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本文通过研究国际通行的失业统计指标,对比指出了国内失业统计指标存在的统计口径单一,统计范围过窄,年龄界定不合理及缺乏时效性等问题,在探究其存在根源后,针对性地指出了符合中国国情的改善建议,为相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失业;统计指标
失业问题一直是政府和人民关注的焦点,失业统计作为反映失业问题的工具,也必然成为国家促进就业和控制失业的基础关注点。只有当失业统计反映的数据真实有效时,国家才能及时地在此基础上制定合理的就业政策,发掘矛盾所在从而避免其消极影响。然而,我国的失业统计制度还存在诸多缺陷,公布的城镇登记失业率并不能真实的反应我国失业状况。因此,在借鉴国外有益经验的基础上,分析我国失业统计方法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适合我国国情的失业统计指标体系,对政府和相关部门制定劳动就业政策有重要意义。
一、与国际通行的统计指标对比我国现行统计指标存在的问题
(一)统计口径单一,难以反映真实的失业水平
目前,大多数发达国家都采用“调查失业率”统计指标。“调查失业率”是采用国际通行定义并按照国际标准的调查方式取得的调查,是通过住户调查系统进行的失业统计。而我国官方公布的数据采用的则为“城镇登记失业率”,即从失业救济部门登记表中获得失业人数而算得的一种失业率,城镇登记失业率不仅指标涵盖面非常小,而且人为调控的痕迹非常明显。一些国家失业率统计数据如图1所示,2010年4月我国的失业率大约4.6%,与美国,法国等发达国家相比,似乎不高,其他国家的失业率几乎是我国的2倍左右。从表面看,我国失业率状况良好,但由于统计口径的不同,我国的城镇登记失业率与这些国家的失业率可比性较小,实际上我国的失业问题仍较为严重。中国社科院于2008年12月16日发布的《社会蓝皮书》称,中国城镇失业率已经攀升至9.4%,已经超过了7%的国际警戒线,比政府公布的城镇登记失业率4%的统计数据多出一倍。两个数据有如此大的悬殊,究其原因,是统计口径的变化。由于调查失业率统计的范围更全面,其统计数据则更具真实性,我国也应该借鉴国际上更为科学权威的统计指标,建立中国特色的统计指标体系。
(二)统计指标的范围过窄,数据缺乏说服力
1. 统计指标未包含农村失业人口。
国际标准的失业人数是包括城镇和农村的全部失业人口总和,而目前我国公布的“城镇登记失业率”只针对城镇,反应的仅是报告期末城镇登记失业人数占城镇从业人员总数与实有城镇登记人数之和的比重,不能反映我国农民失业的情况。众所周知,我国是个农业大国,农业人口数庞大,且目前我国仍属于向工业化和城市化过渡的农业化国家,因此,农民问题其实是中国失业问题中的关键。只有充分考虑我国农村的失业问题,失业统计所包含的内容才能更全面更完善,统计的结果才能更具说服力即更真实的反映我国的劳动力市场失业状况,从而与发达国家对比制定出合理的就业政策。
2.统计指标未包含隐性失业人口
隐性失业,是指生产过程中,生产资料与劳动力的构成失衡,劳动力的数量远远超过了由技术条件所决定的生产资料对劳动力的需要量而出现的部分劳动力的闲置现象。通俗地讲,隐性失业就是名义上的就业,实际上的失业。我国现行的失业统计还未对隐性失业进行测定,这也是我国失业统计饱受诟病的原因之一。但是,自1995年以来我国的隐性失业状况已经通过下岗、培训再就业、分流等形式得到基本解决,当前隐性失业人员数已经相当有限,且大多数国家对存在的隐性失业都不作统计。国际上对隐性失业的界定也还未达成一致,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对隐性失业的统计可以暂时不做考虑。
(三)失业统计年龄界定不合理
我国规定登记失业年龄界限为:男16—50岁、女16—45岁。参照国际劳工组织(ILO)或其他多数国家的统计标准,通常只有年龄下限标准(16岁),而没有上限规定。且随着各方面条件的改善,我国的人均寿命已将超过70岁,部分经济发达城市已超过80岁,而劳动就业年龄却仍不变动,致使部分超过退休年龄仍然在岗工作,没有纳入就业统计中;同样,部分年届退休,身体良好有劳动能力并有工作要求的人,却没有统计在失业人口中。
(四)失业统计缺乏时效性
失业统计的时效性是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图2为2002—2012年美国各年3月末的失业率统计图。
对比发达国家的失业统计,我国官方公布的是城镇登记失业年度数据,没有规范的季度数据,也没有与国际接轨的月度数据。虽然在人口普查资料中可以得到较为全面的失业数据,但是这一方面调查间隔时间很长,时效性差,不能及时满足数据使用者的需求,另一方面增加了专家学者对于失业统计最新数据取得的难度。此外,处于失业状态中的劳动者在失业期间心理极易产生焦虑,并且随着失业时间的增长,就业的欲望就越发强烈。可以说,失业问题的严重性会随着失业持续时间的的拉长而成倍增强,因此应特别注意提高失业统计的时效性。
二、依据中国国情完善失业统计指标
(一)城镇登记失业率与调查失业率并行
在选择统计口径时,在考虑与国际通用指标接轨的同时,更要结合本国的国情,选择适合本国国情的统计口径,以此得出的统计数据才具有实用性。相关的统计部门认为单一的城镇登记失业率不利于政府部门获取真实的失业情况,会影响政府出台相关就业政策
通过分析国际通行的失业统计指标的优点,笔者认为,可以在继续沿用原有制度的同时,建立起一套新的更全面的失业统计制度,采取两套制度并行的策略。
虽然我国目前的城镇登记失业统计制度存在着很多的缺陷,造成数据失真,国际可比性差,但是“城镇登记失业率”作为测量领取失业救济金人群的一个数量指标,有独特的意义,是其他口径不能替代的。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该制度也在逐步趋于完善。若完全取消该制度,即刻采用一种与国际接轨的“调查失业率”制度,虽从长期看是可取的,但短期内的可行性较低,且很可能无法把握我国失业状况发展变化趋势。另外,引入“调查失业率”在实践中也是可行的。自1996年开始,国家统计局就开始对有关劳动力进行抽样调查,该调查每年进行三次,通过采用抽样调查法所得的失业率数据与官方公布的数据有差别,如图3所示。
2005年—2009年城镇登记失业率都在4%左右,而采用调查失业率得出的数据则远远超过4%,差异则来源于统计口径的不同,调查失业率的统计对象是常住城镇的经济活动人口,包括到城镇长期打工的农民。而城镇登记失业率只包括了在就业服务机构登记的城镇经济活动人口,不包括以其他方式寻找工作的人口,更不包括农村经济活动人口。可见,采用调查失业率统计的范围更全面,可以弥补仅仅依靠“城镇登记失业率”被动获得数据的局限性。总之,在保留原有制度的基础上,采用新的制度是可行的,我国应坚持城镇登记失业率和调查失业率并重,城镇登记失业率反映政府当前最需解决失业问题的重点对象,调查失业率反映劳动力市场的总体需求情况,二者相互补充。
(二)尽快建立健全农村劳动力失业统计
在我国无论是官方公布的登记失业率,还是统计机构得出的调查失业率都是只针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口强调非农户口,调查失业统计包含全部城镇常住人口,但是都没有反映我国农民失业的情况,农村几乎成了统计的“真空”。我国农业人口数极其庞大这一特殊国情导致对待农村失业统计不应操之过急。对于农村,失业统计是一项浩大的工程,而且统计的过程必定繁琐冗长,农村与城镇的社会经济环境不同,劳动力的就业方式,特点等方面有较大差距,农民失业与城镇人员失业的特点、统计口径等都存在不同,不能按照当前城镇居民调查失业统计口径进行统计,应根据其自身特点建立一套专门的统计体系,以弥补城镇失业统计未包含农民的缺陷,并通过两者综合反映我国的失业状况。完整的失业率统计指标体系见图4所示。
(三)失业指标重新界定
我国失业人口规定了上限,同属于经济活动人口的就业人口却没有,这将造成在计算失业率时分子分母统计口径的不一致,形成矛盾。因此,对于失业人口的界定首先取消年龄上限,以保证失业率的计算分子分母口径一致同时有利于国际比较。其计算公式为:
(四)增强失业统计指标的时效性
增强统计指标的时效性,加快数据收集的频率,对于提高统计数据的及时性和真实性有很大帮助,从而使所得结论更具说服力。因此,建议将抽样调查的频率从每年三次升为每年四次,健全季度统计,同时建立月度统计,以近期统计为中心,兼顾中期统计和长期统计,做好失业统计的分析和预测,更好地为政府决策服务。
三、小结
中国失业统计指标的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应该伴随着中国社会经济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失业率是反映一国宏观经济发展的重要指标,是对现实经济生活的定量反应。失业统计指标的完善和改进,应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在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状况的前提下逐步进行。此外,高速的经济发展通常伴随着较高的失业率,这是种规律,没必要遮掩,只有完善失业统计指标,才能真正反应一国国情,才能引导政府制定合理的相关政策,才能造福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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