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虽然哥本哈根和坎昆会议未能就2012年后全球减排机制达成协议,但各国纷纷制定气候和能源法案,尤其欧盟、美国等发达经济体试图或已经建立碳交易机制来控制温室气体减排。为了维持国内企业竞争力,防止碳泄露①和能源密集型产业向国外转移,促进全球减排,美国和欧盟可能会实施单边贸易措施。2009年6月,美国众议院通过的《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提出对进口产品实施国际储备配额计划。2010年5月,《美国电力法案》讨论稿也提出了类似措施,但未能在参议院通过。与此同时,欧盟排放交易机制(EU ETS)即将进入第三阶段(2012-2020年),出于同样目的,EU ETS有可能对进口实施单边贸易措施(European Commission,2010a)②。东艳(2010)详细分析了目前与气候变化有关的单边贸易措施常用提法,认为在当前气候变化领域讨论中,采用“碳边界调节措施”最合适,因此,本文均采用该提法。本文主要研究可能实施的碳边界调节措施对中国出口的影响。文章第二部分先综述已有研究,在此基础上给出本文关键假设。第三部分采用IPCC提供的方法测算中国各行业因燃料消耗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并利用投入产出模型估计了隐含碳排放系数。第四部分主要结合《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相关条款,考察中国哪些出口行业可能会受到影响。第五部分通过测算中国出口产品因实施碳边界调节措施导致碳成本上升来评估中国出口产品所受的影响。第六部分是结论与启示。二、文献综述国内研究关注碳边界调节措施对中国出口、就业以及经济增长的抑制作用,担心碳边界调节措施将成为新的贸易壁垒;国外研究多关注碳边界调节措施政策设计的有效性。这些研究既有定性的,也有定量的。由于采用的研究假设和模型不同,分析结果大有差异。在已有研究中,三个关键性假设对研究结果影响较大。一是碳含量计算方法,即碳边界调节措施是针对产品生产过程中因燃料消耗产生的碳排放征税,还是针对产品隐含碳排放征税。一般认为,二氧化碳排放包含因燃料燃烧和工业生产导致的直接排放(direct emissions)和生产过程中用电产生的间接排放(indirect emissions)③。目前对隐含碳排放并没有统一定义④,IISD(2008)将其总结为商品全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包括从最初原材料开掘直到成为最终产品的所有过程。陈迎等(2008)综述了隐含碳的计算方法。⑤周玲玲等(2010)测算结果表明,按照出口产品隐含碳排放所征收的税额是按照直接排放征收税额的4倍;按照不同征收方式,受影响较大的行业也不同。本文将分别计算中国出口产品的直接碳排放和隐含碳排放,以考察不同碳含量计算方法对中国出口产品的影响。二是关键性假设是碳边界调节措施所适用的产品范围,即措施是针对所有产品还是仅仅针对能源或碳密集型产品。从目前美国和欧盟有关碳边界调节措施的提案来看,可能会对易于发生碳泄漏的产业实施竞争力补偿措施。沈可挺等(2009,2010)假定碳关税对中国15个工业部门的出口产品全部实施,周玲玲等(2010)测算了碳边界调节措施对所有中国出口品产生的等价关税。东艳和J.Whalley(2009)根据各行业碳排放强度区分了高碳和低碳两大行业,其中高碳行业受影响较大。Mat-too等(2009)则分别测算了碳边界调节措施对所有进口商品实施和仅对能源密集型产品实施的影响,结果表明后一种情景假设中国出口额受影响的程度较轻。显然,采用碳边界调节措施针对所有中国出口的假设会高估其影响,因为碳边界调节措施并非会对所有出口产品实施。以往研究往往没有考虑碳边界调节措施的适用范围,因此,本文将依据美国气候法案中涉及碳边界调节措施的相关条款,确定中国可能受到影响的产业范围。三是碳边界调节措施是基于出口国(被征税国)国内产品的平均碳含量还是基于进口国(征税国)国内产品的平均碳含量实施,如果是前者,则碳边界调节措施具有歧视性,因为针对来自不同国家的进口产品实施不同的税率,会与WTO非歧视性规则冲突,同时行政操作成本较大。目前国内研究基本上是根据中国出口产品的碳含量来计算,即基于出口国产品碳含量实施碳边界调节措施;东艳和J.Whalley(2009)则采用了征税国产品的碳排放强度;Mattoo等(2009)分别考察了被征税国和征税国产品的碳含量,分析结果表明,不同征税标准会对征税结果产生较大影响。为比较不同政策的实施效果,本文将分别考察碳边界调节措施基于出口国(被征税国,例如中国)国内产品碳含量和基于进口国(征税国,例如美国)国内产品碳含量两种情景假设。在研究方法上,已有研究多采用投入产出模型分析中国产品碳含量(沈可挺等,2009,2010;周玲玲等,2010;齐晔等,2008),投入产出法只能得到产业碳强度的平均水平,无法得到具体产品的碳强度。另一种计算碳含量的方法是生命周期法,刘强等(2008)采用生命周期评价(Life Cycle Assessment,LCA)方法估算中国46种重点出口贸易产品的碳排放量。虽然这种方法可以细致到具体产品,相对准确,但需要庞大的数据量,要求非常了解产品工艺,操作难度较大,因此,本文仍然采用投入产出法(Lin,2009)测算中国出口的隐含碳排放。虽然此领域的研究不少,但很少有研究结合政策细节来讨论碳边界调节措施,例如措施可能仅针对有限的产业范围,若将中国所有出口产品都视为碳边界调节对象将会高估其影响。其次,已有研究一般计算的是隐含碳排放,没有考虑其他碳含量计算方法,因此也会高估碳边界调节措施的影响。此外,已有研究在测算中国各行业二氧化碳排放量时没有区分因燃料消耗导致的直接排放和因用电产生的间接碳排放,区分二氧化碳排放源可以为不同行业节能减排提供合理化的建议。三、中国二氧化碳排放测算目前,关于碳含量如何计算争议颇多。本文采用《2006年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行业方法1计算中国产品在生产过程中直接由燃料消耗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再采用投入产出模型计算隐含碳排放。(一)中国分行业二氧化碳排放现状1.数据来源和方法。《2006年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列举了3种行业方法计算二氧化碳排放量。由于中国特定排放参数数据无法获得,且方法1对数据要求相对简单,因此,本文参考方法1⑥,计算公式如下:将行业因消耗燃料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加总,可得到该行业二氧化碳总排放量。由于下文的隐含碳排放基于2007年投入产出表计算,2007年投入产出表是目前可获得最全面的投入产出数据,为了与其保持一致,此处采用2007年能源数据计算碳排放。燃料消耗量数据来源于《中国能源统计年鉴2008》,分燃料类型排放因子数据为《2006年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潜在排放因子。由于中国能源消费量采用标准煤做计量单位,因此需要参考国际能源署(IEA)能量单位转换标准将其转换为能量单位太焦(TJ)。按照公式测算出2007年中国二氧化碳排放量总计为63.4亿吨,略大于国际能源署统计数据60.3亿吨二氧化碳(IEA,2010a),误差在5%左右,属于可接受范围。计算结果差异可能来源于以下原因:一是IEA(2010a)采用的排放因子数据来源于IPCC1996,而本文采用IPCC 2006潜在排放因子数据。二是能源统计数据有所差异,本文采用《中国能源统计年鉴2008》能源数据,既包括作为燃料的能源消费,也包括了非燃料、作为生产原材料的能源消费,而IEA仅统计了作为燃料使用能源所产生的二氧化碳,所以本文计算结果略大于IEA结果。2.中国分行业二氧化碳排放量测算。中国能源消费结构高度依赖煤炭,结果显示80%以上二氧化碳排放来自于煤炭和焦炭,约17%的二氧化碳排放来自于原油、汽油、煤油等石油制品。分行业看,近46%的二氧化碳排放由“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直接消耗燃料产生,主要由于中国电力生产主要是火力发电,化石能源消耗量大。实际上,电力是二次能源,除小部分供应本行业外,大部分向其他工业部门输出。因此,各行业二氧化碳排放实际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二氧化碳直接排放,即本行业直接消耗化石能源产生的二氧化碳;另一部分为二氧化碳间接排放,是生产过程中因用电用热产生的二氧化碳,可通过行业的用电用热量估算(详见图1)。图1显示了2007年中国分行业排放情况(不包含服务业),区分了二氧化碳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可以针对不同排放源实施有针对性的减排政策。对于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石油加工炼焦工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等能源密集型产业,二氧化碳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都较高,既需减少化石能源投入,同时也需要改进生产工艺,提高能源使用效率。而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纺织业、金属制品业等行业,主要是用电量高导致二氧化碳间接排放大,直接化石能源消耗并不大,所以减排重点在于提高电力热力利用效率,从而降低电力热力使用。有三点需要说明,一是,虽然中国某些行业二氧化碳排放量大,但是限于在中国境内,不会出口或向境外转移,例如电力生产部门。二是,中国出口产品的能源密度较高,但并非所有出口产品都会成为碳边界调节措施的实施对象,这可以从后面第四部分分析潜在碳边界调节措施适用产业看出。三是,不同产业二氧化碳排放来源不同,碳边界调节措施是对直接碳排放还是隐含碳排放征税,受冲击的产品和程度也会不同。由于尚未有碳边界调节措施实施,因此,本文将对不同碳排放征税税基作讨论,以期全面比较不同潜在措施的可能影响。(二)中国分行业二氧化碳排放系数1.定义。在中国分行业二氧化碳直接排放基础上,根据各行业总产出,计算每单位产出二氧化碳直接排放量,称为二氧化碳直接排放系数,即每单位产出直接燃料消耗所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有较多学者提出碳边界调节措施应针对商品的隐含碳实施,因此,本文在二氧化碳直接排放系数基础上计算隐含碳排放系数,从而得到中国产品的隐含碳排放。从理论上说,碳边界调节措施针对产品的隐含碳实施更有效,因为隐含碳包含了一个产品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所有二氧化碳排放,既包括燃料投入产生的二氧化碳,也包括因使用电力、热力而产生的间接二氧化碳,还包括原材料以及中间投入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二氧化碳。但针对隐含碳实施的碳边界调节措施在实际操作中会存在较多障碍。首先,如何计算每个生产过程中的碳排放;其次,一个产品的零部件可能来自于不同产地,尤其中国加工贸易比重大,如何区分来自不同产地的二氧化碳排放;第三,隐含碳包括了上下游所有生产过程产生的二氧化碳,而碳边界调节措施往往对最终产品实施,并未真正实现谁排放谁承担碳成本,因而是否能促进减排不得而知,而这些问题又会给实际操作带来很大困难。为了比较不同碳边界调节措施的影响,本文计算二氧化碳直接排放系数和隐含碳排放系数,分别考察中国出口产品的二氧化碳直接排放和隐含碳排放。投入产出模型较好揭示了各产业间的经济联系,因此常被用于研究隐含碳。隐含碳排放系数表示每单位最终需求产品中所包含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由于总产出一部分用于中间投入,成为其他行业的原材料,在整个经济中重新分配、消耗,因此用于最终需求的每单位产品所含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要大于每单位产出因直接能源消耗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实际上,无论是二氧化碳直接排放系数还是隐含碳排放系数,中国总体二氧化碳排放量是一样的,只是因为计算方法不同导致二氧化碳排放在不同产业间重新分配。2.模型与数据。本文采用Lin(2009)投入产出模型分析计算中国最终产品隐含碳排放,推导过程如下:假设一个经济体包括n个产业,总产出可以用列向量x表示,其中表示i产业的产出(i=1,…,n)。最终总需求可以用列向量y表示,表示i产业的最终总需求(i=1,…,n),包括居民消费需求、政府消费需求、投资需求以及净出口。根据投入产出表,该经济体可以采用如下方程表示:x=Ax+y(2)其中,A表示直接消耗系数矩阵,矩阵元素,(i,j=1,2,…,n)为直接消耗系数,亦称为投入系数,指的是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第j产品(或产业)部门的单位总产出所直接消耗的第i产品部门货物或服务的价值量。直接消耗系数的取值范围在0≤<1之间,越大,说明第j部门对第i部门的直接依赖性越强;越小,说明第j部门对第i部门的直接依赖性越弱;=0则说明第j部门对第i部门没有直接的依赖关系。根据方程(2),总产出x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生产过程的中间投入Ax,另一部分用于最终需求y,那么最终需求和总产出的关系可以变换为上述模型分析表明,在二氧化碳直接排放系数和中国投入产出表数据基础上,可得到国内分行业二氧化碳隐含碳排放系数。假定最终国内需求产品和出口产品的二氧化碳隐含碳排放系数一致,那么就可以得到中国出口的二氧化碳隐含碳排放。根据分行业二氧化碳直接排放系数和中国统计局发布最新的《中国投入产出表2007》⑦,可计算分行业二氧化碳隐含碳排放系数。《中国投入产出表2007》提供中国135个部门基本流量数据,为了与能源统计43个产业部门保持统计口径一致,将135个部门合并为43个产业部门,包括1个第一产业部门,39个工业部门(其中含30个制造业部门)和3个第三产业部门。根据新的43部门投入产出表和分行业二氧化碳直接排放系数,结合上述模型,可得出分行业二氧化碳隐含碳排放系数。四、可能受碳边界调节措施影响的中国出口产品虽然美欧碳边界调节措施尚未进入实施阶段,但美国和欧盟已有提案或政策建议,从已有文件来看,碳边界调节措施可能仅针对能源密集型或容易产生碳泄漏的产业实施,因为措施涵盖的产品范围越广,带来的行政管理成本就越大(Persson,2010)。因此有必要将相关政策提案纳入分析框架,做出合理的政策情景假设。欧盟自2005年起建立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missions Trading System,简称EU ETS),并在强制减排道路上愈行渐远。为维持区域内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对于受碳成本上升影响较大的行业,欧盟可能会在EU ETS第三阶段(2012-2020年)采取碳边界调节措施补偿企业,但并未公布具体实施形式和时间。因此,下文讨论碳边界调节措施对中国出口的影响主要评估美国潜在碳边界调节措施的影响。(一)潜在碳边界调节措施适用的工业部门无论是2009年6月美国众议院通过的《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还是2010年5月美国参议院未能通过的《美国电力法案》讨论稿,两者都提出,为维护工业部门的国际竞争力,最早从2020年1月1日起,美国将对符合条件工业部门(eligible industrial sectors)的进口产品实施国际储备配额计划(International Reserve Allowance Program)⑧,即进口商进口这些部门的产品时需要购买二氧化碳国际储备配额。国际储备配额计划对措施涵盖产业和适用国家作出了原则性规定。由于《美国电力法案》讨论稿并未在参议院通过,因此,本文主要采用《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相关条款作为本文政策情景假设的出发点。《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第763节规定适用国际储备配额计划的产业⑨;第768节则规定了即使产业适用美国国际储备配额计划,但如果该国符合国家豁免条件之一,来自该国进口品仍然可以不受国际储备配额计划限制(见表1)。根据上述法案规定,先考察产业适用性,Interagency Report(2009)评估了美国500多个产业的能源强度、温室气体排放强度以及贸易密度,最终得出46个符合上述条件的产业,其中包括12个化工产业,4个造纸产业和13个非金属矿产业。⑩本文将以这46个产业作为评估美国潜在碳边界调节措施对中国出口影响的出发点。在适用产业基础上,进一步分析国家适用性。参照法案豁免国家的规定,中国并不属于最不发达国家,而且是全球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国之一;中国也没有承担强制减排的义务或者与美国签署双边行业减排协定,因此,中国不符合上述豁免条件。但是,在46个适用产业中,如果来自中国的进口额占美国该产业总进口的比重小于5%时,中国该产业产品将不受国际储备配额计划的限制。因此,在分析中国受潜在碳边界调节措施的产业时,首先从美国46个适用产业出发,如果这些产业自中国进口额占美国同产业进口比重大于5%,该产业才会受碳边界调节措施影响;如果进口比重小于5%,则该产业被排除在外。为了考察碳边界调节措施政策细节设计的影响,本文增加了中国产业受碳边界调节措施适用性假设,考察自中国进口额占美国同产业进口比重小于1%和小于10%的适用产业分别被排除在外情形。(二)中国受潜在碳边界调节措施影响的产业根据上述情景假设,结合美国从中国进口数据,可得到中国受美国潜在碳边界调节措施影响的产业和受影响的进口额。由于碳边界调节措施针对进口实施,因此采用美国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的美国进口数据更为可靠(11)。为了避免进口数据年度波动影响,采用2007-2009年进口数据平均值。表2列举了三种碳边界调节措施涵盖产业范围的情景假设,结果表明产业涵盖范围越广,受碳边界调节措施影响的中国出口碳排放越多。以进口比例小于5%产业排除的情景假设为例,受影响的进口额约为130多亿美元,约占美国从中国进口总额的4%。如果将美国自中国进口比例小于10%的产业排除在碳边界措施实施范围外,被征税的中国出口碳排放要显著少于进口比例小于5%产业排除的情景假设。研究也表明,不同碳含量计算方法也会导致被征税碳排放量的显著不同。以隐含碳排放征税时,被征税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最多,约为其他碳含量计算标准的三倍多,约占中国二氧化碳排放总量的0.8%左右;相应的,在相同碳价下,以隐含碳排放征税时,征税额也最高。五、潜在碳边界调节措施对中国出口的影响(一)碳价假设无论是进口商购买碳排放配额,还是进口国对二氧化碳排放征收边境调节税,其本质都是需要为排放的二氧化碳支付相应的碳成本。在已有研究中,碳价假设从10美元到200美元不等;碳价越高,出口受影响的程度就越大。EPA(2009)在WaxmanMarkey法案的影响评估报告中预测美国2015年碳交易价格浮动范围为13美元至24美元,2020年碳交易价格浮动范围为16美元至30美元。基于已有研究,本文考虑两种代表性碳价假设:20美元和50美元每吨二氧化碳。(二)美国潜在碳边界调节措施对中国出口影响评估美国潜在碳边界调节措施对中国出口影响,主要是评估在不同政策情景假设下,中国出口需要额外缴纳的碳成本,即被征税额和等价关税率。政策情景假设包括三方面:一是考察不同产业涵盖范围;二是考察不同碳含量计算方法;三是考察不同碳价。不同产业覆盖范围的影响已在第四部分讨论,本部分着重考察不同碳含量计算方法和不同碳价下,中国出口被征税额和不同产业面临的等价关税率有何特点,主要以产业覆盖范围为进口比例大于5%的产业为例。中国出口产品的直接碳排放系数和隐含碳排放系数已在第三部分计算,美国国内产品的平均碳含量引用美国官方评估报告Interagency Report(2009)二氧化碳排放密度数据,包括直接和间接二氧化碳排放。按照三种不同的碳含量征税标准分别计算了两种碳价下中国出口产品被征收的税额和对应的等价税率。在三种不同碳含量计算方法下,按中国出口产品直接碳排放征税标准计算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最少,给定碳价下征税总额最低,产品面临的等价税率较低;按中国出口产品隐含碳排放征税标准计算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最高,约为前者的三倍多,中国出口产品受冲击较大,给定碳价下征税金额最高,产品面临的等价税率较高。如果按美国国内产品平均碳含量向中国出口产品征税,征税总额与按中国出口产品直接碳排放计税相差无几,但是等价税率的变化幅度则要大得多。在给定的碳价下,按照中国出口产品直接碳排放征税的总金额最少,税率最低;按中国出口产品隐含碳排放量计算的征税金额最多,税率也较高。随着碳价的提高,征税金额和等价税率逐步上升。碳价为每吨二氧化碳20美元时,征税总额最高约为美国自中国进口总额的0.3%;碳价为每吨二氧化碳50美元时,征税总额最高为美国自中国进口总额的0.8%。虽然征税总额占美国自中国进口总额的比重不高,但个别产品受冲击较大。受影响产品高度集中在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和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这三个产业被征收税额占税收总额90%以上。六、结论和启示碳边界调节措施是近来国际贸易领域讨论较多的话题,虽然尚没有进入实施阶段,但是超前的政策效果评估非常必要。本文主要结合美国碳边界调节措施提案作出合理的政策情景假设,并考察了三种政策设计可能产生的影响:一是碳含量的计算方法;二是碳边界调节措施的产品涵盖范围;三是碳价的高低。通过投入产出模型和关键假设,本文得出以下结论:1.美欧提出的碳边界调节措施目的之一是促进非强制性减排国家进行减排,但实际上碳边界调节措施促进中国减排的政策效果有限。本文研究表明,美国潜在碳边界调节措施若对中国实施,被征税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占中国总排放量的比例小于1%;碳边界调节措施对于中国整体减排的抑制效果有限。2.碳边界调节措施对钢铁行业、化学原料与制品行业、非金属矿物制造业等能源密集行业冲击较大,会成为这些行业出口到美国市场的贸易壁垒。虽然中国出口产品被征税额占中国总出口额的比例较小,但是受影响产品高度集中在钢铁行业、化学原料与制品行业、非金属矿物制造业。这三个行业估计被征税额占总征税额的90%以上。而且,通过测算碳成本占附加值的比重发现,部分钢铁产品、化学制品面临巨大的成本上升压力。3.考虑未来全球需求变化和国内节能减排政策影响,中国受潜在碳边界调节措施冲击较严重的高碳行业出口会有所减少,但国内总体二氧化碳排放仍会上升。根据IEA(2010a)统计,中国来自于燃料消耗的二氧化碳总排放从1990年的22亿吨上升至2008年的65亿吨,增长了194.3%。二氧化碳排放主要来自于化石燃料使用,据IEA(2010b)预测,中国未来化石能源需求增长前景依然强劲,需求量将在2008年至2035年间上升75%。但是,受金融危机影响,美国从中国进口的部分高碳产品呈下降趋势,其中可能受碳边界调节措施影响的钢铁类产品2009年进口额比2007年下降了50%;来自水泥、陶瓷等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的进口额下降了近20%。欧盟从中国进口的部分高碳产品进口额也呈下降趋势,来自高碳排放的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的进口额2009年比2007年下降了80%以上,非金属矿物制品业进口额下降了25%以上。国内对高排放产业也逐步实施出口限制政策,因而预计出口受潜在碳边界调节措施的影响会有所减弱。4.碳边界调节措施的政策细节关系到政策实施效果:碳边界调节措施的产业涵盖范围越广,中国出口受冲击越严重。从碳含量计算方法来看,若以产品二氧化碳直接排放为征税基础,则中国出口被征税税额较低,而且碳边界调节措施针对直接消耗化石能源较多的产业实施,促进减排效果明显。而若以隐含碳排放为税基,一是在政策实施和管理环节会有困难,二是对最终产品征收,在抑制上游二氧化碳高排放的效果有限,无法做到谁排放谁承担碳成本。虽然我们无法决定其他国家气候政策制定,但是我们可以在国际气候谈判层面对单边限制碳排放的贸易措施作出限制。例如,可就碳税征收的对象和计算方法作出限定,碳边界调节措施只针对产品的直接排放征税;以及碳边界调节措施的产业涵盖范围,如仅针对碳密集产品实施。注释:①是指在只有部分成员参与的国际联盟下,承担减排义务的国家采取的减排行动导致不采取减排义务的国家增加排放的现象,即碳密集产业将向低标准的非减排国家或者非缔约国家转移。②"As Set out in the Current Legislation, There Would Also Be an Option of Including Imports into the ETS", EU, 2010a,p. 12.③Carbon Bioxide Equivalent Greenhouse Gas Emissions(Including Direct Emissions from Fuel Combustion, Process Emissions, and Indirect Emissions from the Generation of Electricity Used to Produce the Output of the Sector), H.R. 2454 "American Clean Energy and Security Act of 2009", p. 1094.④亦被称为内涵排放。⑤陈迎、潘家华和谢来辉(2008)综述了隐含碳的计算方法。⑥IPCC(2006),公式2.1,第2,11页。⑦由于国家统计局不定期发布中国投入产出表,2007年版本是目前最新投入产出表。⑧Section 768(c), H. R. 2454 "American Clean Energy and Security Act of 2009", p. 1126.⑨Section 763(b), H. R. 2454 "American Clean Energy and Security Act of2009”,p.1093。《美国电力法案》讨论稿也对符合条件的工业部门作出了相同的规定,可参见Section. 773(b)(2)Presumptively Eligible Industrial Sectors, Kerry-Lieberman Bill, p. 788.⑩Interagency Report, The Effects of H. R. 2454 on International Competitiveness and Emission Leakage in Energy-intensive Trade Exposed Industries: An Interagency Report Responding to a Request from Senators Bayh, Specter, Stabenow, McCaskill, and Brown, 2 December 2009, p. 9.(11)http://dataweb.usitc.gov/scripts/user_set.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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