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当前,中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一项内容就是加强被追诉人财权利的保护,这也是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内容。2011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对被追诉人财产权保护的规定展开了初步调整,但是,在法律理念、社会需要、制度保障上仍然存在着许多的问题亟待解决。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应当结合中国社会的实际情况,借鉴国外先进的司法经验,从而进一步完善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建立“以人为本”的司法程序体系。 论文关键词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财产权 被追诉人 毫无疑问,中国正经历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日益完善,同时,中国也进入了“财产社会”的时代,“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的理念也日益深入民心,物权法的出台是社会发展的重要标志,意味着人民的合法财产权得到了法律的保护。财产权兴起是中国市场社会中极具特色的风景线,社会发展中出现的种种财产权纷争也反映了财产权的重要性,这就要求我国出台更完备的相关法律法规来应对财产权纠纷的需要。因此,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法案中对于追诉人财产权利保护的相关制度也做出了初步的回应,如何正确的解读相关方面的修改,并发现其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关系到我国财产权法律的普及和推广,本文结合实际的诉讼案件分析了其中存在的不足,并且详细的阐述了修正法案中的调整方面,并对下一阶段的被追诉人财产权保护再修改提出了几点简单的建议。 一、保护被追诉人财产权的必要性 传统的刑事诉讼法强调的重点是认定刑事性质和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理,而往往忽视了对被诉人的财产安全保护。目前的刑法诉讼体系对于这方面的权益保障还缺乏相应的保障体系,在立法、查证、审判程序中研究工作取得了较多的成果,而对于被追诉人的财产权界定不明确,使得在诉讼过程中侵犯被诉人合法财产的现象普遍存在,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是每一个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在诉讼过程中应该意识到保障财产权的重要性: (一)履行国际公约义务 财产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受到法律的保护,“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是不容随意侵犯和剥夺的”这也是世界认可的财产权观念。我国以及出台了相关的财产法律法规保护公民的财产安全,同时,也加入了国际财产保护公约,因此,更要更好的履行应该承担的义务,以人为本,切实的保护被追诉人的财产安全。 (二)维护宪法权威 保护被追诉人的财产权是维护宪法权威的重要体现,宪法作为我国的基本大法,保障了我国依法治国政策的实施,它具有更强的法律约束力和权威性,在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众多领域有广泛的指导、规范作用。刑法作为宪法的延伸,也是宪法意志的具体体现,刑法诉讼法中各项规章制度的实施,决定了我国宪法的实施状况,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制度是把宪法中的法律精神具体化,使其在具体繁杂的刑事处理案件中更有操作性。当前我国积极推行“依法治国,以人为本”的治国政策,因此在刑事诉讼法中,保护被诉讼人的财产权,是宪法意志的体现,也是维护宪法作为根本大法的权威。 (三)保障人权 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是惩治犯罪,在这一过程中,司法机关运用法律手段,通过合法的证据查访,准确的掌握犯罪事实,再通过审判程序惩治犯罪。但是,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一定要保障人权,这也是社会主义法制的要求,也是我国迈向法治社会的重要的体现。刑事诉讼的目的是维护社会正义,对于被追诉人应该得到同样的尊重,在整个案件诉讼中保证公民的财产权,维护被诉讼人的人权是诉讼法的基本要求,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案件的公平性,真正做到把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结合起来。 二、诉讼过程中依然存在的问题 在刑事诉讼案件中,往往是侧重以追究犯罪,追回经济损失为目的,法院、公安、检察院机关一般采用强制措施来提高办案效率和进程,虽然办案方式符合法律规定,但是在案件中不可避免的侵犯被追诉人的财产权,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搜查、扣押、冻结的规定和存在的不足 在案件的侦办过程中,对于被追诉人的财产大都采用搜查、扣押、冻结等方式。其中不同的处理手段针对不同的犯罪对象和不同的财物而采用措施的,搜查工作针对于犯罪证据的寻找,扣押针对侦查中出现的各种有罪或无罪的物品,冻结针对被追诉人的银行存款。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对于三种处理方式的规定条文较少,也体现了对被追诉人的财产权保护并不重视,再加上在案件侦查过程中,相关机关的的权利广泛,在执法中工作随意性较强,造成了被追诉人的合法财产受到侵犯。 (二)取保候审保证金 为了充分保障人权,我国诉讼法设置取保候审制度,这一制度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超期拘留现象的出现。但是当前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并不完善,施行启动程序繁琐,其预想功能发挥也不能够令人满意,而这一制度存在的问题也影响了被追诉人的财产权,被追诉人缴纳的保证金在收取、管理、返还等程序上存在着较多的问题,损害了其经济利益。保证金立法方面的缺陷使得相关机关在金额收取上有较大任意性,在工作中往往不按照案件的特点、嫌疑人的性质收取,经常出现保证金收取过多的现象,而且在保证金的返还上操作困难,极其容易损害被追诉人的财产权。另外,取保候审机关权力过度集中,缺乏应有的监管机制,这是造成取保候审保证金制度出现诸多问题的根源。 (三)诉讼中涉案财物的处理 涉案财物是指诉讼程序中被相关机关依法查办处理的财物,在涉案财物的处理上,存在着混淆违法所得财物和个人合法财物的现象,在诉讼过程中,部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办案人员职业素质差,贪图财物,出现不移送涉案财物的情况,再者,对于涉案财物,被追诉人完全没有能力去监管这部分财物的处理,在实际的操作中缺乏参与涉案财物处理的方法,最后,对于涉案财物的保管责任不明确,造成涉案财物的损失,间接的侵犯了被追诉人的财产权。
三、《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修正点 针对实际案件诉讼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对于被追诉人的财产权利和其人身权利保护做出了科学合理的调整,加强了对被追诉人的人身保护的同时,也重视了其财产权利的保护。下面详细介绍修正案中关于被追诉人的财产权几点修正: (一)被追诉人财产权利保护理念逐步彰显 之前两部《刑事诉讼法》都侧重于被追诉人人身权利的保护,对于财产权保护的界定还不够明确,2011年的《草案》没有明确说明对于被追诉人财产的保护,但是依然看得出财产权保护成为了立法的着重点,草案中对于“财物”一词的界定,体现了价值观念的改变,也体现了保护私人财产意识的提升。传统的诉讼程序中采用“物品”一词,通常是以证据的形式存在,不是作为被追诉人合法财产的范畴,在审判程序中,往往侧重其“犯罪证物”的性质,混淆了违法所得财产和合法所得财产的区分,而“财物”一词的使用,强调了其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属性。虽然在修正法中只是一个词语的变动,但是却彰显着财产保护意识的改变,意味着被诉人的财产权作为其一项基本权利,是不容被忽视和侵犯的,这一细节的改变是刑事诉讼中工作侧重点的改变,对于被追诉人的财产权保护提供了重要依据。 (三)被追诉人财物处置司法化 之前的诉讼法对于被查封、冻结、扣押的财产在后续案件中如何处理并没有明确的规定,造成了违法所得财物和个人合法财产的混淆,给被追诉人带来财产损失,损害了其合法权益。针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法院的处理方式往往是通知相关机关依法处理,而被追诉人在请求返还自己合法财产的时候,会产生纠纷,遇到了极大的障碍。对此《草案》对于查封、冻结、扣押的财产进行了制度化界定,明确了其处理方法,虽然在实际的操作中依然存在着许多的问题,但是给被追诉人带来了法律的依据,对被追诉人的财产权却带来了一定的保护作用。 (三)针对特殊案件,设立没收程序 主要是针对两个方面的案件处理:一是处理被追诉人死亡的案件,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财产,另一个是针对于贪污腐败、恐怖主义的案件,通过阻断其经济来源打击犯罪。随着反腐力度的增强,越来越多的高官落马,对于处理落马高官的海外转移财产也遇到了很多难题,《草案》在一定程度了明确了这一难题的处理方式,针对外逃官员的财产处理,设立被追诉人不到场即没收财产机制,也为案件的处理提供了便利。没收程序的设立主要目的是加大打击官员腐败,保证国家财产的安全性,但没收程序只针对犯罪财物,并不涉及个人财物,因此对于被追诉人的财产起到一定保护作用。 四、再修改建议 不可否认,针对诉讼中出现的侵犯被追诉人财产权的问题,刑事诉讼法已经在2010年做出了相关的修改,但是问题依然存在,因此,在以后的修改工作中要综合考虑问题的根源,本文就再修改问题提出了几点建议: (一)借鉴外国法治经验 对于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问题要借鉴国外先进的法治经验,在欧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对于个人财产的保护的法律已经相当完备,对于被追诉人的财产保护问题都有法律方面的引导,尤其在案件侦查过程中,涉案财产的管理、处理、以及后续返还方面都有详细的法律条文可以参照。 (二)树立保护意识,完善保护程序 针对被追诉人财产权利的维护,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应当从两点入手,即尊重人权保障和诉讼程序公正,展开具体有效的程序优化。首先,刑事诉讼法必须明确确立财产权保护的重要地位,树立保护私有财产的意识,使财产保护的观念深入人心,并逐步渗透到案件程序的侦办过程中。其次,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过程中也应当创新、完善相应程序流程,抑制相关机关的权利使用,监督法律程序的执行,对于出现的执法问题要敢于查办,切实保证被追诉人的财产安全。 五、总结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保障被追诉人的财产权是理所当然的措施,随着人们财产保护观念的增强,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已经是当务之急的事情,《草案》在涉及被追诉人财产权利保护的问题上有所突破,但是依然存在较多的问题,因此,必须不断地完善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制度,结合实际的需要修正其不合理的缺陷部分。
中国论文网(www.lunwen.net.cn)免费学术期刊论文发表,目录,论文查重入口,本科毕业论文怎么写,职称论文范文,论文摘要,论文文献资料,毕业论文格式,论文检测降重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