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审计结果公开问责可以有效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加强对权力监督,促进内控制度建设,推进阳光管理,使经济责任审计与纪检监察监督优势互补。但从实践来看,目前还存在着对该制度认识不统一、操作性不强、问责体制和机制不健全、治本功能不突出等问题,需要进一步从宣传教育、信息公开,整合问责主体、扩展问责内容、建立责任承诺制度等方面继续努力,以期更好的发挥其双刃剑作用。关键词:审计结果 公开问责 审计与纪检 0 引言 审计结果公开问责,是指对经济责任审计后,通过召开问责评议专题会议,公开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由被审计的责任人现场接受组织和干部职工代表的质询和评议,以对其履行经济职责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长期以来,很多单位都将领导的届中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作为实施外部监督的一种必备手段,但从目前的审计实践来看,审计监督不力也是导致出现一些国有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屡审屡犯” 怪状的原因之一。因此,笔者认为,针对审计部门只能“审”而不能“问”的情况,适时介入审计结果公开问责进行“事后监督”,将更有利于发挥审计监督与纪检监督的“双刃剑”作用。 1 审计结果公开问责的监督强化作用 审计结果公开问责与纪检监察监督,并不是两个不相关的概念,二者在实施主体与内容上具有相关性,在对象上具有同一性,在手段上具有互补性。审计结果公开问责制的实施,使经济责任审计与纪检监察监督优势互补,既合理运用了审计成果,又丰富了纪检监察的监督手段,强化了纪检监察的监督力度,其主要作用体现在以下方面: 1.1 有效从源头上预防腐败。通过审计结果公开问责可以进一步发掘审计过程中被忽视的一些苗头性问题,及时发现管理体制、机制、政策等方面的漏洞和薄弱环节,从而采取针对性的政策,把一些腐败现象解决在萌芽状态,有效地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1.2 有效加强对权力监督。由于纪检监察部门只有出现信访、投诉才能进行查办程序,因而监督范围受到了限制,而审计结果问责则不管有没有发生问题都可以进行,这就使有可能发生违规、产生腐败问题的地方都暴露在监督视野中,因而加强了对权力的监督力。 1.3 促进内控制度建设。审计结果公开问责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揭露问题,暴露矛盾,更主要是通过对问题的揭露,找出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产生问题的根源,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措施,促使各项内控制度不断健全完善。 1.4 推进阳光管理。审计结果公开问责涉及到公司内部的财务收支、专项资金使用、重要人员任免等职工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通过在一定公开场合的问责和评议,有利于增加公司管理的透明度和领导政绩的可信度,提升职工参与阳光管理的积极性。 2 当前审计结果公开问责制度建立与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行政问责制度正在全国逐步推行,电力系统各单位也正在积极推动纪检监督的创新工作,但根据具体实施情况来看,审计结果公开问责这一举措还只是处在尝试阶段,具体操作还存在着一些需要完善之处。 2.1 对审计结果公开问责制度的认识还不统一 无论是从被问责的对象来说,还是代表广大职工群众的问责主体,都存在认识不统一的问题。从问责主体看,目前是由纪检监察部门来实施问责,有些部门(单位)由于监督意识不强,对责与非责的界限把握不准,甚至还存在“老好人”思想,怕得罪人,特别是怕得罪重要部门和重要领导,不愿进行问责。从问责对象来看,有的认为建立和执行问责制,是组织和群众对他的不信任,甚至是向他所谓的权威挑战,从内心抵制问责;有的是个别主要负责人大局意识不强或者本身就不清白,怕对下级进行问责会导致“城门失火,殃及自己”,害怕执行问责;有的是一些职能部门和领导干部已经习惯了用权力来开展工作,习惯于“高高在上,唯我独尊”,容不下组织和群众对他们的监督,这些错误思想影响了问责制的建立和执行。 2.2 问责制度操作性不强 审计结果公开问责制度应该是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连接制度。由于一些必要的操作程序上的规范还没有出台,缺乏操作性。制度和方法过于原则和笼统,就事论事,缺乏系统性。问责仅指向行政“一把手”干部,执行权力的其他部门和领导干部不在其中。这样的制度由于不便操作,必然会给问责的执行带来障碍,还会造成操作中的随意性。 2.3 问责体制和机制不健全 首先,在问责的执行主体上,理论上来讲,问责的真正主体应该是职工群众。但由分散的群众来直接启动法规性、程序性很强的问责机制肯定不现实,但也不是任意哪个部门或哪位领导就可以执行,否则就会造成启动的随意性和结果的偏差。因此,建立起由某个部门牵头,多部门参与,专门机构执行的问责运行体系十分重要。其次,问责执行部门本身被监督或问责的问题没有解决。比如说纪检监察机关,他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双重身份,那么在体系建设中就要解决如何监督和问责“裁判员”的问题。再者,现有的问责案例时常是以一种倒运行的模式运作。一件失职失责事件,往往是事发之后,有关部门才不得不启动问责程序,给群众一个交待。这样的问责往往失去主动性,变成被动应付,还容易产生不好的结果。
2.4 问责制度的治本功能不突出 建立和执行审计结果公开问责制的最终目标就是建设责任管理,防范责任事件,问责制度不是单纯地对干部进行责任追究,更在于事前的监督提醒。所以明确责任划分,强化责任意识,构建以预防责任事件发生为主,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问责制度才是我们努力的目标和方向。 3 实施审计结果公开问责机制的努力方向 实施审计结果公开问责,需要采取公开问责的程序,公开问责、公开申辩、公开处理,并从法律文件和制度规范的角度对问责制的公开程序进行“固化”,笔者认为还需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努力: 3.1 强化宣传教育,树立责任意识,夯实问责制度的思想基础 通过宣传教育,强化责任意识、使命意识,使各级领导干部要有强烈的责任意识,经常思考自己的职责所在,使自己在被问责的时候不至于不知所云,并且从内心深处真正接受职工群众的这种监督方式。广大职工要增强参与问责的主动性,从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来推动问责制的执行。 3.2 实行信息公开,建立公众互动机制 审计结果公开问责的前提就是信息公开,因为问责制度是一系列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整合体系,它需要各个方面的配合。所以,必须满足职工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要建立多渠道、高效率的信息公开机制,使民情民意能尽快进入监督部门的视听。通过公众的普遍参加以及积极回应,形成互动的动态问责,保证问责制度的全方位执行。 3.3 整合问责主体,力求形成问责合力 要通过一定的形式,明确相关部门执行问责制的主导地位。从广义上看,问责制度是含括法律、党纪、行政等各方面的责任监督追究;从狭义上讲,也是连接党纪政纪处分与组织调整之间的有效措施。因此建议由纪检监察部门担负此项任务,综合运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手段,从而实现绩效的最大化。在以纪检监察部门实施主导问责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人力资源、财务、审计等部门的综合力量,推动问责制的科学、规范、高效运行。 3.4 扩展问责内容,拓宽问责领域 不仅要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实施问责,还应加强对公司发展战略的制定、重大建设项目的决策、干部人事行为等的问责。既要对公司负责人问责,也要对一些重要权力部门,甚至供电所进行问责,对他们在重大经济活动中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和玩忽职守等失职渎职行为进行问责。 3.5 实行关口前置,建立责任承诺制度 开展岗位责任承诺,进一步深化问责意识,为下一步的问责行为做好基础性工作。承诺在先,问责在后,问责对象在思想上就更加容易理解和接受,在责任事故、事件发生后,才能主动地认识错误和承担责任。 审计结果公开问责是一项尝试性的工作,还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的进行探索和完善,以真正发挥其审计和纪检监督制约的“双刃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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