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女人的财产继承权,宋代女性继承权

中国论文网 发表于2024-03-30 15:48:29 归属于经济论文 本文已影响484 我要投稿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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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摘要 两宋时期女性的法律地位得到了规范和提高,有关女儿财产继承的法律有了空前的发展,对后世继承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不可代替的地位。   论文关键词 宋代 女儿继承 财产继承   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家庭主要的财产关系由家长与子女的同居共财关系构成。由于受到宗法制度的影响,财产继承附属于宗祧继承,只在以直系血缘关系为基础的男性子孙中进行。因此,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女性基本没有私有财产,也没有财产继承权。然而由于宋朝农业、手工业的迅速发展,使得社会氛围宽松,法制体系规范开明,宋朝妇女的经济地位和法律地位有了明显的提高,宋代女儿的财产继承权也比前代有所发展,相关法规更加完善。   一、宋代女儿的继承制度   女性出生后的第一个身份即由血缘关系确定为“女儿”,“女儿”是女性在家庭社会当中最原始的角色。在财产继承的问题上,可将宋代女性按照婚姻状况分为在室女(未出嫁在父家的女子)、归宗女(出嫁后因夫死、被休和离婚等原因归住父家的女子)、出嫁女(已出嫁在夫家的女子)三类。无论是在在室女、归宗女,还是出嫁女,在两宋时期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法律保护。   (一)关于在室女的继承   宋代的法律明确规定,祖父母、父母在,子孙没有财产的占有权与支配权,因此作为未出嫁的女儿,财产继承权主要通过嫁妆的形式取得。法律也明确的规定了在室女的财产权益,“诸应分田宅者,及财物,……姑姊妹在室者,减男聘财之半。”豍《清明集》载“女合得男之半”豎以及“二女与养子均分”,由此可见,法律规定女儿可以继承相当于儿子一半聘财的财产。   在一家之中,若没有能够承担祭祀,延续香火的男系继承人,则为户绝。户绝财产在《宋刑统》中有规定:“诸身丧户绝者,所有……资财,并令近亲转易货卖,将营葬事及量营功德之外,余财并与女。”豏“请今后户绝者,所有……资财,营葬功德之外,有出嫁女者,三分给与一分,其余并入官。如有庄田,均与近亲承佃。如有出嫁亲女被出,及夫亡无子,并不曾分割得夫家财产入已,还归父母家后户绝者,并同在室女例。”豐由此可见,法定继承顺序为在室女、近亲、官府,并且在室女可以继承除丧葬费之外的全部财产。《清明集》载:“立继者与子承分父法同,当尽举其产以与之。命继者于诸无在室、归宗诸女,止得家财三分之一。又准户令:诸已绝之家立继绝子孙,于绝家财产者,若止有在室诸女,即以全户四分之一给之,若又有归宗诸女,给五分之一。止有归宗诸女,依户绝法给外,即以其余减半给之,余没官。止有出嫁诸女者,即以全户三分为率,以二分与出嫁诸女均给,余一分没官。”可见,宋代在室女继承户绝财产的权利得到了法律的保护,在两宋时期在室女继承户绝财产用日益明确的法律条文得以肯定下来。   (二)关于归宗女的继承   归宗女的继承权在《宋刑统·户婚律》有所规定:“如有出嫁亲女被出,及夫亡无子,并不曾分割得夫家财产入己,还归父母家后户绝者,并同在室女例,余准令软处分。”若“被出”丈夫死亡且并无子嗣,又没有获得夫家财产,回归父家后户绝的归宗女,可取得同等与在室女的继承权。元符元年规定:“户绝财产尽均给在室及归宗女,千贯以上者,内以一分给出嫁诸女。止有归宗诸女者,三分中给二分。”南宋《清明集》规定:“户绝财产尽给在室诸女,而归宗女减半。”   可据此得出:《宋刑统》规定,归宗女与在室女平等的继承户绝财产。元符元年之后,归宗女和在室女仍均分户绝财产。若无在室女,归宗女只能继承户绝财产的2/3。南宋时期,归宗女继承的户绝财产为在室女的一半,即若在室女继承4/7的户绝财产,归宗女则继承2/7的户绝财产。由此可以看出归宗女在两宋时期继承户绝财产的份额一直下降。这有两方面原因造成:一方面,传统宗族思想认为,女子一旦出嫁就是加入了一个新的宗族团体,是新的宗族团体中的一员,不再属于父家。因此两宋政府不提倡“被出“或“夫亡无子”已嫁到夫家的出嫁女回归父家。另一方面归宗女在出嫁之时已经取得部分财产作为嫁妆,若又返回父家与未出嫁的在室女均分户绝财产,有失公平。   (三)关于出嫁女的继承   通常情况下,出嫁女没有父家财产的继承权,只有在父家户绝,被继承人未立遗嘱,又无在室女继承时,才对父家户绝财产有一定的继承权。   《清明集》规定:“诸已觉之家立继绝子孙,于绝家财产者,若止有在室诸女,即以全户四分之一给之,若又有归宗诸女,给五分之一。止有归宗诸女,依户绝法给外,即以其余减半给之,余没官。止有出嫁诸女者,即以全户三分为率,以二分与出嫁诸女均给,余一分没官。”可见,出嫁女的财产继承权只存在于户绝情况之下,并且可继承的户绝财产的份额比在室女和归宗女低。   二、宋代女儿继承制度的特点   (一)女儿继承制度比前代更加规范   宋代妇女继承法规与唐代相比,更加具体规范。两宋时期,在有关女性财产权方面,作为主要法典的《宋刑统》比起前代增加了很多内容作为补充完善。如唐律《户绝资产》规定:除去藏葬费及量功德之外的户绝资产“余财并与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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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比较笼统,并没有明确指出“女”的范围,也未规定诸女可各自获得多少户绝财产的份额。在室女,出嫁女和归宗女能否取得,以及如何分配户绝财产就不得而知了。而《宋刑统》中对在室女、出嫁女、归宗女的继承权限给予了明确的界定,“有出嫁女者,三分给一”,“如有出嫁亲女被出,及夫亡无子,并不曾分割夫家财产如己,还归父母家后户绝者,并同在室女列。”较之唐朝规定,宋朝对于女儿的财产继承权方面趋于完善。   此外,宋律明文规定了财产法定继承人的顺序:丈夫死亡,妻子是丈夫的第一继承人,儿子和在室女是第二顺序继承人,此时在室女取得的财产继承权为嫁妆。户绝的情况下,在室女与归宗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出嫁女是第二顺序继承人。如果户绝资产为千贯以上,据“元符新规”规定,出嫁女就成为第一继承人,在室女和归宗女在取得的户绝财产当中内以一分给出嫁女。

  (二)加强女儿的财产继承权   宋代强化了女儿的继承权,《宋刑统》在继承“诸身丧户绝者,所有......资财,并令近亲转易货卖,将营葬事及量营功德之外,余财并与女”之后又规定了:“请今后户绝者,所有……资财,营葬功德之外,有出嫁女者,三分给与一分,其余并入官。”此条文特地解释了上文中的“女”为在室女,在室女可取的全部户绝财产,有出嫁女的情况下,出嫁女只能获得1/3的户绝财产。   仁宗天圣四年颁布的《户绝条贯》又规定:“今后户绝之家,如无在室女,只有出嫁女者,得资财、庄宅、物色,除殡葬营斋外,三分与一分;如无出嫁女,即给与出嫁亲姑姊妹侄一分。”其中规定了“出嫁亲姑姊妹侄”继承财产的权利,扩充了“女儿”这一身份的法律内涵。   时至南宋《清明集》载:“在法,父母已亡,儿女分产,女合得男之半。”在室女继承财产份额从为兄弟聘财的一半上升到了兄弟继承财产份额的一半。可见女儿的财产继承权在两宋时期进一步发展和强化。   (三)政府介入与民争利   宋朝政府如此热衷于将户绝财产没官的现象也是别的朝代所不曾有过的。唐律规定,女儿可以继承除了营丧费及量营功德之外的全部户绝财产,但宋律规定,女儿和继子只能继承部分户绝财产,还有部分财产要没官。南宋时户绝之家中,若无在室女,归宗女可继承1/2户绝财产,命继子继承1/4财产,剩下1/4的财产则没官;若家中也无归宗女,则出嫁女、命继子和官府各得1/3户绝财产。此外,唐律规定立遗嘱人享有完全的处分财产的权利,但宋代政府则对遗嘱继承人的范围、数量、份额都加以限制。   三、宋代女儿财产继承制度的启示   (一)增强男女平等意识   遗产继承权是一种以身份权为基础的财产权利。传统封建礼教宣扬男尊女卑,女性的身份不被肯定,女性的权力得不到维护。我们应彻底摒弃封建糟粕思想,增强两性平等意识,从而更好的维护女性的财产继承权。   (二)提升女性经济地位   女儿的财产继承权在宋代有了封建史上难得的发展,根本原因是女性的经济地位在两宋时期有所提高。两宋时期生产力高度发展,女性对经济发展作出了很大贡献。女性的经济地位的提高又推动了女性的法律地位的改变,女性财产继承权利扩大是历史之必然。   因此,作为新时代的现代女性,不应在经济上依附男子,在做到经济独立的同时,充分展现自我价值,为社会物质财富的增长贡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全面提升妇女的经济地位。   (三)增强女性参政的自觉性、主动性   立法者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法律内容的制定,若女性没有政治地位,就无法通过制定法律来维护自身权力。当代女性应当增强自身参政的自觉性与主动性,这样才能切实保障和维护女性的权利。   五、结语   女性法律地位在宋朝得到提高,其突出表现之一就是女儿财产继承权在国家法律中的发展。然而,宋代女儿的财产继承权还是受到相当大的限制,在儒家封建礼教思想的影响,“男尊女卑”的中国封建社会中,她们并不能平等的取得与儿子一样的继承权利。总结其经验,要以确立男女平等意识为思想基础,确保女性独立的经济地位为经济基础,积极主动的参与政治活动,对保障当代女性财产权利进而推动整个女权运动的发展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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