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公司以营利为唯一目的,滥用公司地位,影响社会生活的负面作用正随着城镇化的推进向郊区和农村扩展。必须明确公司社会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对公司社会责任进行法律规制是对公司绝对营利导致的违法现象的一种法律救济,新型城镇化应是市场城镇化,要加强公司社会责任法律规制,缓解社会矛盾,建立政府、公司、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机制,促进和谐法制社会的稳步发展。
论文关键词 公司 社会责任 法律规制 城镇化
公司为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公司已经壮大到了可以左右民众生活的程度,公司在为股东谋取利益的同时也增加了社会的负担。屡次事故的发生也已经证明单靠公司的道德自觉和行业协会的自律自省已不足以制止公司的种种劣行。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应当最大限度地关怀和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因此要求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并利用法律对其进行规制势在必行。在新型城镇化的进程中要吸取城市发展的教训,要从法律规制的角度来完善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相关举措。建立一个环境优美,公平正义,法治有序的和谐社会。
一、城镇化进程中公司社会责任法律规制的背景
公司社会责任是在城市发展中环境污染加重、食品药品犯罪数量上升、工程安全事故频发的背景下提出的。从“毒奶粉”事件到“地沟油”、“毒胶囊”以及屡禁不止的生产安全事故。一件件触目惊心的流血事件拷问着公司的良心,也在无声的批判着法律规制的缺失。于是对公司应该履行社会责任,国际上慢慢达成了共识。公司社会责任不再被认为是一种可为可不为的道德责任,对公司履行社会责任进行法律规制也提上了日程。
对公司履行社会责任进行法律规制也是负责任、有担当的公司的主动要求。截止2012年底,全部中央企业都发布了社会责任报告或可持续报告。这表明了公司主动履行社会责任,接受政府和公众监督的决心。只有将公司社会责任纳入法律规制才能鼓励公司履行社会责任,促进公司之间的公平竞争,建立良好的公司发展的法制环境。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坚持走有中国特色的新型城镇化道路,在推进城镇化的过程中必须强调以人为本,将产业政策的制定和城镇的实际情况融合考虑,促进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协调推进。城镇化建设中要更多地采用市场化的方式,公司才是城市各项基础设施建设的主体,政府主要负责城市建设的管理和引导。从公司社会责任的角度来看,法律规制是为了避免过度城市化、公共服务供给短缺、就业不足、畸形发展、贫富差距大、交通拥堵、污染严重等现象的出现。
新型城镇化要求农村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要放弃传统的高污染高消耗的发展模式,坚持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因此也对公司履行社会责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既要金山银山也要绿水青山。公司为了尽可能的降低成本很难主动去履行社会责任,而没有法律的明确约束,存在唯GDP论英雄观念的地方政府对公司社会责任规制的认识也存在不足。
二、西宁市城东区概况
城东区位于西宁市东部,地处湟水河谷地带,东与平安县接壤,西与城中区毗邻,南与湟中县相连,北与互助县相接,是西宁市的东大门。以汉族为主,有回、藏、土等27种民族。管辖7街道2镇,44个社区、20个村(牧)委会,是比较典型的城镇化样本。城东区目前可待开发的危旧房面积占全市的2/3,近年来城东区加大旧城改造规模,城东区可待开发的危旧房面积占全市比例最高,城市拆迁和重建是考验公司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其中韵家口镇有中小型工业企业44家,服务业8家,批零业19家,物业房地产5家,交通运输业9家,民办非企业及事业单位51家,建筑业8家,餐饮业2家。林家崖办事处有乡镇企业11家。城东区目前建立了失信公司黑名单制度。以公司登记和监管信息为基础,对严重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公司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的制度。诚信是公司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此举可以督促公司诚信经营,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环境治理方面针对城东区内的排污企业包括骨粉厂、塑料颗粒加工厂等定期进行全面排查,并根据辖区实际建立了长效监管机制,加强环境监管,严格环保执法,严厉打击非法排污企业,积极防范和杜绝污染事故的发生。食品安全方面,以八一路区域为例每天有垃圾处理车沿街收集处理饭店等饮食公司的食物垃圾,即减轻了公司负担也避免地沟油危害消费者安全。西宁市城东区在城镇化中遇到的问题和积累的公司社会责任规制经验对于公司社会责任法律规制的全面推进很有帮助。
三、公司社会责任法律规制的现状及问题
2005年10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在总则第一章第5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这体现了立法者真正从理念上重视起公司的社会责任,为解决公司的社会责任问题提供了法律保障。在公司法分则中也从职工权益保护,公司人格否认等方面体现了法律对公司履行社会责任进行的规制。我国现行法律涉及公司社会责任的内容还散见于《劳动法》、《产品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等,它们规定了对劳动者、消费者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定义务,以及违反该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公司社会责任领域事故频发表明目前对其进行的法律规制是有问题的,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规定还存在着很多法律缺陷。
农村和郊区地带人员复杂,执法人员和监管力量不足,大量不符合安全质检标准的食品泛滥,缺乏基本安全保障的小作坊也违法经营。对这一部分公司和企业的监控存在着严重的漏洞。
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规定仅仅是一种宣示性条款。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性质、内容等都未明确。对于公司不承担社会责任可以提起诉讼的主体,以及救济途径也未进一步涉及,不论是执法还是司法层面都很难以公司社会责任条款对公司的恶劣行为进行有效地制裁。即便公司已经事实上触犯了法律的规定,但是由于信息披露不透明,政府监管不到位,其他相关法律中的公司社会责任条文的作用也没有完全发挥。没有明确公司不履行社会责任的法律后果,使得公司社会责任流于形式。
四、完善城镇化进城中公司社会责任法律规制的建议
城镇化进程中的公司社会责任规制既要遵循法律制约的一般原理,也要考虑农村、郊区乡规民约的实际情况;既要保证所有公司履行普遍的一般社会责任,也要加大央企的法律责任义务;既要考虑法律实体上对权利义务的进一步明确,也要注意程序上透明公开。最终是要实现在城镇化进程中法律对公司营利行为的有效约束,避免公司对农村社会负的外部性影响。
第一,建立农村村民自治与法律调整的有效对接机制。由于农村大量青壮年劳动力向大城市转移以及城市向农村的不断扩张,熟人社会开始转变为陌生人社会,农村原有的道德约束和自治体系面临着严重的挑战,法律层面的规制对农村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的投入也明显不足。因土地开发和环境污染而侵害农民利益引起的群体性事件也为我们敲响了警钟,所以必须加强城镇化进程中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规制。要从法律层面对农村自治组织与公司的互动进行有效规制,严厉打击农村选举中的腐败行为,杜绝干部和公司非法勾结侵害农民权益的行为。同时法律对公司社会责任的规定也要注意和村规民约结合,允许并鼓励村民自治,保证民主决策。建立农村村民自治与法律调整的有效对接机制,填补公司社会责任领域法律规制与道德约束的真空地带。
第二,完善中央企业的公司社会责任追究机制,树立履行社会责任的模范作用。中央企业在团队、管理、和技术上具有综合优势。无论是从协助地方政府提供公共用品和公共服务的角度,还是从提高国有资源的产出效能、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角度,央企都可以通过合适渠道参与新型城镇化建设,为城镇建造一批质量过硬的标志性项目,以提升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层次和水平。央企参与新型城镇化建设,目的不是单纯的赚钱,因此更应看重建设项目的社会效益和公益价值,切实履行公司社会责任。具体来说,可通过建设轨道交通、医院、养老院、图书馆等,带动居民就业,完善公共服务,强化环境保护,促进地方社会经济发展。
正是因为央企在市场经济中的特殊地位,因此对央企履行社会责任提出更高的要求也是情理之中的,但正因如此,由于农村人员流动相对难以控制,信息相对闭塞,如果央企疏于公司社会责任管理,一旦造成重大责任事故,人身和财产损失将难以估计。因此在城镇化进程中有必要完善中央企业公司社会责任追究机制,将公司社会责任的管理放在日常的经营生产中,一旦出现人为因素造成的事故必须追责到底,倒逼公司加强社会责任管理。也为城镇化进程中的广大中小企业和合伙企业以及作坊式经营的家庭商店树立履行社会责任的模范标杆。
第三,完善公司社会责任的具体规定,建立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机制。完善公司社会责任的具体内涵,确定不履行社会责任的法律后果,建立有效地公司社会责任诉讼和司法机制,只有这样才能将公司社会责任这一法律责任落到实处。但是法律规制不能单纯加重公司的负担,公司社会责任法律规制制度的设计不仅要有惩罚和制裁,还要起到鼓励和引导作用,让公司明白权利和义务相统一,在谋取利益的同时要承担必要的义务,不能一味的向外部转移垃圾和危害。如果考虑到法律条文和规制的严厉性,慎重起见可以先从建立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机制着手,从信息披露入手开始探索法律规制的具体举措,也加强社会公众对公司社会责任的监督。
公司社会责任法律规制在我国尚处于探索阶段,相关的理论学说和法律实践还有待深入。在具体的规制实践中要处理好政府、公司、社会三者的关系。中国经济的发展进入到了改革的攻坚期,法律当有所为。当今的中国不缺钱也不缺人,最缺的是制度供给。就公司社会责任而言,法律规制的深入开展才能合理的配置资源,在发挥公司继续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让亿万群众共享改革开放的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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