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随着互联网商业应用程度的拓展,从上世纪90年代开展EDI应用开始,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迅速,已经步入转型期。然而我国电子商务企业发展也存在一些问题,今年十月的“淘宝商城事件”恰似一次大地震,暴露出许多问题,凸显中国电子商务转型阵痛。针对这次事件反映的部分问题,作者经过思考分析,提出了改进的策略和思路,期望抛砖引玉。
关键词:电商企业;问题;研究
电子商务是一种新型的商务模式,利用了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和远程通信技术,实现整个商务(买卖)过程中的电子化、数字化和网络化。电子商务按照参与主体和客户的不同,可分为多种形式,但目前看,B2B、B2C、C2C是主要形式。B2B,指的是企业对企业进行电子商务,阿里巴巴平台上提供的就是B2B服务。B2C,简称为“商对客”,直接面向消费者销售产品和服务,一般以网络零售业为主,卓越亚马逊,当当网等网上商店就是属于这种电子商务模式。C2C,指的是客户对客户进行电子商务, 淘宝,易趣,拍拍等,卖家对买家的交易就是属于这种电子商务模式。一、我国电子商务企业现状 1999年5月18日,中国第一家在线销售软件图书的B2C网站8848在王峻涛的一手操办下正式上线。当年,马云在杭州建立了阿里巴巴电子商务网站,企业对企业,即B2B的网上贸易市场平台。同年,邵亦波创办了易趣网——中国第一个C2C电子商务网站。1999年6月,沈南鹏等四位旅游迷创办了携程网;11月,李国庆和俞渝创建了中国第一家网上书店--当当网。2000年5月,由联想和金山共同投资组建的卓越网正式成立。2003年5月,阿里巴巴投资一亿元建立个人网上贸易市场平台——淘宝网。2004年10月,阿里巴巴投资成立支付宝公司,面向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推出基于中介的安全交易服务,让网购的双方行为变成了淘宝通过支付宝进行监督的三方行为,大大的减少了骗子的几率和行骗的成功率,淘宝的交易逐年递增,支付宝起了决定性作用。2007年11月6日,阿里巴巴在香港挂牌上市。 从2005年起,电子商务从信息技术泡沫破裂的阵痛中开始复苏,并且呈现高速发展态势,电子商务企业的数量和经营规模快速成长,一批像阿里巴巴、京东商城、凡客诚品、一淘网等新兴企业,这样的电商企业迅速成长、壮大起来。截至2010年,我国电子商务信息、交易和技术服务企业达到2.5万家,其中,B2B电子商务服务企业达9200家,同比增长21.3%。B2C、C2C与其它非主流模式企业数已达15800家,同比增长达58.6%。第三方支付额达到1.01万亿元人民币,社会物流总额达到125.4万亿元人民币。2011年前三个季度的中国电子商务整体交易规模已达到5万亿。 目前,国内类似淘宝的C2C平台网站主要包括淘宝、易趣和拍拍,三大平台所占据的市场份额接近90%,其中淘宝一家所占比例就已接近70%。现在,淘宝公司旗下有三个独立的公司,即沿袭原C2C业务的淘宝网,平台型B2C电子商务服务商淘宝商城和一站式购物搜索引擎一淘网。淘宝网2009年的交易额为2083亿人民币,2010年则高达4000亿元人民币,2010年淘宝注册用户达到3.7亿,在线商品达到8亿。淘宝不仅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也是亚太最大的网络零售商圈。淘宝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我国电商企业的成长,对其发展中问题的研究很有必要,也具有较大的现实意义。二、从“淘宝商城事件”看电商企业 1、事件简介 2011年10月10日,淘宝商城发布新规,决定向商家收取的年费将从现行的每年6千元调整到3万元和6万元两档,违约保证金从1万元涨至5万元到15万元不等。引发了部分中小商家的强烈反应:10月11日,5万多名网友针对部分淘宝商城大卖家,实施“拍商品、给差评、拒付款”的恶意操作行为,多家店铺的商品因此被迫下架。淘宝回应称“商城和广大商家不会因为威胁、恐吓而放弃原则”,双方的矛盾愈演愈烈。10月15日,商务部介入调停,要求淘宝妥善处理此事件,并敦促双方进行和谈。10月17日,面临巨大压力,淘宝进行了让步调整:老商家延至明年9月30日执行新规,新商家明年1月1日起执行新规;所有商家保证金在2012年减半支付并投入10亿元作为消费者保障基金。 10月21日晚间,冲突再次升级,约5000中小卖家对支付宝发起“攻击”,呼吁进行提现,并制造“支付宝将用户资金挪用,资金链断裂”等舆论。随后支付宝发布声明称就此事已向公安机关报案。随着其和谈呼声“我们需要和平和沟通,不需要互相伤害和猜忌”真诚口号的喊出,绝大多数中小商家渐趋理性,宣布退出“暴乱”的队伍,淘宝商城事件渐趋平息。 2、冲突的焦点 马云称:公司想挣钱是正常的,淘宝经历了九年不正常。推新规的强硬态度显示出其变革商业模式的决心,从淘宝未来的战略发展来看,把重点放在大品牌和大独立B2C上面,目的非常明显,就是要淘宝商城更加集中品牌和大B2C的培养,由于新规中制定了费用返还制度,因此对大的品牌商家而言,新规并没有造成实质性的影响,显然开始偏向大客户策略,而中小卖家无疑成了牺牲品,让其做一些被动转移。 中、小商家:“我爱的人伤我最深”, 中小卖家支撑淘宝发展壮大,为其带来源源不断的客户和流量资源。最初的淘宝正是靠免费的政策,吸引了大量的中小卖家的加入,才击败竞争对手,获得今天的市场地位。很多中小卖家已经习惯并依赖这一平台,也不愿放弃前期的投入,不愿放弃熟悉的顾客群。 11月25日,一部分“小卖家”向淘宝提出了十四条诉求,概括起来包括废除不合理的霸王条款、改进不良评价系统、收费公开透明、制定重大规则需举办听证会、废除不合理的押金制度以及淘宝网、淘宝商城彻底分开运行。 淘宝方面则回应称,“小卖家”提出要全面废除淘宝的信誉评价体系以及取消现有支付体系等多项诉求将会直接摧毁中国电子商务信用及诚信体系,更直接导致假货日益泛滥,使数以亿计的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失。三、对事件的分析及对策 任何企业都是要赚钱才能生存和发展,最初的免费策略是其成功发展的秘诀。淘宝最初是靠免费开店、三年免收费等五项,推出了支付宝来保证买家的利益,击败曾经号称国内最大的个人拍卖网站易趣。 企业投入了,就得有产出,随着加盟商家的增加,市场的培育,逐渐推出一些服务收费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因为强大的平台能更好地为卖家服务,从而共同推动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 此外,随
着网购市场的扩大,假、水货等逐渐增多,淘宝在大众印象中是低端市场,如同地摊货,便宜货,损害了企业形象,不利于吸引优质的买家,影响了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而淘宝方提高门槛,对卖家进行筛选,商城服务规模较大的,集市服务较小的,作为企业行为也是无可厚非的。但是,没有事先和广大卖家协商,一次就大幅度提价,存在“店大欺客”之嫌。 淘宝方面活用事件营销,尺度节奏把握,用较低的费用达到了这样一个效果:淘宝商城为正义而范规,明着丢脸,实为赚了口碑,以此树立淘宝商城是“品质商城”,买东东是有保障的!但竞争对手会“故伎重演”,吸引部分卖家。因此,要看事件对淘宝的最后效果还需假以时日! 但站在中、小卖家一方来看,最初淘宝的成长,广大中小卖家功不可没,在平台价值创造上的贡献巨大,可以说淘宝商城的价值是由淘宝商城平台搭建者和平台经营者所共同创造的,当平台具有了价值后,运用手段将对此作出贡献的商户赶出这个平台,不仅是一种过河拆迁的道义上的不公,也是在侵占商户对于平台的资源和利益。淘宝方突然大幅度地涨价,自身无法承受,难以舍弃的推广投入、商誉积累、忠实客户等,退居集市心有不甘。 正如柳传志所提出的马云是“方法错,不是态度错”,马云先生根本没有认识到“商城涨价”对于商户利益的侵害,也没有认识到这是一种“垄断行为”中的乱涨价,并仍然一意孤行的为了实现其超额利润在不懈努力。在互联网商业发达的今天,尽管以“免费”来争取用户、形成垄断的做法非常普遍,但绝少还有商家会像淘宝这样,指望从垄断产品或平台本身获利了。那些成功的企业,都是在用免费吸引来用户之后,再设法通过免费平台之上的其他产品和服务来赚钱。比如谷歌的搜索服务,一直都是免费的,它靠免费平台上的关键字点击广告做到了世界上最赚钱的企业之一。 但中小卖家在反击时的做法虽不得已,但也是不妥当的,损害了其他大卖家的正当经营权利,也破坏了整个电子商务市场的秩序。中小卖家虽然通过抗争,取得了一定的利益,但从长远看,要么转投其他平台,要么甘居淘宝集市,根本是要自身做大做强! 国家作为市场经济中“看得见的手”, 对平息事件起到了关键的作用,避免了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商务部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司负责人表示高度关注、重视此事件,要求有关方面从稳定物价和支持小微企业的高度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情况,望淘宝充分听取各方意见,采取积极行动回应相关商户特别是中小商户合理要求,强调相关企业和个人必须遵循合法途径表达诉求。同时也暴露出我国在电子商务方面法律的缺失,对事件双方没有明确法律加以规范和约束。 总的来说,事件的根本原因在于目前我国网络管理的法律基础薄弱,网络零售领域法律缺失以及监管体系的不完善。要减少这类事件的发生,使我国电子商务健康发展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努力:第一,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如管辖权、电子合同有效性、电子签名真实性、消费者权益、网上支付、服务提供者的权益与责任和网上犯罪等。商务部正在着手推出《网络零售管理条例》,明确网络零售市场各参与主体的权利、责任、义务关系建立政府、网商和平台提供方三方共同参与的定价机制,并推进听证制度;第二,政府出面成立一个单独的监管部门,作为有效的网络投诉处理机构,使得网络投诉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改变现存的不合理的情况,比如,淘宝充当了规则制定者,又是执行者和监管者;第三,从道德和诚信的角度出发,电子商务中的诚信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了我国当前电子商务的发展,解决此问题已迫在眉睫。我们应该从社会的方方面面,构建诚信经营管理体系、塑造良好的诚信道德出发,为电子商务营造良好的诚信经营环境。参考文献: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02,01.作者简介:温强(1965.11--),男,山西灵石人,宜宾学院法学院讲师,工商管理硕士,主要从事市场营销和企业管理方面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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