难以集中,整体营运效率难以提高,从而难以帮助基金保值增值;“扶持少”是指国家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投入较少。 三、使社会保险普惠于民的措施 (一)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实行社会保险省级统筹 改变目前社会保险县(区)级统筹为省级统筹是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走向全国统一的重要一步。实行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统一调剂的管理方式,不仅有利于促进人力资源的科学合理流动,而且也有利于强化基金管理,增加基金的保值增值,增强调剂功能,更有利于大数法则的实现,增强社会保险的共济性。 实行省级统筹的关键是社会保险基金的省级统筹和信息管理系统的统一,直接表现为基金的统一管理和业务经办的统一管理和控制。实行省级统筹后社会保险基金征缴以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虽然加大了经济不发达地区的经济负担,但可通过设立过渡时期或建立省级调剂基金逐步解决。 (二)加快社会保险立法 社会保险是由国家立法规范,面向最重要的社会群体——劳动者建立的一种强制性社会保障制度。制定社会保险法是确立社会保险制度的内在要求,是维护劳动者福利权益的必要保障,也是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途径。通过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将统筹层次确定为省级统筹,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建立普惠性制度,由重点人群到一般人群,覆盖范围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必顺参加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明确规定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参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和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法定权益。 (三)加大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力度 社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障制度运行的物质基础,解决社会保险基金不足,主要办法是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增加基金的收入,强化基金监管,控制和减少支出。 第一、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把非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进城务工农民、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增加资金来源; 第二、强化基金的征缴,制定刚性政策的规定,加大惩处力度,把该收的基金收缴上来,尽可能增加基金收入; 第三、严格控制社会保险基金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规定,规范支出。加强在退休审批、规范统筹项目、个人帐户管理等方面的监督检查,防止基金支出非正常增长乃至违规流失。同时要加强基金监督,确保基金安全完整。 参考文献: [1]刘振杰:提高养老保险统筹层次的必要性与可能性[J]红旗文稿,2007,(06) . [2]黄敬宝:我国社会保险的现状与发展对策[J]价格月刊,2008,(08) . [3]冯婷: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可行性分析及路径选择[J]. 华商,2008,(07) . [4] 《社会保险法》与养老保险的全国统筹[J]. 财经政法资讯,2009,(03)中国论文网(www.lunwen.net.cn)免费学术期刊论文发表,目录,论文查重入口,本科毕业论文怎么写,职称论文范文,论文摘要,论文文献资料,毕业论文格式,论文检测降重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