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虚拟货币的法律法规(网络虚拟货币可以作为法律客体吗)

中国论文网 发表于2022-10-21 18:16:19 归属于经济论文 本文已影响562 我要投稿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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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摘要 在信息时代的今天必然会产出新型的产物,网络虚拟货币则是其中的一项。它在互联网中也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虽然它给网络用户带来了不同程度的便利,但它的流通范围因其自身的特性,有些网络企业不可能控制。所以也会带来相应的法律风险。本文则从网络虚拟货币中的所存在法律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并给予相应的措施,以供参考。
  论文关键词 网络虚拟货币 法律 网络用户

  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不少网络运营商纷纷推出了网络虚拟货币来方便网络用户来支付各项服用服用,如腾讯的Q币,网游等。网络交易的频繁使网络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越来越越广泛,虽然网络虚拟币的发展已经不可阻挡,但它的法律问题也逐渐被暴漏出来,不少犯罪分子盯上网络的隐蔽性来谋取暴利,而我国对虚拟货币也没有指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因此,应尽快针对网络虚拟货币所存在的法律问题来制定各项措施,促进互联网虚拟货币的健康运行。

  一、网络虚拟货币相关概述

  (一)网络虚拟货币概念
  网络虚拟货币的概念可分为狭义和广义两个方面。从狭义上来说,虚拟货币是一种有别于有型货币的一种新型货币形式,它的发行商一般是大公司,通常在网络游戏中出现,具有一定的价值尺度,经常被作为进行虚拟交易的支付货币。而从广义上来说,网络虚拟货币以计算技术和通信技术为手段,由一定的发行主体以公用信息网为基础,以数字化的形式存在于有关电子设备当中,而实现流通和支付功能则是依靠网络系统(包括智能卡)的数据传输方式。
  (二)网络虚拟货币的特征
  1.交易过程的虚拟性;网络虚拟货币的交易环境决定了它自身的虚拟性,网络是它的应用范围,和现实货币的消费场所是大有不同的。商场是实体货币消费的主要聚集地,商品与货币的等价交换是它的交易过程。而网络虚拟货币的交易体则是每一台电脑终端,最特别的体现是其他无形的产品和一组号码,它的价值是一种无形的服务,所以网络虚拟货币的交易过程体现了较大的虚拟性。
  2.流通的随意性;虚拟的网络世界是虚拟货币交易的主要场所,因此它的流通具有随意性。一般体现了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强烈的造币冲动在刺激着虚拟货币的提供者,从而在虚拟货币发行的过程中,其发行成本几乎为零。使用者的数量也越来越多,发行过程也缺乏相应的监管,这是特点是现实货币无法比拟的。二是虚拟货币流通的随意性受一些因素的影响。虚拟货币和现实货币的转化门槛非常低,有多种方式可进行选择,如银行卡,手机话费等。十分便捷和随意。

  二、网络虚拟货币的法律性质

  目前对网络虚拟货币的法律性质没有明确和统一的界定,但通过会将其分为债权、物权和新型财产三种主流观点。首先是债权,此观点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合同债权,其中也包括网络虚拟货币。购买者与出卖者(发行者)之间的债权关系是网络虚拟货币。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来分析,是游戏玩家支付对价,虚拟货币由游戏开发商提供,用货币来购买装备等游戏物资来取得相应的虚拟财产,这时玩家与开发商之间形成的就是债权债务关系。因此认为虚拟货币是一种合同债权。其次是物权;网络虚拟货币及虚拟财产都法律的角度来说是一种物。之所以被认为是法律上的物,是认为只有具有法律上的排他支配或独立的经济性即可。但法律上的物则指的的是为人力所能支配的,是在人身体之外的,其自身包含一定的使用价值的物,其中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因此把网络虚拟货币在内的网络虚拟财产在理论上作为一种特殊物,也适用于现有法律对物权的先关规定。在我国台湾地区,此规定具有典型的代表意义,台湾法务部曾出台过相关规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务和账户都属于服务器的电磁记录,在而刑法诈欺及盗窃罪电磁记录可属于动产,属于私人财产。第三是新型财产;这种论点则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单独新型财产,不属于现有的任何的一种财产。由上述三种对网络虚拟货币的法律定性论点可得知,虽然网络虚拟货币呈现出强烈的物权属性,但由于物权法定原则网络虚拟货币无法符合和无法直接占有,所以,网络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应被列为准物权。

  三、网络虚拟货币中现存的法律问题
  (一)网络虚拟货币存在较大风险,缺乏法律规范
  1.破产风险:网络虚拟货币是网络运营商发行的一种货币,网络运营商和网络虚拟货币持有人之间维持的是一种债权关系,自身商业信用是网络运行商的基础,网络运营商只有收到了网络用户缴纳的相关费用之后才能为其提供服务。如果网络运营商在这过程中出现破产和信用危机,那么网络用户手中的虚拟货币则无任何价值。由于网络用户数量大且分散较广,对其进行破产清算是一件浩大的工程,困难度较大。
  2.通货膨胀风险:网络虚拟货币通货膨胀一般有两个因素构成:一是大量的“游戏代打”组织的存在,促使网络货币总量激增,游戏币的生产因没有上限设置变得贬值。二是一些网络黑客利用游戏中的漏洞制造了大量的网络虚拟货币。
  3.存在冲击现实金融体系的风险:中央银行直接监督和管理法定货币的运行,目前还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约束虚拟货币的发行和交易,如果网络虚拟货币在后续形成可兑换的发展模式,甚至以相同的价格或标准在市场通用时,从而现实的金融体系则会因此遭到冲击。
  4.存在网络犯罪的风险:网络虚拟货币的交换或者买卖网络用户在私下就可进行,也因此为一些投机分子倒卖网络货币提供了犯罪的可能性,利用网络平台犯罪分子可以利用虚拟货币来销账,赌博,洗黑钱等,由于操作过于隐蔽,给警方在追究过程中带来较大的难度。


  (二)网络虚拟货币缺乏法律保障
  网络虚拟货币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导致风险和问题的主要因素,虽然在2007年文化部联合公安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来防范网络虚拟货币风险,加强对虚拟货币的发行和交易给予规范,但其中还是存在很多问题。如在通知中规定,“网络游戏运营商应充分结合产品和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适量发行网络虚拟货币,杜绝以预付资金占用为目的的恶意发行行为。”此规定中提到的以资金占为目的恶意发行都没有具体的标准,很难具体执行。再比如:通知中还强调应取消网络游戏中购买游戏币的行为或对网络游戏运营商发生虚拟货币的总量限制进行取消,在没有赎回承诺的情况下,网络虚拟币只是一种预售行为,对其进行限制没有必要。从上述两条例子中可得知,网络虚拟币按在目前还没有相当规范的是条例,因此,随着互联网的不断普及,应对新兴的虚拟财产进行立法,加强风险制度,保证互联网的正常规范运转。

  四、网络虚拟货币中的法律问题解决措施

  (一)构建合理的网络虚拟货币监管体系
  1.设立统一的虚拟货币监管主体;我国目前网络虚拟货币监管模式存在以下两个问题:一监管模式目前多为协同合作模式,此种模式及其容易造成相互推诿和互相扯皮的局面。二是监管体制以文化部为主导,只考虑部门一己之私,使我国虚拟货币产业的健康发展受到严重阻碍。因此,我国应充分设立一个网络虚拟货币管理委员会,并将其独立于各部门,从而统一对网络虚拟货币的管理。结束以往的协同合作模式。网络虚拟货币委员会可采用由各部门组成常设办公室的模式,成为了一个独立机构的模式,任何部门对不能对此机构进行左右和干涉。
  2.扩大网络虚拟货币的监管范围;目前,我国只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有了相关的规定制度,而网络游戏虚拟币之外的虚拟货币并没有对其规定。以至于这部分网络虚拟货币缺乏法律的监管,游离于法律的规制之外。不能良好的保证网络用户的权益。所以,将来在对我国网络虚拟货币进行立法时,第一要做的则对网络虚拟货币做一个完整的定义,扩大监管范围,所有存在的虚拟货币类型都应列入到规制范围内,以此来全面构建合理的网络虚拟货币监管体系。
  (二)加强网络虚拟货币流通和发行监管
  网络货币的发行行为,要充分建立在财务管理健全、资产状况良好、资本雄厚及网络系统安全可靠的基础上。还有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的审核。网络服务商在发型网络虚拟货币时,中国人民银行应接受发行网络货币的规模和数量、用途等各项信息内容,并将其备案,并按照人民银行确定的准备比率缴存发行准备金。人民币和网络服务商发行网络货币的数量和规模应挂钩,并作为某种资产来做好发行储备。中国人民银行应有效监测和监控网络货币发行、流量,对各个网络服务商发行网络货币的数量和规模实施有效控制,杜绝网络服务商在发行网络货币方面没有节制,导致网络虚拟货币贬值,使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害。中央银行的货币政
  策给网络货币的发行和流通在供给和需求领域上都面临着不小的挑战,为了防止网络货币冲击现实货币影响到货币政策的实施,应限制网络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目前只能在发行网站内使用网络虚拟货币和购买及支付虚拟物品,其他网站和现实世界都不能扩展到。以此同时还要对网络货币的网下交易有所限制,杜绝网络货币与人民币之间的双向流通和严禁倒卖货币。
  (三)防治网络虚拟货币盗窃和造假行为
  目前困扰网络货币发展的一个主要问题之一则是保证网络货币的安全。网络虚拟货币和现实货币一样都会遭受到“假币”的冲击。一些“网络假钞”通过网络游戏中的“黑客”所运行的“私服外挂”得来,导致游戏运营商对网络虚拟货币的发行无力控制,“通货膨胀”现象不断出现。消费者无法辨别网络虚拟货币的真假,因为它只是一串数字代码,没有任何特征。所以和现实中的假币比起,网络虚拟货币的造假情况更是严重。网络货币的盗窃活动在目前也十分猖獗,一是因为公安机关在面对此类案件时,虽然抓住了犯罪分子,但难以定罪。二是国家并没有根据此种现象设立法律法规。还有则是互联网上有很多交易平台,尤其是第三交易服务平台为了自身的利益更是对违法行为置之不理,放纵犯罪分子。
  网络服务商和消费者的利益因假网络虚拟货币和盗窃活动的盛行受到了严重的损害,打击了网络虚拟货币的发展。因此,为杜绝此类行为的蔓延,应采取以下集中措施:(1)国家有关部门应对从事伪造网络虚拟货币等行为给予严厉的处罚行为。(2)建立健全网络犯罪预防机制,完善我国法律法规体系,使对网络虚拟货的治理行为更加系统化和法制化。(3)网络服务商应不断加大技术投入,提高网络系统的安全性的前提则是采用数字证书登陆系统等手段,实施严格的内控制度,从而保护我国网络虚拟财产。

  五、结论

  综上所述,随着互联网应用的深入和电子商务的发展,在互联网方面网络货币的应用越来越广泛。电子商务发展中网络货币的作用越来越大。这就要求人们不得不重视它的法律问题,通过完善立法和构建合理的网络虚拟货币监管体系,加强网络虚拟货币流通和发行监管,防治网络虚拟货币盗窃和造假行为,以此来促进我国虚拟货币市场的蓬勃发展,实现网络货币发展和保护消费者之间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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