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查德•道金斯(RichardDawkins)是我们这个时代最伟大的思想家之一。但在他刚刚出版的回忆录《黑暗中的一缕烛光:我的科学生涯》中,他指出伟大的思想家离幵其自身专业领域时犯错是毫不稀奇的。道金斯以伟大的天文学家弗雷德•霍伊尔为例来证明自己的观点:霍伊尔的著作《宇宙本质》是半个世纪前的必备读物,但当他跨入生物学领域后却误入歧途。以我看来,从科学转向法律的道金斯同样未能摆脱这一魔咒。
道金斯将法律看作一场拉锯战。一方“不管自己相信与否,以最坚定的方式提出一个命题,而对方当事人则雇人(律师)来最大限度地反驳这一命题。结果不过是看哪方赢得这场拉锯战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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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认为律师应该“坐下来审视证据,并试图确定到底发生了什么”,这才是更加“诚实人道”之举。道金斯的观点有3个主要问题。首先是所谓犯罪谬误。像很多人一样,道金斯一想到法律就先想到刑法问题。刑事审判占据了公众想象力的很大部分,但借用生物学的一个比喻——这只是法律这个复杂殿堂中的一个隔间而已。多数律师和法官从未踏入刑事法庭半步。
其次是有罪谬误。道金斯“深深震惊于”违法者有可能被认定为无罪的现实。有罪谬误将“有罪”这一法律概念与实施禁止行为混淆在一起。某人是否做过某件事是个事实问题。而“有罪”与否则是法律问题。某人可能实际实施了某种行为,但却相当公正地被判“无罪”——就像他可能什么都没做,却被做出了“有罪”判决。
这让道金斯感到困惑,其他很多人也有同样的感觉。“有罪”意味着国家排除合理怀疑,证明被告做了某件事。如果国家不能排除合理怀疑,证明被告有罪,那就必须做出“无罪”判决——而不管他或她是否真的做过这件事。大大降低。但尽管更多犯罪者会因此被判决“有罪”,同时也会导致更多无辜者被做出“有罪”判决。道金斯似乎并未把握的基本前提其实非常简单:宁可让10个犯罪分子逍遥法外也不能让一个无辜者被定罪。几百年来的法律实践表明这一系统虽然谈不上完善,担却是人类设计出来的最公平的体系。
道金斯第三个也是最根本的谬误在于法律的本质是真相——用他自己的话说,就是搞清“到底发生了什么事”。我们姑且称之为真相谬误。道金斯的谬误也因此走向了极致。法律的目的和科学不同,不是要发现真理——减少冲突是它的主要目的。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路易斯•布兰代斯这样总结他自身的认识:“在多数问题上更重要的不是正确适用法治而是适用法治。”即使是错误或“不公正的”裁决也可以结束冲突。
只有在冲突方无法达成一致时,法官才会试图了解“真相”。律师将这称之为以折中妥协为特点的事实调查过程:明确事实真相比结朿冲突可能代价更昂贵。
这方面比较美国法律和法国法律就恨能说明问题。美国法律有着被称为“发现”的复杂的事实调查过程。相反在法国民事纠纷中,根本不存在双方口头盘问证人的证词,而只有书面证据。律师搜集一切可能的证据并呈送法官,后者则据此做出裁决。如果案件必须实地考察特定目标——如某栋建筑——法国法官会指派一名专家前往考察,然后提交一份书面报告。
美国法律体系事实调查能力更强,但其高昂的成本导致多数民众无力进入法律程序。法国体系更容易被公众所利用,但其确定事实真相的可能性更低。
社会和谐是法律的基础,但其最终目标可能不止于和谐,而是促进社会幸福。道金斯在科学中找到幸福;我们无不因他的贡献而受益。但从他的回忆录判断,我们同样庆幸他没有进入法律领域。
如果将“超越合理怀疑”的证明负担降低到民事案件那样的“证据优势”,国家完成任务的难度将会更加科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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