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三农问题一直都很严重,许多问题急需解决。本文说明在农村公共服务组织体系中农村公共教育这一部分相关的法律法规问题,阐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这两大法规对农村公共教育服务的影响。以及农村公共教育中法律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提出自己的对策。
1多方改革同步发展,重视农村公共教育服务问题
农村公共服务组织体系包括农村公共教育服务、农村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农村社会保障服务、社会公共文化服务、农村公共信息服务、农村科技推广服务、农村公共交通服务以及农村社会管理服务。我们国家未来的发展是依靠下一代的,良好的教育才能保障那些未来的国之栋梁能真正有能力帮助国家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的根本大法。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6年7月1日起施行。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将不收学费杂费作为一条重要原则予以确立。法律同时明确,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1986年颁布的义务教育法曾规定,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但小学生、初中生仍需缴纳一定的杂费。可以收取杂费的规定让一些农村家庭饱受经济压力。
教育部门一直致力于免除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杂费。2006年春季开学时,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5000万学生的学杂费已经免除;2006年秋至2007春开学,免费义务教育推广到中部和东部地区。
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使得本来家庭负担就很重的农民,减少了一笔不小的开支,能使得那些因为经济原因而不能上学的孩子得到了一个出路。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其详细地说明了让适龄儿童接受教育不仅是一种义务,更是一种责任,还是适龄儿童的一种权利,任何阻扰他们行使这种权利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从法律法规的角度保障了适龄儿童,尤其是农村的适龄儿童接受教育的权利,有利于农村公共教育服务的实施。
2现行的教育法律制度中的问题
教育法律制度是教育社会关系的调制器,一定的教育法律制度放映出立法者对教育的本质、价值、规律、原则、目标和发展趋势的认识,以及这种认识的高度和水平。我国现行的教育法律体系是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建立权利义务作了原则性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也先后通过了《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教育专门法律;国务院和教育部(国家政委)也前后共发布了《教师资格条理》等教育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200项。它们共同构成了我国现行教育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
但是,上述法律法规未能对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国农村教育的发展、农民教育权利的平等享有等问题引起关注或做出明文规定。具体而言,现行的教育法规至少具有以下缺陷:
(1)法律法规主体及其义务不明确。虽有规定各级政府有农村义务教育的责任,但不具体,尤其对中央和地方,以及县以上政府承担多大的责任,应负担的比例,承担什么责任,如何承担责任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各级政府之间相互推卸责任,管理混乱。教育法律制度都规定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要承担对教育的财政责任,不断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但是对各级政府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支出比例都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
(2)法律客体不完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对各少数民族地区教育事业、边远贫困地区教育事业、残疾人教育事业的发展都有明文规定,却未提及农村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也没有明文提及面广量大而困难重重的农村义务教育。
(3)法规不公平,有重城市、轻农村之向。在对实施义务教育各类学校的新建、改建、扩建、所需资金的筹措时规定:在城镇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列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或者通过其他渠道筹措;在农村由乡村负责筹措,县级人民政府对有困难的乡村可酌情予以补助,把政府责任推卸给经济能力弱的乡村,明显偏向经济能力强的城市。
3对于教育法律制度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以上因素不仅影响到法律目标的实现,而且影响到社会公平和政府责任的实现,构成了当前农村教育有效供给的障碍。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践中,农村的公共教育起着越来越重要的基础性作用。为了提高农村公共教育供给的有效性,必须梳理法律法规内容,明确法律法规责任,具体来说:要明确规定每年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GDP的比例,并具体规定在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总额中;义务教育投入的比例以及用于其他教育投入的比例;要明确规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教育投入的职责划分;要明确规定政府对经济落后地区的教育投入,并规定具体的措施来保证落实到位;建立于公共财政体制相适应的教育财政制度,保证经费持续稳定增长等等。
作者:汪洁 来源:科教导刊·电子版 2015年3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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