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权入宪如何提高公民环保意识,环境权为什么要入宪呢

中国论文网 发表于2024-03-30 15:47:36 归属于经济论文 本文已影响356 我要投稿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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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环境危机已经成为影响生存、发展的主要因素,然而我国《宪法》却没有给予“环境权”一席之地。尤其是在科技飞速进步的今天,不加节制地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导致环境出现问题的现象屡见不鲜。本文对环境权的由来和理论依据进行了阐述,提出了环境权入宪的必要性。并指出当今环境权的保护现状,提出了应当完善环境权,把可持续发展战略纳入宪法的观点。

  【关键词】 环境问题;环境权;环境入宪

  一、公民环境权的界定   环境权指的是特定的主体对环境资源所享有的法定权利。对公民个人和企业来说,就是享有在安全和舒适的环境中生存和发展的权利,主要包括环境资源的利用权、环境状况的知情权和环境侵害的请求权。对国家来说,环境权就是国家环境资源管理权,是国家作为环境资源的所有人,为了社会的公共利益,而利用各种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对环境资源进行管理和保护。   自然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每个公民的生存和发展都需要环境提供充足的条件,所以公民个人自然可以成为环境权的主体。法人及其他组织想要在进行生产和活动的过程中,也需要良好的环境,并且需要有对环境的可持续性进行保护的义务,所以,法人及其他组织自然也是环境权的主体。国家作为一个管理者,对环境承担着更多的保护和管理的义务,相对于个人和组织,国家作为环境权的主体有其特殊性。但是,环境权的保护和利用离不开国家的指导和监督,因而,国家也无可争议地成为环境权的主体。   二、公民环境权入宪的必要性   1.环境权入宪才能为保护环境权提供坚实的基础   众所周知,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其规定的内容是国家和公民活动的法律基础,是一切单位或个人行为的根本准则。宪法同时还是母法,是所有部门法的基础。环境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应该在宪法中予以具体规定,才能有效保证公民的环境权,才能使环境权成为环境基本法及各种环境法单行条例的立法依据,为民法、行政法、刑法等部门法提供坚实的立法基础。如果能以宪法的名义对环境权进行明确规定和切实保护,对于实现公民的环境权,促进环境好转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它还可以推进政治民主化、政府法制化进程,有利于公民民主权利的实现。其次,环境权入宪还可以加快部门法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特别是环境保护法中的有关环境权立法的细化和深化,大幅度提高其可操作性。   2.环境权入宪是环境法制的需要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对政府提出了更为严峻的挑战,政府必须改变以前依靠政策、文件办事的习惯,转为严格依法办事。我国环境问题已经非常严峻,必须加强环境法治,通过环境权入宪,用基本法的形式和至高无上的法律效力来保护环境法治的需要。我国实公民的环境权,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这对强化环境管理工作意义重大。   3.环境权入宪也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可持续发展是一种注重长远发展的经济增长模式,它注重经济、社会、资源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我们既要谋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也要保护好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资源和环境,使子孙后代能够持续发展和安居乐业。20世纪70年代以来,中国的资源瓶颈和环境破坏问题日益突出,对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压力越来越大。1992 年,国务院作出了中国应坚定不移地走可持续发展之路的明智决定。实施可持续发展,关键就是要处理好人与环境之间的关系,而将环境权明确入宪,无疑会有利于这个目标的实现。   三、我国宪法对公民环境权的保护现状与不足   我国宪法第9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我国宪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从宪法对环境保护的规定来看,第26条着重从国家的基本职责方面对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维护进行规定;第9条主要是具体规定要保护好环境,合理的利用自然资源。从总体上看,我国现行宪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涉及了环境权的某些内容,但由于规定得过于原则,不仅不具有实体权利的性质,而且还具有明显的缺陷性和滞后性,这种状况不仅影响了其他法律对公民环境权进行具体规定,还使得我国整个法律体系对于公民环境权的保护呈现出一种低调的姿态。   四、关于环境权入宪的建议   鉴于众多国家均有环境权入宪的先例,并且已演变成一种国际潮流,将环境权作为基本权利纳入法对我国来说也是很有必要的。关于这点,目前学术界有两种主张,一是建议放在总则部分,在宪法总则的第26条后面增加一款环境权;二是认为应把环境权放于“公民”一章。我比较倾向于后一种观点。原因是总则部分的可操作性不强,把环境权置于总则,很可能使其沦为空谈,没有实际意义; 而采用后者立法模式的话,环境权就成为具有实质内容的真实权利了,更有现实意义。   最后在具体策略上,建议采取以下做法:   1.环境权入宪   在“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一章增加一条,可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良好环境的权利,并同时承担保护环境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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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一来将使环境权在宪法中的地位得以落实,进而可以统帅、规范部门法中的有关环境权的立法,而且还能提高公民的环保意识,这也符合国际社会越来越注重环境保护的发展趋势。   2.建立环境权违宪审查制度,并通过司法程序予以保障   只在宪法中规定公民环境权还是不够的,为了能够在现实中真正实现环境权,我们必须建立相应的环境权违宪审查制度。在公民环境权受到不法侵害时,可以诉诸法院要求给予救济,这也符合“有损害就有救济”的法治精神。   3.加强环境教育的推进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法律信仰对于法律实施和实效的作用已获得广泛认同。人们之所以尊崇法律不是因为或者主要不是因为外在强制,而是基于对法律的忠诚和信仰。我国作为法治后发型的我国,国民对法律认知有限,所以宪法作为根本大法, 就无疑是其最为关注的对象, 国民也通常认为只有纳入宪法的权利才是最重要的。因而, 环境权入宪对于国民权利认知的培养和环境法律文化的生成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同时对国民保护环境的教育和示范作用也不容小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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